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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的诉争及诉争的背后

发布日期:2009-11-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几年来,以电视剧《奋斗》为代表的关于80后的讨论比原来任何时候都更为热烈,因为,出生于1980年至1989年的人正值20岁至29岁,他们正在以成年人的姿态出现在社会这个舞台上,并以新鲜的气质冲击着传统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笔者做为新近加入到法律工作者队伍的84年生人,试以80后引发的较为典型的民事案件为引探讨一点关于80后的问题。

    [案例一]

    赵C,1986年生人,2009年换二代身份证时,江苏省鹰潭市月湖区分局认为此名不符合规范,拒绝更换,赵C因此诉诸法庭。一审法院判决赵C胜诉,月湖分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调解结案赵C同意改用规范汉字,月湖分局免费为赵C办理二代身份证。从法律上来讲,民法通则赋予公民姓名权,只要姓名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就可以使用。而根据“私权利,法律不禁止即允许”的一般法律原则,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公民将英文字母做为名字使用。一审法院的判决显然不存在法律适用上的错误,亦无可非议之处。值得探讨的是二审法院的做法,二审法院与其说是进行了一次法律的裁判,不如说是调解了一场传统与现代的角力,尽管赵C的代理人声称,他们认为C系数字符号而使用,但是,这样的解释显然没有意义,假设其所言无假,但是C这个符号本身已经离开案件当事人的本初用意,成为80后追求时尚与现代的标志,人们期望得到一个结果,人们想知道法律对于80后追求时尚与国际化的行为会给予一个什么样的评价。

    可是,结果是模糊的,这恰恰反映了这个时代的真相,80后的标新立异与传统观念只能在妥协中各自行走,但是,我们可以说,没有哪个时代能局限下一个时代,80后人经常被人称做“垮掉的一代”,与其说是一种从现象到本质的揭露,不如说是一种历史的惯性——每一代人都会被上一代人批评,所用的措词不尽相同,实质上没有大的区别,都表示了本质上相同的担忧和痛心,比如美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一代人被称为“迷茫的一代”, 六十年代七十年代的青年则被称为“嬉皮士一代”,七十年代到八十年代的青年被称为“电视一代”。但是,实际上,没有哪一代人不可救药,每个时代都以自己独特的光芒表现出时光的更生力,即使是80后的极杰出的青年都不能否认“人外有人”这个古老的格言,部分80后同样具有超人的优秀特质,这也是80后颇感重负的原因,在某些场合,往往是机会太少,而人才太多。

    [案例二]

    杨子芸,1983年出生,某城市大学研究生,因出现精神异常表现,1月15日被学校送往西安某医院精神病区住院治疗,1月16日远在山西农村的杨父赶到医院,1月17日早上8时左右其父为其去买酵母片离开约有5分钟,回来后找女而不见,后医院的清洁工在住院部楼下发现了杨子芸的尸体。杨父诉至法院,称杨子芸系精神病人,医院明知精神病人在病态支配下随时有可能突然发生自杀、自伤、外逃等事件,却疏于安全注意义务,没有安全防范管理措施,对杨子芸的死亡负有责任。 医院辩称,自杀系精神病学中最常见的重要精神症状,精神病人自杀是受精神症状支配的病态行为,行为方法通常隐蔽,自杀成功率高。杨子芸系入住精神科开放式病房,医院不可能做到一盯一式的看管,也不能限制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故医院对精神病患者的行为管束能力与权力都十分有限,在本案中,自患者入院以后,院方已恪尽医护义务,且其亲属具有陪护责任,其未履行监护责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在医疗过程中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杨子芸被收治后,双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服务合同以为患者治疗疾病为目的,医院一方应当以足够的勤勉和高度的注意谨慎行事,但医院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过程中,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该医院作为具有精神疾病治疗资格的医院,在明知杨子芸具有外跑和自杀倾向的情况下,并且也明知精神病人行为方法通常隐蔽、自杀成功率高,仍以所谓的内部开放式管理规定为由,放任杨子芸自由出入住院区,医护及保安人员均未作任何阻拦,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且该不作为与杨子芸身亡的损害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支付丧葬费10619.5元,死亡赔偿金215260元,医疗、交通、通讯、住宿费3415.7元,合计229295.2元。医院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以杨子芸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父系其监护人为由,判令其父自负60%的责任,医院承担40%的责任。杨父不服,申请再审至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医院承担全责。

