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部分权利人与肇事方达成的一揽子协议赔偿效力探讨
发布日期:2009-11-28 作者:110网律师
黄女士在一起车祸中丧生,经交警部门认定福胜公司司机王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黄女士对此次事故没有责任。事故发生后,福胜公司与黄女士的丈夫文某及不满一周的小孩达成了一次性调解协议。黄女士的父母得知这一情况后多次找文某及福胜公司交涉,要求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相应的赔偿均未果,后黄女士的父母将福胜公司及文某告上了法庭。本案引起了作为承办律师的笔者诸多思考。
一、本案中调解协议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因此,在本案中,黄女士的父母,子女和丈夫文某均为赔偿权利人,均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同时,在法律所规定的有关赔偿项目上,各个赔偿权利人有平等的请求权,如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所以,在文某没有黄女士父母授权的情况下,与福胜公司所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对黄女士的父母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二、黄女士父母如何救济
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黄女士的父母可以单独提起诉讼。对于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要另行起诉则涉及到几个问题。途径一:文某与福胜公司调解协议中对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是否约定了明确的数额,如果约定的明确的数额,其数额无论是高于还是低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那么,黄女士的父母可以以法律规定的数额为基础,以文某为被告起诉要求自己应的份额;如果文某与福胜公司在调解协议中没有各项具体赔偿数额的约定,那么,黄女士的父母也只能以法律规定相应的赔偿数额为基础,以文某为被告提出自己诉讼请求。途径二:黄女士的父母可以以福胜公司为被告,单独其他诉讼,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想对简单,至于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本人认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然后对自己所享有的份额提出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权利人有多人,部分权利人与肇事方达成的一揽子赔偿协议不利于解决纠纷,一方面,肇事方面临“赔了又陪”的风险,另一方面,参与签订一揽子赔偿协议的权利人面临着在获得的赔偿数额尤其是死亡赔偿金低于按照法律规定计算的数额后,其他赔偿项目相应要降低的风险。因此,为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肇事方要与权利人达成一揽子赔偿协议,最好是在所有权利人都参与或其他权利有相应授权的情况下签订。余仁财律师13574111997 200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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