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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6个月以上的期间是否算入本企业工作年限
www.110.com 2010-08-06 16:48

 问:我单位要与一位长期病休职工,因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请问:我单位在与其解除合同时,对其超过病休6个月的时间,是否并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工龄?


  答:原国家政务院在1951年颁布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很多条款在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冲突的情形下,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 《条例》的修正草案,由于没有正式被颁布过,只是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作为管理或审理案件的参考依据。


  修正草案中对于病假超过6个月不计算为本单位工龄的规定,在实施劳动合同制之前,在很多企业被贯彻实施。但是,随着我国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工龄与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已经予以区分,而工作年限又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


  1994原劳动人事部颁布并实施了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有3个月到24个月的区间,特殊情形下还可以延长,而1995年实施的 《》又加强了对医疗期劳动者的保护,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上述的两部法律法规对原来的 《条例》修正草案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即劳动者非因公患病病假超过6个月的,只要还与用人单位存在,就应当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应包括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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