    本案的首要法律问题在于医院对其所诊疗的精神病人住院期间的自杀行为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的问题,类似的案例并不鲜见,医院的责任大小不等,最终医院应当承担百分之多少的责任,一、取决于法官的认识;二、取决于案件本身的细节,如本案中杨父称当他寻女儿不见时恰逢医生们在病房对面开例会,他冲入会议室请求医生们(因为主治医生从未查房,杨父无法向特定的主治医生求助)协助寻找,可是医生们均反应冷漠,后来庭审时,杨父方认出出庭的主治医生当时亦在场。这个证据在本案中并没有查实,法院当然无权以此为据,但是,类似的可查实的细节性证据,可以成为影响法官决断医院承担责任比例的因素。另外,自杀的方式亦可成为一个关键性的划分主次责任的因素,如果杨子芸是在其父外出期间于精神病区内使用锐器自杀而亡,则她的父亲应当承担至少是主要的责任,如果杨子芸是因为医院管理不力而能轻易(本案似乎用“轻易”二字都不能恰当地显示其离开病区的0难度)离开精神病区并登上顶楼而自杀身亡,此时的主要责任恐怕在于医院。

    引起我们注意与关怀的并不限于法律问题,而是80后的精神疾病与自杀问题,另外我想把“杀他”问题也放入其中进行探讨,因为,从某种角度上来说,我们可以认定为这三种行为有一个共同的原因——尤其是自杀与他杀的指向虽然迥然不同,但是他们均来源于当事人对自我的不满足,怯懦者用杀害自己的方式结束这种因不能自我满足而引起的痛苦,血腥者用杀害他人来试图结束同样的痛苦,精神疾病则在于他存在同样的痛苦却还没有来得及选择自杀或杀他却走到了痛苦的极致,当然,最终不排除在患病后的自杀或杀他行为,或许也可以说,自杀与杀他行为均是基于病态精神状况而生。

    这使得我们再次想到马加爵事件,讨论马加爵已经不再风行,但马氏杀人已然是一个不会落时的经典案例,他的心理动机病态地反映了80后人的常态心理,我记得,在分析马氏案时,马氏经常提到因为自己出自农村而自卑并感到痛苦不堪的问题,顺便插入一句——有人认为,马氏不应当成为80后的病态性的代表,在他们的概念中,80后与时尚与都市紧密相关,而与农村相遥。

    事实上,从1980年~1989年的10年中,中国约有2.04亿人出生,排除中途“夭折”的,“80后”也应有2亿人左右,他们中多数生长在农村。农村的80后群体与城市的80后群体不能说没有差别,但是因为文化上的,意识形态上的很多东西很大程度是经由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这样的途径去传播的,而农村80后基本上都能接触到这些传媒,所以城乡80后在的性格特征上的差别不会太大。另外,80后人的主体还在学校,而大学中的农村背景的人占到60%,所以,马氏完全可以成为我们的分析对象——言归正传,所以,马氏们很痛苦,痛苦源自他们实际拥有的与想拥有的显现不足。他们已经不像上一代的人在一定程度上以贫穷为荣,尤其是当既贫穷又学业突出、表现不凡时,他们更会表现出难以言说的光荣感。可是,80后的价值观却发生了较为反向的转变,贫穷意味着不能享受很多感观上的尊荣,比如说质感舒适的手机、清晰度高的MP产品、所谓高品位的着装……这种感受在上一代人那里很难产生,因为上一代的人无论贫富都生活在一个物质贫乏的环境中,贫富之间的感官上的差距并不显著,而事实上,或许,感官上的刺激比任何刺激都更猛烈一些。我们只能呼吁80后从容面对这种差别,而能使他们从容面对的关键就是用制度的嘴巴告诉他们,不好的状况只是暂时的,现在虽“白手”,亦有“起家”时,不要让他们觉得只有“白手”,不见“起家”,社会可以为他们的创业提供更多的机会,并对他们的奋斗成果给予适度的支持与巩固,这也是为什么美国成为很多人梦想的国度的原因,去追梦的人大多都预知自己要经历一个炼狱般的时期,可是,奋斗行为本身得到了鼓励,奋斗成果得到了肯定,这就足够了。

