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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流通后抑制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对策

发布日期:2009-12-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 股权分置改革给我国资本市场带来了巨大变革,无论上市公司还是证券监管部门都将面临许多新课题和新思考。本文详细分析了全流通背景下如何抑制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各种措施和对策,以期为我国当前管理层加强关联交易监管提供一些参考性建议。

  【关键词】 全流通;上市公司; 关联交易; 操纵利润

  在政府和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困扰中国股市多年的股权分置问题已得到基本解决,全流通时代正在来临。全流通后,大小股东的利益将更加趋于一致,大股东的利益在更多情况下可以通过正常的渠道得以实现,应不必再费尽心机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迂回曲折地进行各种利益输送了,但社科院《2007年度中国上市公司100强公司治理评价》的报告指出:上市公司在股权结构、关联交易、股东大会及其权利等焦点问题上,相比股权分置改革前尚无实质性进步。在上市公司100强中,有六成的公司与其集团公司有母子关系,母公司或控股股东是上市公司的关键供应商。关联交易依然是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一个顽疾。近年来被揭示的一桩桩上市公司财务丑闻几乎无不涉及关联交易问题。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在我国证券市场不仅面广、量大,而且更加复杂、隐蔽,其杀伤力已直接危及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在全流通时代如何有效、合理地遏制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已成为监管部门面临的又一难题。笔者以为,针对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特点,应在政策和制度上削弱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内在动机,用法律手段提高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成本,用会计准则等相关制度限制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各种手段。

  一、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根本原因与国有股“一股独大”息息相关,若“一股独大”得不到根本解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难以得到保障的。因此,如何在制度安排上有效制约控股股东的权利,成为有效遏制不公平关联交易频频发生的关键点。笔者认为,就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现状,可作以下几点考虑。

  (一)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及“内部人控制”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产生不公平关联交易的主要原因,要真正使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首先要采取合理的方式实现国有股份的流通和股权结构的优化配置。令全体股民欣慰的是,困扰中国股市多年的股权分置问题经过政府和各方的共同努力,已基本得到解决,全流通时代正在来临。但不公平关联交易的现象不会在全流通后一夜之间就消失殆尽,因为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主要动机和先天优势依然存在。相反,全流通后由于大股东获利方式和利益取向的变化,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手法将发生质的变化。譬如,在禁售期结束的前后,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的考虑,会产生利用关联交易等手段来拉升二级市场股价的不良动机,从而在二级市场名正言顺地达到减持套利的目的。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这一屡禁不止的顽疾,首先得从产生关联交易的根源上着手。

  1.确保IPO整体上市。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是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产生的。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大多脱胎于国有企业,受上市融资规模的限制,我国企业改制上市往往选择“主体上市,原企业改造为集团公司”的剥离模式,上市公司通常只是大企业或企业集团价值链中的一部分,这就使得上市公司在生产、销售、资产经营等方面对原企业集团(母公司)存在着很强的依赖性,多形成“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运营模式,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受到极大的制约。上市公司与母公司及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联方关系,为日后不公平关联交易的频繁发生提供了种种便利。事实证明,这几年我国境内约90%的上市公司存在关联交易,且约70%以上的关联交易金额是在上市公司与其控股母公司之间发生的。因此,要从源头上制止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行为发生,就必须切断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千丝万缕的利益关联体系。

  2006年5月18日,证监会发布新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下文简称《管理办法》)第二章中已经提出了鼓励公司整体上市的政策取向,但该《管理办法》并没有完全封住非整体上市的大门。因为《管理办法》中提到的整体还只是生产上的技术整体,而不是企业概念上的整体,即控股股东仍然是一个实体性的生产经营企业,有独立于上市公司之外的自身利益。这样,即使要求两者在人员、机构、资金形式上分开,也不能真正从制度上杜绝控股公司对上市公司资源统一调配和利益侵占的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法治环境、监管能力和股市文化下,应当坚决堵住非整体上市的制度漏洞,从源头上制止大股东操纵利润的可行性,并确保新上市公司的上市质量和透明度。

