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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买断工龄款”

发布日期:2009-1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7年9月6日,江西法院网上刊登了金溪县人民法院姜华、陈长青《买断工龄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一文中认为买断工龄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不能将买断工龄款全部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属于参加工作后婚前的工龄补偿款应该属于个人财产,而婚后工龄补偿款则计入夫妻共同财产。

  理由如下,买断工龄款是企业将该职工的连续工龄核算计价后的补偿,无论男女老少,一次性支付的,作为其今后基本生活、医疗、养老和再就业的保障。可见,“买断工龄”是企业对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龄及再就业的一种经济补偿。计算该款的主要标准主要是职工的工龄。 

  笔者认为,首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买断工龄款,其中的再就业补偿金具有人身依附性,由夫或妻一方独享,这一部分不应纳入共同财产范围。其次,剩余部分企业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不具有人身的依附性,应作为家庭的共同生活费,笔者持赞同意见。但是,因为企业在计算该工龄款时是以职工实际工作年限为标准的。所以笔者认为,如果职工的工作年限在结婚期间的,该款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是职工结婚前就已经参加工作了,那就要另行考虑了。该补偿款就包括参加工作以后婚前的工龄补偿款和婚后的工龄补偿款。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工龄补偿款应视同夫妻共有财产,工作后结婚前的补偿金部分因为是对职工婚前劳动报酬的补偿,所以这部分的买断工龄款具有了个人财产的性质,笔者认为,工作后结婚前的这部分补偿金应为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买断工龄款不宜简单的认定为个人所有财产或共同所有财产,而应当参照军人复员费用分割办法来划分,即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来确定是个人所有还是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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