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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故意杀人案辩护词-成都刑事律师蒲浪

发布日期:2009-11-22    作者:蒲浪律师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被告人的委托,汇西律师事务所蒲浪律师作为被告人郑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辩护人受理本案后,查阅了相关案卷和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清楚了本案案情,参加了庭审,现对本案发表如下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触犯了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被告的主观方面,并非杀人,而是在斗殴中不敌受害人而拔刀意图教训受害人,给受害人一点颜色看看(口供p6),被告和受害人因为感情纠纷,多次斗殴,但被告都打不过受害人而多次吃亏(口供p6)。 案发当日,被告赴案发地碰见被害人,受害人和被告发生抓扯推搡,由于被告人不敌受害人,故拿出水果刀对抗,但并没有立刻刺向受害人,而是被害人继续推搡被告,双方矛盾本已激化,被告遂本着教训受害人的心理在抓扯中朝被害人腹部刺了一刀(口供p4)。
    对于其供诉的伤害故意而非杀人故意,还有以下几点旁证:
    1、其使用刀具是普通水果刀,杨雅茹陈述刀长15cm左右,被告供述刀长20cm左右,是非折叠带刀鞘价值八元的日常水果刀,并不是典型的杀人凶器,根据其供诉也可证实其购置刀具并无行凶蓄谋。
    2、被告意图刺杀部位是腹部,但具体部位被告由于慌乱无法记清,经过鉴定也证明刀伤部位接近腹部(锁骨下第六、第七肋骨之间),如果被告意图剥夺受害人生命,理应蓄意刺向受害人脖子或者重要器官集中的胸腔。也间接印证了被告人供诉其只具有伤害故意而并没有杀害受害人的故意。
    3、受害人被刺伤后,身处长时间无人经过的楼梯间,而被告人并未继续行凶,而是任由受害人跑下楼报警。如果被告人心存杀人故意,不可能不趁人少的时候继续行凶,而不会在受害人仍然能跑动的时候罢手。
    被告人供诉其接听受害人电话的时候说:陶某我要杀了你,那只是由于感情纠纷一时冲动的一种表现,并且其口供多次供诉其只是想教训受害人,给点颜色看看,结合旁证已经足以证明其故意伤害的故意。所以被告人的这种供诉这并不能证明其杀人故意。

二、 被告人对其盗窃行为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根据刑法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三条、根据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鉴于被告的盗窃行为所涉案金额不太大,情节较轻,可以考虑对盗窃罪免除处罚。

三、 被告人故意伤害罪不可赦,但有酌情从轻的情节
     1、受害人在这场悲剧中也有过错,被告人与受害人在长达数月的感情纠纷中,身体更为强壮的受害人并没有想到理性解决双方的纠纷,而是凭借比被告人人身高体壮多次和被告人斗殴,案发之日,双方也曾经互相抓扯推搡,对矛盾激化有一定责任。
     2、被告人小学毕业就因家贫辍学,其父亲现年七十岁,母亲现年六十岁,其兄三十六岁但已经失去音信已经没有可能赡养老人。希望法庭能考虑给其机会能为父母在更老一些的时候养老送终,留下两个毫无经济来源的孤苦老人,不但面临新的一场悲剧,也与“和谐社会”的宗旨不符合。
     3、受害人亲人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也需要被告人改造之后,具有一技之长后取得收入进行赔偿。
     4、被告人认罪态度真诚,悔过彻底,在办案人员的法制教育下,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并将自己所犯下的其他罪行,一并交待,也可以看出被告人对其自身罪行有清醒的认识并有改过的决心,能够在经过劳动改造后重新做人。
     5、被告人有心理疾病,而这种心理疾病的产生源于其贫困的童年和成年后动荡不安的生活,这种心理疾病也是造成本案所涉悲剧的一个因素。本案证人杨雅茹,也是被告人的女友在证言中表示“郑某爱咬指甲,双手手指指甲基本被他咬缺了”。辩护人具有心理咨询师的国家职业资格,从心理学角度看,咬指甲是一种行为障碍,属于广义心理疾病的一种,在一些长期感到紧张和忧虑儿童中间会出现,随着成长,这种症状会消失。但是,如果饥饿、疾病、孤独无伴、等不良情境经常存在,并且在其成长过程中长期情绪紧张或抑郁的时候,这种行为障碍就不会消除,这种行为障碍的表征之下,病根往往是抑郁症。虽然这种心理疾病,并不会影响其对自身行为的控制性,但科学研究表明,心理疾病仍然对行为人的行为程度、对象等方面会有某种程度的扭曲,换句话说,有心理疾病的行为人实际上不能完全控制的行为。对于这个问题,也希望法庭予以酌情考虑。

四、被告愿意依法赔偿受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受害人亲属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其罪行后悔万分并真诚认可应该赔偿,但对于具体金额,希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同时结合被告人赔付能力,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辩护人: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
                                     蒲浪律师
                                    二OO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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