  2.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

  在已经上市的公司中引入更多的战略投资者,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鼓励民企、外企、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基金和社会公众购买已经流通的国有股,使他们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二、第三、第四大股东,使上市公司最终能够形成相对分散的多元股权结构,从而形成主要大股东之间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这样不仅可以使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得到根本完善,而且可以有效防止第一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等手段为自己谋利益,真正从根源上起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目的。当然,对于已经上市的公司,最好像部署股权分置改革那样,要求他们制定积极可行的整体上市时间表和整体上市的具体操作方案,以便广大中小股东和监管机构的监督执行。上市公司再融资向已完成整体上市的公司倾斜,这样不仅可以基本杜绝关联交易,大大缩小上市公司粉饰报表的空间,而且可以从利益上驱动大股东集中精力于上市公司本身的治理,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根本保障。

  (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的出台旨在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一方面,通过独立董事可制约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发生;另一方面,通过独立董事控制大股东从上市公司非法敛财,保证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

  该制度的出发点很好,但存在一个致命的缺陷,那就是在制度上无法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这种制度的安排实际上是让控股股东操纵独立董事的选聘过程。由控股股东聘任独立董事来监督自己,根本无法保证独立董事行权的独立性,因为如果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的行为构成限制,控股股东完全有能力解聘独立董事。如果独立董事失去了独立性,那么独立董事制度就难以有效地发挥抑制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作用。近些年,独立董事在一次次违规事件中角色严重缺位的现象已充分证明我国的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至多起到参谋的作用,未能真正发挥其监督的职能。

  在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下,如何才能保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呢?笔者认为,首先应该构建合理的独立董事产生机制。可以考虑由中小股东选聘独立董事,从制度上防范独立董事与控股股东以及管理者的暧昧关系,从而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另外,必须增加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数量。《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重要求是1/3,在人数上不占优势,在法律上又没有被赋予特殊表决权,因而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属于弱势群体,其意志很难最终体现为公司的意志。按照国际经验,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60%~70%的独立董事。

  二、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关联交易会计规范不断改进完善的过程与关联交易操纵利润行为是一个动态博弈的过程,新的关联交易类型催生了新的关联交易会计规范,而新的关联交易会计规范又催生了新的关联交易类型,两者始终处于相互较量的过程,也就是一个重复的动态博弈过程。针对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相应的会计准则和相关的监管规则应适时调整和修改,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进行更加具体、细致的规范,从而更加有效地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

  (一)完善对关联方的规范

  针对目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倾向,我国的准则和相关规则应当拓宽关联方的内涵和外延,以防止实质性关联交易对现有法规的规避。例如,增加“潜在关联方”的概念,并将其行为视同关联交易处理;扩大关联交易的外延,将前几名大股东均纳入关联范畴;对于原关联方,其关联关系的消除应规定具体期限,并要求在不存在重大利益与利害关系时方可生效;对显失公允的交易,应要求详细披露交易内容及交易对手方的背景,在今后一定的期限内交易对手方一旦成为关联方,应予以追溯调整;对于同受某一地方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控制的国有企业,一旦形成的经济交易符合重要性原则的判断标准,就应视为关联交易处理。

  (二)完善对信息披露的规范

  对有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或交易非公允倾向的交易行为,要利用详尽披露的手段,使其曝光于市场,曝光于投资者。通过信息披露,做到监管者发现的要让投资者也发现;监管者怀疑的要让投资者也怀疑,引起市场和投资者应有的关注与警惕。正如美国大法官路易斯·布兰戴斯所指出的“(信息)披露才能矫正社会及产业上的弊病,因为阳光是最佳的防腐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

