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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或是损害商业信誉罪

发布日期:2009-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2002年8月1日,某县某镇在景区经营的26家餐馆自发成立非法组织某餐饮协会,陆某任会长。2002年至2005年2月,在该景区经营的长江、青年、工贸等旅行社与餐饮协会之间有个不成文的做法,即由餐饮协会成员为各旅行社介绍、联系游客到各旅行社请导游,每介绍一场,由旅行社向餐协介绍人支付10元、20元、30元不等的介绍费,参观后导游又将游客带回餐协介绍人的餐馆吃饭消费。2005年2月,在该镇的游客中心成立,7家旅行社入驻,游客服务中心实行统一规范管理,不再向餐协成员支付介绍费。由于旅行社不给介绍费,陆某组织协会代表开会,商量对策,并指使协会部分成员采取围堵游客中心,恶意中伤旅行社导游等方式,致使旅行社不能正常营业。2005年4月20日,7家旅行社被迫和餐饮协会达成协议:来参观的游客,由餐馆人员按顺序介绍到游客中心请导游,每次返给介绍费15元,导游须按规定把游客带到餐协指定的餐馆就餐,由陆统一对帐收取。截止2005年12月,陆共收取现金67935元,陆个人从中获利6000余元。12月12日,华夏旅行社导游彭某没有把游客带到排轮子的某餐厅就餐,因此华夏旅行社赔偿了该餐厅163元,导游不按规定带队就餐导致双方矛盾激化。12月13日,陆组织26家餐馆开会商量,理出了对旅行社的11条不合理要求。12月21日,双方进行协商,陆在会上宣读了11条要求。7家旅行社代表不能接受,12月22日、23日该镇停车场出现了比较混乱的场面,严重影响了景区的正常秩序,造成了较恶劣影响。 

[分歧意见] 

    关于本案如何定性存在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陆某的行为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理由是:陆在任餐协会长时,为利益之争,强迫入驻某镇景区游客中心的各家旅行社接受餐协介绍业务,收取介绍费,在旅行社不接受其介绍时,采用诋毁旅行社信誉等方式干扰旅行社生意,致使旅行社生意清淡,给各家旅行社造成严重经济损失。陆等餐协人员施用的手段,就是在公共场所,对旅行社的消费者 --游客散布毁损旅行社商业信誉的言论,扰乱了景区的旅游秩序,给旅行社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陆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理由是:以陆某为首的餐协违背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强迫旅行社接受介绍服务,收取介绍费,情节严重,并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陆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理由是:1、陆某在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即陆有强迫旅行社按照自己的意图接受服务的目的。2、陆某在客观上实施了以威胁手段强迫旅行社接受服务的行为。3、强迫旅行社接受服务的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恶劣。纵观全案,陆某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强迫交易获取非法介绍费,即违反国家市场管理法规,以损毁商业信誉的威胁手段,强迫旅行社接受服务(注:餐协介绍旅客请导游,而由旅行社给餐协介绍费,应算是一种服务)。损害旅行社商业信誉的行为应视作为配合其实施强迫交易的具体威胁行为,属牵连行为,其结果和目的是为达到强迫交易的目的。陆某强迫旅行社接受服务显然违背市场规律,其强迫交易获赃款6万余元,超过5万元,加之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此外,陆某之行为不宜认定损害商业信誉罪,因损害商业信誉问题在餐协与旅行社之间都存在相互抵毁商业形象的现象,追究一方而不追究另一方有不妥之嫌,加之按此罪,直接损失无证据证实。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陆某之行为应认定为强迫交易罪。宋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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