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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故意杀人案辩护词-成都刑事律师蒲浪

发布日期:2009-11-22    作者:蒲浪律师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被告人的委托,汇西律师事务所蒲浪律师作为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辩护人受理本案后,查阅了相关案卷和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清楚了本案案情,参加了庭审,现对本案发表如下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因防卫过当触犯了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本案被害人陈某因为无故不发二百余元的工资,同时对索要工资的被告施加暴力,将被告按在地上殴打。对于任何一个普通人来说,生气、报复心理的产生是难免的,但这几百元的纠纷和被害人施加的暴力殴打并非血海深仇,显然并不足以成为杀人的动机。
    欠缺杀人动机,也印证了被告人当庭关于其没有杀人故意的陈述的真实性。犯罪的四个主观要件必须全部齐备才能定罪,对于被告人的主观方面,如果没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就应该按照疑罪从无从轻的精神做出有利于被告的认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被害人的死亡,并不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就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因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后果同样可能是受害人的死亡。综合全案的情况,在缺乏主观杀人故意的证据以及被告具有正当防卫过当的情况下看,以定故意伤害罪为宜。

    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根据被告口供,身体强壮高达一米七的被害人首先使用石头殴打身高仅一米六左右、身板单薄的被告人鼻子、脑袋,随后将被告打到在地并掐脖子,然后被院子里的人拉开。如果当时院里没有其他人,很可能今天的被害人和被告人就要调换一下了。如果周围群众制止了被害人的暴行后,被害人能够认识错误,不在殴打被告人,发放工资,也不会导致血案的发生。但被害人趁周围群众不注意,再次殴打被告人,甚至面对被告人已经拿出了刀子表示自卫决心的时候,被害人依然毫不在意矛盾的激化,再次猛击被告人头部将其打倒,并且打到被告人后,被害人再次骑到被告人身上进行殴打。
     被害人连番行凶,并且造成被告人比较严重的伤害,根据法医检验报告和现场勘察笔录证实:现场有被告人的大量血迹,面积达0.6×0.7M,从血迹面积看出,被告人在鼻子和头部被殴打之后大量出血,受伤严重。如果任由被害人继续骑在身上殴打,被告人生命显然将受到严重威胁。在此无奈情况下,被告人用因为工作所需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了被害人两刀,意图刺伤被害人以避免被继续殴打。但被害人在被刀刺中后,仍然继续行凶,同时夜晚能见度差,加之正在被殴打,导致被告人也无法观察被害人伤情,以致让被告人对自己的防卫效果不能正确分辨,以为自己的刺杀行为没有制止被害人的行凶,并进而继续刺杀。最终导致被害人的死亡。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对被害人的防卫行为存在过当情节,虽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虽然家境贫寒学历较低,但其自食其力,以做烤肉工合法谋生,其社会表现一贯良好,并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也没有暴力倾向,不可能因为琐事而杀人。其一贯的行为表现也证明其不会有杀人故意,本案所引发的原因完全是因为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行凶行为进行防卫所致。 
    综上所述,被告人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时候超过必要限度,成立故意杀伤害罪,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辩护人: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    
                                蒲浪律师
                                二OO七年十一月一日

                               补充辩护词

审判长:
    关于刘某被公诉故意杀人一案,根据当庭获得的新证据,辩护人补充如下辩护意见:
    一、沈某证言与其余四位证人的证言、被告人供述都不符合,差异太大,不宜认定其真实性。
    二、沈某是听见其母亲呼喊说被告人被害人打起来了,然后才出门查看,可见沈某母亲更能完整目睹案发情况,为何不搜集沈某母亲的证言?侦查方的粗放工作方式直接导致了本案的证人证言多处矛盾。
    三、唐某的证人证言和本案其余四位证人都不符合,也和被告人供诉不符,无法印证,属于孤证,无法认定。
    三、钟某证明其发现被告和被害人的时候,双方正在抓扯,这仅仅是普通斗殴或者纠纷,但被害人用石头砸被告人头部,就导致了性质的变化,被害人是对被告人行凶,至少具有伤害的故意,被拉开后,被害人依然挣脱,继续去殴打被告人。此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的事情经过基本一致,且为公诉方提出之证据。
    五、曹某的证人证言也证明,其看到的是陈世光骑在被告人身上打,这部分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相同。公诉人表示陈某不能证明被害人先动手伤人,辩护人同意公诉人对本证据的质证,因为曹某目击本案的时候,被害人和被告人已经开始打斗,曹某自然不可能看到双方争斗的最初情况,但双方如何动手的经过依然可以从钟某的证言中查实。不影响被告人的防卫性质。
    四、在证人证言存在矛盾的情况下,沈某的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不符合,和同案证人钟某的证言不符合,与其他人的证人证言也不尽符合,可以排除。钟某的证言基本和被告人供诉符合,同时可以排除钟某在案发后与被告人串供的可能性,故此,足以认定其真实性。其余证人关于案发之时情况的证言互相也有矛盾之处,不足以为证。
    五、从证人刘某的证人可以证实被害人欠被告人工资。公诉人认为欠工资并不是事实,仅仅是双方有未定的工资纠纷。辩护人认为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都证实被害人拖欠工资。公诉人提供的证人证明了被害人是因为被告人在其摊位人手少的时候不干了,被害人就认为其工作不负责,就要扣发工资,被告人也供述被害人拖欠其工资的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权利寻找新的雇主,人手紧缺也是被害人自己需要招聘新员工进行解决的问题,被告人的行为并非工作不负责,更何况,就算工作不负责,被害人无法定理由的情况下也无权利扣发工资。故被害人拖欠工资,过错在先。

     综上,公诉方提供了几个矛盾的证人证言,其中有证人钟某、曹某关于案发情况的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排除串供可能性后,足以认定其真实性。证人刘某关于被害人无理拖欠工资的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一致,排除串供可能性后,可以认定。公诉人实际上可能用于支持自己指控的证据只有证人沈某、唐某的证人证言,但沈某和唐某的证人证言互相矛盾,且没有被告人供述相印证,也和其他三位证人的证言相矛盾,是为孤证,建议不予采信。请法庭予以考虑。
    综上,被告人防卫过当(注:如果被害人伤害被告人所用的石头的体积较大,能致使人死亡的情况下,被告人享有无限防卫权并因此无罪,法庭还可以依职权要求检察院对此情节补充侦查),自然不会存在故意杀人的故意。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为宜,并且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辩护人: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
蒲浪律师
        二OO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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