    [案例三]

    某男,1981年出生,某女,1983年出生,二人经人介绍相识半年后结婚,婚后二个月分居,分居时间长达九个月,后该男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后的财产除非双方约定为分别所有,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财产一般是对半分割。当然,像这种特殊情况,我个人认为,可以参照结婚但没有实际在一起生活离婚时各自财产归自己所有的规定。不过,在实务中,法官也可能会因为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尽量以调解方式解决双方所需。但是,离婚并分割财产的案件从法律上来讲称不上棘手,本身的可探讨性也不是很大。但是从人生的角度而来,婚姻绝对是一个不二的大课题。现在我们就说说80后的闪婚。很多人都指责,闪婚是80后独有的劣迹,实际上,自从人类有历史以来,闪婚非常普遍,远不必说,只说我们的父辈们,经人介绍后三、五个月结婚者似乎比经历马拉松式的恋爱而后结婚者更为常见,所以,80后真正的问题,不在于闪婚,而在于闪离,进而也可以说,闪婚并不必然导致闪离。可是,事实证明闪婚的80后似乎更容易闪离。这是为什么?

    究其原因,80后的一代更加注重自身的感受与自我价值的追求,婚前的不了解经婚后生活变为了解而后根据了解的情况发现彼此并不适合时,他们不会轻易为对方做出改变,不会轻易为了对方的需求而压抑自己真实的想法,不会为了成就对方而完全牺牲自己。可是,我们上一代人的婚姻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被一方或双方的自我改变、压制与牺牲维系着,这是一种美德,80后如果愿意并认为值得,他们也会发扬这种美德,但是,如果他们经过婚后的了解,认为这个人不值得,他们便不会这样做,这便是他们与上一代人的不同之处,那么,出路似乎只有一条,那便是——离婚。

    面对这个问题,我们只能奉劝80后谨慎对待婚姻这个问题,不要轻易幻想我们也可以像父母们一样忍受一个不认同与不适合的人,任何一个人都无法逃离时代的打造就如同不能将自己提离地球表面一样。当然,每一个时代,每个个体接受时代影响的深度不同,有的80年代生人,完全可以具备70后的品质。并且我们在此的讨论也并不诟病闪婚的情况。

    [案例四]

    陆小勇,1984年出生,因信用卡透支3000多元,被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他在判决生效十天内偿还银行本息3673元,并且还要支付追索费用300元。在这起官司中,小陆没有出庭,但是,这并不影响法院强制执行他的账户。从法律的角度讲,这种案件是典型的债权债务纠纷,只要债权人有相关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及共数额,其请求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我们这里需要关注的问题是80后的消费意识问题,80后一代年龄界于20岁至29岁,属于大学生、职场新人群体、“临婚族”,但他们的开支却并不比收入更为丰厚的人显少,一是源于他们的人生正处于上升期,需要开拓的领域很多;二是源于他们的消费意识,80后的消费意识与上一代人相比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他们突破了传统的重节俭、重储蓄的观念,喜欢享受物质消费带来的精神上及物质上的舒适,主要的原因是他们生活的时代与上一代明显不同,上一代生活在一个产品需凭票分配否则就不能满足人们基本生活需要的年代,而80后却生长在一个鼓励消费的年代,经营同们非常暗熟用影响价值观的方式引导消费,而用广告词向人们灌输一种利于产品销售的观念是最常用的手法,这其中被鼓励消费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群体便是80后,虽然商家深知80后的购买能力有限,但是他们的影响力却会成就购买力,他们的外扬式的表现理念的方式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身边那些具有购买实力的个体,但是现实的问题是,80后的收入并不足以支撑起大部分购买的欲望,透支成了最佳选择,80后非常自豪于自己能够想到并实践“花明天的钱成就今天的幸福”这种美国式的消费观念,却不幸没有意识到明天的钱需以今天的钱做为支撑,透支并无法偿还成了很多80后遇到的问题,我们称这些80后为“卡奴”,意为使用可透支的信用卡并没有使他们更有力地主宰人生,反倒成为信用卡的奴隶,为消费及还款所累。80后必须警惕自己成为广告的俘虏,坚持某些消费原则,并学习理财,生活会让他们逐渐懂得,储蓄是必须的,有很多更重要更有必要的支出项目需要今天的储蓄,当然如果你能一直保持稳定的营利状况,保证你能在真正需要钱的时候有钱可用,我们也不苛求储蓄。

