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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下的环境标签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日期:2009-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 WTO环境标签 法律制度

  内容提要: 作为环境贸易壁垒中相对较为隐蔽的手段,环境标签措施已经成为普遍采用的贸易壁垒措施。由于环境标签问题的特殊性,自WTO多哈回合会议以来,有关环保目的的标签问题已经成为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工作中的特别焦点。本文从WTO协议中的相关规定、争端解决机构裁决和发展中国家的现状等方面分析WTO框架下的环境标签问题,并对我国在谈判中可以采用的观点提出建议。

  一、环境标签制度

  环境标签制度(又称“生态标签制度”)是指由政府部门、民间机构、私人团体依据一定环境标准向有关厂商颁发的或生产厂商自主加贴的、证明其产品符合环境标准的一种特定标签。一般性环境标签用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某种特殊要求、不含某种有害物质、可回收利用等特性。特定标签通过公共或民间组织认证的标准表明产品的原料使用、生产流程、产品循环再利用等方面的情况。

  在经过多轮谈判后,WTO各成员方的关税水平已经大幅下降,发达国家在控制进口的措施中更多地将注意力转移到以环境保护为借口的环境贸易壁垒上。作为环境贸易壁垒中相对较为隐蔽的手段,环境标签措施已经成为普遍采用的贸易壁垒措施。

  二、环境标签制度作为贸易限制措施的隐蔽性

  环境标签制度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导致其作为贸易壁垒措施时更具隐蔽性,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也越来越重大。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执行的环境标签制度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环境标签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强制性“负面内容”环境标签。该类环境标签绝大部分是政府强制要求的,是关于产品化学物理性质、原料成分、性能和危险性的描述。这类标签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将与产品有关的、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不利影响的内容明示。这种制度的一个潜在意图是通过将产品的有害性质做明确的提示,促使消费者减少使用,进而迫使生产者减少生产或改为生产更为安全的产品。比如,自2002年以来,欧盟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旨在加强环保的产品生态标识标准,规定CE标签是任何国家的产品进入欧盟市场时必须加贴的标签。欧盟法规对纺织品、纸张等工业制成品的原料和成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或释放量做出了严格的限定,对加工工艺等生产环节中的能耗、自然资源的使用量以及废水和废弃物的处理等提出了严格要求[1].这类措施表面上看是为了保护本国人民的健康,但实际上发达国家利用其较高的科技生产水平,刻意提高对于某些有害物质的强制标准,从而达到抑制发展中国家产品出口的贸易保护主义目的。

  (二)强制性“中间内容”环境标签。该类环境标签指政府强制性要求产品标签上表明一些政府认为重要的信息。这类信息可能既非负面信息,也非正面信息,仅仅是使消费者更加了解产品的潜在性质的信息,比如产品的成分、生产方式、能源消耗率等等。这种标签的目的:一方面是引导消费者更多使用环保产品,间接起到影响生产者及环境保护的作用;另一方面进口国通过对进口商品在标签、包装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可以增加进口商品成本,降低其市场竞争力,从而保护进口国国内市场。比如,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规定,在美国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加贴食品标签,并要列明生产成分、营养成分、各种营养成分在日总热量消耗中的比重及该食品占日需各种营养成分的比例。这样无疑增加了出口商品的成本,加大了出口国商品适应国外市场的难度。根据美国1992年12月开始实施的食品标签规定,食品必须加贴营养标签,食品标签的格式、字体、图案设计等都有具体的规定,每种食品为此进行的营养成分检测需花费约500至2000美元。这给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品造成了严重影响,尤其是对低附加值的食品出口而言其影响更为严重[2].

