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监管人员也应成为虐待被监管人员罪主体
发布日期:2009-12-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司法实践中其他人员对被监管人依法实施临时监管是客观存在的。如法院的司法警察押解被告人接受审判、法院开庭前和休庭期间法警对被告人的临时看管等。在此期间监管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已转到依法对被监管人实施临时监管的人身上,对监管机构监管人员适用的法律规定,对临时监管人员应同样适用。
临时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实施殴打、体罚虐待的情形是存在的。笔者了解到这样的案例,临时监管人员在对被监管人临时看管过程中超越职权范围过问案情,被监管人不予配合,便拳脚相加;还有对被监管人进行人格侮辱,被监管人稍有不满即遭受一顿皮肉之苦。
临时监管人对被监管人实施殴打、体罚虐待的行为,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损害国家司法的严肃和公正,导致被监管人对国家法律的蔑视,增加抵触情绪,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国家立法应当依法对被监管人实施临时监管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主体表述作适当修改,以有利于更好的惩治犯罪。(山东省高唐县检察院·金永南 曹芳)
相关法律问题
- 事业单位临时人员保险事宜 3个回答0
- 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单位应缴社会事业养老保险吗? 1个回答0
- 关于强行通过武装押运人员设置的临时隔离区。 2个回答20
- 劳动法与事业单位临时人员 2个回答15
- 装车人员,从车上跌到地面摔伤,属三者险赔偿范围吗? 2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上海市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 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规定!
- 非刑罚处罚措施
- 亲朋好友被抓走,律师给的忠告您一定用得到!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一起成功的诈骗罪无罪辩护案
- 论互联网犯罪案件管辖异议申请的难点、技巧和意义 ——从为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的
- 经济犯罪全流程辩护思路指引
- 刑事案件判决的罚金,被告没钱缴纳怎么办?会加刑吗?
- 刑事拘留与逮捕有什么区别?
-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基本含义
- 如何正确区分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
- 紧急避险的条件
-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