    [案例五]

    我花了很长时间都没有找到一个关于因80后跳槽而引发诉讼的案例,能找到的,主要也是因为从甲公司跳槽到乙公司后泄露商业秘密而引发的诉讼,与跳槽行为本身没有直接关联性。案例难找本身或许就能说明一定的问题,跳槽行为确实太频繁了以致追究跳槽者责任的成本远大于收益。

    不过,我们还是略微探讨一下有关违约金的问题,几乎每个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都有一条是有关违约金的约定,其中列举了诸多可能承担违约金的情形,但是,应当明确的是,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行后,违约金条款仅限于两项,一是涉及培训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二是涉及保密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兑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除上述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我们在这里着重讨论80后的跳槽问题,应当明确的是,并不是只有80后才跳槽,60后、70后都在跳槽,也并不是只要是80后就跳槽。当然,跳槽仍可算是80后的一个不一定是本质的特征。80后跳槽有几大原因:一、80后本身的缺陷导致,不劳即获、一夜成名的事例,使得80后的部分人无法持久地、坚忍地去追求梦想,他们不是想通过努力工作来实现自己的理想,而是寄希望于下一份工作来奇迹般地改变目前的境遇。二、用人单位本身没有为80后创造一个尊重他们的创造性,尊重他们的劳动与付出的环境。大部分的民营的公司的寿命都非常短暂,决定了80后不可能在这样的单位里规划与预期自己的一生的事业,而公司老板的素质与可能出现的办公室骚扰及80后不屑一顾的办公室争夺战都可能迫使他们离开。

    对于以上两点,我只想说,生活从来没有欺骗我们,是我们误读了生活,我们应当学会在坚守中创造业绩,在灰暗中寻求光明,光明与灰暗本身就是相伴相生的,这是一种哲学观。但是,应当说,以上两点是一种节省时间与脑力的分析,价值很低。

    所以,作为一名法律研习者,我仅就法律专业的大学性为何跳槽的问题做一个较为有调研价值的分析。法律专业的人比较理想的实务性职业是法官与律师。但是,进入这两支队伍的前提是通过司法考试,而2008年前,法律专业的学生只能在毕业后参加司法考试,而现实的就业观是,大四开始至毕业前即应当完成寻找就业或是进入到更高教育阶段。在可以参加考试前到大四开始这段时间是法律专业学生最为迷茫的阶段,他们想通过司法考试顺理成章地进入到法官队伍或律师队伍中,但是现实中的各种经济上的压力、长辈的压力及同级学生就业的压力使得他不能等待司法考试的到来而迫切加入到广撒简历、勤跑招聘的队伍中去,终于,大部分的人在公司中找到了工作,主要为文秘工作与推销工作。但是,一到二年后,相当一部分人会发现,自己找工作可以不对口,但是法学似乎才是自己不同于其他专业学生的优势,依靠法学专业才有实现理想的可能,于是,离开现在这份工作成为了必然。一部分人经过公务员考试进入了法院,一部分人因为未考取公务员或热爱律师职业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

    这个转变,是一个漫长而艰苦的过程,所以,跳槽并不一定意味着80后拈轻怕重,这或许表现为他们对未来人生和未来家庭具有责任感的方式,他们在不同的阶段要为不同的事情负责:刚毕业时,他们主要追求的目标是独立于父母并得到能力上的锻炼,工作两年后,他们开始考虑进入婚姻,而这就意味着他们比之前任何时候都需要资金购房置车或是达到一个基本的物质条件——这一点,在家境较困难的80后那里表现得更为明显,过了这个阶段后,他们的目标转变为追求可持续的发展,并力求为社会有所贡献。如果有一个工作单位能满足他们的这些发展性的需求,他们显然不会跳槽,可是,他们中的大多数没有这么幸运。

    其实,80后的问题何止仅存在于80后,整个社会都要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去分辨新类型的“好”与“不好”,并去做出相应的肯定与否定,使得我们的道德观与公序良俗在新的条件下获得新的更生力与约束力。

    谨以此记80后。

任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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