  (三)自愿性特定性质或认证标签。这类标签通常是由于生产者认为其产品的某类特征会吸引热爱环保的消费者,从而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帮助其获得竞争优势,而由生产者主动添加的。该类环境标签明确地表明了产品的某种积极性质,必须是通过一系列标准衡量的,如“可回收”、“环保产品”、“无公害食品”等特性。这类标签可以对消费者产生一定的引导作用,也会给市场上其他竞争对手造成一定的压力,从而起到间接的环境保护效果。

  三、WTO组织对于环境标签问题的讨论

  1995年WTO成立后,在总理事会下成立了“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2001年11月,多哈会议CTE开始贸易与环境议题的谈判。由于环境标签问题的特殊性,自WTO多哈回合会议以来,有关环保目的的标签问题已经成为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工作中的特别焦点。

  就目前的谈判情况看,多数发达国家成员认为,自愿的、参与性的和透明的环境标签经济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作为环保贸易措施,相对于其他措施具有更少的限制贸易效果,应当允许广泛使用。发展中成员指出,日益复杂多样的环境标签制度,给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带来了严重困难。由于在经济和科技上的困难,在条约和标准制定过程中参与有限,他们常处于不利地位,发达国家应当更好地吸收他们参与环境标准和公约的制定,同时注意环境标签的透明度问题。

  四、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对于环境标签制度的规范

  (一)环境标签问题在WTO协议下的适用性。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主要规范两类成员国法规,那就是技术法规和标准。技术法规是指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签或标签要求。技术标准是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签或标签要求。两者都明确地包括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标签要求。根据这些定义,关于产品的成份、物理化学性质以及其他特性的环境标签制度都应当符合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实质性义务要求,主要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不得构成对于贸易的不必要的障碍。

  一般来说,大多数标签制度并不构成贸易壁垒,只要这些标签制度不违反GATT—WTO体系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协议本身并不禁止成员方要求进口到其国内的产品在标签上表明相关内容。

  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对于来自于其他成员方的同类产品实施相对于其他出口国的差别待遇。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每一成员对来自任何一个其他成员的进口商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费均不得高于其本国的同类产品;进口商品所享受的各种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内商品所享受的待遇。因此,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环境标签制度造成违反GATT—WTO协议义务的情况是,进口国对于外国同类产品强制要求加贴歧视性标签。比如一种纸制品的制造,在发达国家已经使用废纸(可循环使用)作为原料;而大量发展中国家还是使用森林木材(不可再生资源)制造。如果发达国家强制进口产品加贴“不可再生资源制造标签”,必然会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造成不利影响。这种标签制度是否违反协议义务呢?主要看使用废纸制造的产品与使用森林木材制造的产品是否属于协议定义下的同类产品。但问题在于GATT—WTO协议中对于“同类产品”的标准一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二)同类产品的标准对于有关问题的影响。关于“同类产品”的概念,已经被引入到GATT及WTO协议体系下的多个条款当中。目前经常引用的、1970年关贸总协定《关于日本酒类边境税案工作组报告》指出:对解释相同或同类产品,虽讨论过多次,但都没有取得进一步的成果。工作组认为,对于同类产品解释中的问题应据个案考察。允许在每一个案件中对构成“同类产品”的不同因素进行公正评估。同时,工作组指出对于同类产品的定义,应当通过个案审查来确定。在调查中,应允许调查机关通过合理衡量各因素来作出判断,调查机关在每个个案中所考虑的因素不需要完全相同。作为个案调查的参考标准,在判断“相似性”时,建议考察的因素包括:在特定市场中的产品性质和质量、最终用途、消费者的偏好和习惯[3].该报告提出的观点和标准后被许多GATT—WTO案例的裁决所采用。这个定义的效果在于,对环境标签的适用范围可以做相对狭义的解释,因为只有针对产品本身的,与产品物理化学性质有关的差异才可以成为“非同类产品”。也就是说,仅因为生产原料、生产工艺

  注释:

  [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04》:欧盟部分。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04》,美国部分。

  [3]1970年《关贸总协定关于日本酒类边境税调整工作组报告》第18段,BISD 18S/97(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刘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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