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其他刑事案例 >> 查看资料

肇事藏尸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发布日期:2009-1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8年2月23日上午,王祖辉驾车为澄江镇江贝村新农村建设改路工程装运石料,当日上午10时3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黄伟华家门口路段时,因未察明车后情况,在操作倒车时,将黄伟华家门坪边上正在玩耍的被害人黄荟碾压,致其当场死亡。尔后,王祖辉将死者黄荟的尸体藏匿在黄伟华家房屋背后的柴堆里,并驾车逃离现场。不久,王祖辉将事故情况告诉了江贝村党支部书记黄仕桂(王祖辉亲戚),然后先后逃窜到黄仕桂家及亲戚曾宪福家躲藏。同年2月24日,王祖辉到寻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主动投案。

    【分歧】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将受害者的尸体转移现场,以怕被受害者亲属殴打为由随后离开现场,但第二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该肇事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祖辉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他辩称之所以要离开现场是怕被受害人的亲属殴打情况发生,在客观上这种可能性也是存在的,第二天他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能间接证明这种可能性,王祖辉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因此,王祖辉行为只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是逃逸。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王祖辉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吊扣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途经肇事地点时,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发生后王祖辉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应按照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予以量刑。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作了规定,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指为了逃避法律惩处,而逃离现场的行为。该司法解释强调认定逃逸的行为应同时具备主观客观要件,客观方面为逃离现场,同时又强调交通肇事的主观罪过,即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行为。本案中,王祖辉在事故发生后,非但没有保护现场,反而将被害人黄荟的尸体藏匿,造成案发现场的破坏;在被害人亲属凌春招询问被害人下落时,矢口否认见过被害人;王祖辉离开现场后第一时间也没有选择电话报警,逃离现场后还窜至其亲戚黄仕桂、曾宪福家躲藏。以上一系列的行为足以认定王祖辉当时主观上有逃避法律惩处而逃跑的故意,虽事后被告人有投案的情节,但是其在投案之前已经具备逃逸的全部主客观构成要件,应当认定其交通肇事逃逸罪。 刘志松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