  1.对定价政策披露的规范。

  定价政策的披露是对关联交易规范的核心内容。要使定价政策具有可理解性,就必须要求提供关联交易的可比价格和定价基础及经济后果。定价政策披露的规范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中提供关联交易确定价格的三种方法,即可比价格法、再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等。可比价格法是参照非关联方之间在经济上可比的市场中买卖类似商品所采用的价格;再售价格法是商品在关联方之间转移后又销售给某一独立的第三方,通常采用转售价法,即从转售价格中扣除一笔毛利,以弥补转售者的费用使其获得适当利润;成本加成法就是在供应商成本上增加适当的金额。在这三种方法都不能使用时,还可采用以下三种方法判断商品价格是否公允:即市价法、收益法、成本法。市价法是以现行市场上参照物的现行价格作为价格标准,并考虑交易时间、交易条件及动机等因素,与参照物在成新率、功能、工艺、外观等方面的差异进行调整后,得出标的物现值;收益法是通过结算标的物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成现值,借以确定标的物价格的一种方法;成本法是指用标的物的现时完全重置成本减去有形损耗、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来确定标的物现值。以上三种方法基本思路是先计算出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再与交易价格对比,如果相差较大,则判断为非公允;如果相差较小或不相关,则判断为公允。

  2.完善关联交易的披露形式。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几乎都是冗长的文字描述,不要说普通的投资者无法看懂,就是具备相当专业知识的人士也觉得头绪繁多,不容易理清。所以笔者建议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时,不妨设计些表格,使投资者阅读起来能一目了然,不仅可以为使用报表者带来方便,更能增加关联交易披露的透明度。通过表格列示,读者可以对每笔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更方便地作出更直观的理解和分析,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就可昭然若揭,一般中小投资者也能判别出来,关联交易的实质得以暴露在阳光下。

  三、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

  (一)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作用

  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是加强上市公司外部治理的有效措施。针对我国独立审计所存在的问题,加强注册会计师“经济警察”的作用可以采取以下两点措施。

  1.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有人说过,“没有一种职业像注册会计师这样既要客户钱,又要指正客户错误,说对方坏话的”。要从根本上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只有剥夺上市公司自行聘请注册会计师的权利。可以考虑由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委托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所需经费开支通过设立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基金的方式加以解决。

  2.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管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审计准则的监督执行、执业素质和执业水平等考核力度,尤其是对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严格要求从业会计师尽职尽责,依法行事,使注册会计师能在上市公司财务审计中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之前堵住漏洞,把好关口,真正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

  (二)规范资产评估定价机制

  公允价值的应用成为新会计准则最大亮点之一,新准则中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多处采用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公允价值在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已不是第一次运用,早在1998年就出现于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等准则中,但实际情况是公允价值成为许多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工具,因而在2001年修订准则时被取消。这一次新准则引进公允价值的力度远远超过前次,难怪许多业内人士对此表示极大的关心和担忧。笔者认为,要保证这次新准则中公允价值在我国成功实施,其关键是建立与准则配套的资产评估制度。具体建议如下:

  1.建立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资产重组、并购等关联交易的核心要素定价是以资产评估时所确定的公允价值为确定基准的,因此,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和业务准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确定的资产价值客观、公正、没有偏向大股东的利益。不完善的规范管理制度使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关联交易经常发生资产价值严重高估或低估的现象,资产评估人员不讲职业道德造成不公平关联交易的现象频频发生,严重损害了广大中小股东和国家的经济利益,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因此,若要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在确定关联价格方面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必须制定规范的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对上市公司各类关联交易价格的监管。

  2.实行由中小股东聘请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制度。关联交易是否公允,关键看交易价格,而价格的确定又必须以资产评估时所确定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按照国际惯例,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不应该由关联交易的受益人(如大股东等关联方)聘请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的资产实施评估,而应由中小股东联合聘请,以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

  [2] 全国人大.公司法.2005.

  [3] 全国人大.证券法.2005.

  [4]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5] 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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