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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瑕疵与缺陷之异同

发布日期:2009-1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瑕疵与缺陷是两者在含义上是完全不同的,由此产生的责任也完全不同。

  一、瑕疵与缺陷的含义: 产品质量责任的发生,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前提。产品质量问题分为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反映在法律上产生了两个基本概念:瑕疵和缺陷。

  广义地说,产品不符合其应当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成瑕疵。狭义地说,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缺陷是指产品有较大的质量问题。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4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但我国立法未对瑕疵作出明确界定。《产品质量法》在第14条第2款中使用了“瑕疵”一词,该条表述为“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瑕疵”的外延更广。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合同法》第169条、第191条、第370条、第417条均使用了“瑕疵”这一术语。显著区别是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也可以这样说,产品存在除危险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是产品存在瑕疵。

  二、瑕疵与缺陷的同异比较: 从狭义上理解瑕疵和缺陷,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第一,都是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第二,都应当承担质量责任(但对瑕疵,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说明或者用户、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前已经知道的除外)。

  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在程度上:一小一大,或者说一轻一重。前者是微小的不足,不具备应有的性能,但无安全隐患。后者不但不具备应有的性能,而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第二,可否接受:对于瑕疵,用户、消费者已经知道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对于缺陷,原则上不应接受。第三,在责任上:前者为违约责任,后者为侵权责任;第四,在处理方式上:前者一般不解除合同,后者可直接解除合同;第三,在索赔上:前者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该销售者赔偿后,其还可以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后者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可以根据实际责任情况向对方追偿)。第五,赔偿的方式:前者由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后者以损害赔偿为原则。第五,诉讼时效: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最长为10年。

    对于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是不同的:

  产品瑕疵是指销售者作为出卖人交付的产品未达到法定的质量标准以及约定的技术要求,未能出现买受人所期望的质量状况,从而使买受人不能按计划使用产品。在产品质量法中规定了三种情形: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是先未作说明。

  2.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所谓产品缺陷是指商品存在危及人身健康、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对该产品保障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标准而存在的不合理危险。包括设计缺陷、原材料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

  发现产品瑕疵,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如果存在缺陷的产品造成了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在两种不同的情况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经营者承担的责任均是不同的。

罗花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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