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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凸显四大亮点

发布日期:2010-01-04    作者:110网律师
     侵权责任法列举了11种侵权行为类型和准侵权行为类型,不仅涉及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内容,还明确了产品召回制度、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并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计算办法等。

  ◆确立了同命同价赔偿原则,体现了权利平等。长期以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往往因为死者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和其他因素的不同而相差数倍,不时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处理重大交通故事、矿山事故时可以不考虑个人差异,而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有关专家表示,这一新增条款从“同命不同价”到“同命同价”,展现的是权利的平等、生命的尊严。

  ◆对解决长期存在的医患纠纷有积极意义。王胜明表示,法律明确规定因为药品、医疗器械的缺陷产生的纠纷,患者可以找生产厂家,也可以找医疗机构。此外,医疗机构如果赔偿后认定损害是生产厂家造成的,医疗机构可以向负有责任的生产厂家追偿。“法律废除了以构成医疗事故作为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成立条件,对解决医患纠纷有积极意义。”西昌学院法学副教授王明雯说。

  ◆对个人隐私权加以保护,成为我国立法上一大进步。“‘人肉搜索’等现象让我们感到,网络领域对于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已提到一个重要的议事日程。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可以说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王明雯说。还有更多保护个人隐私提法也在这部法律中得到体现,诸如“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评析:
     粗粗浏览了一遍《侵权责任法》没有发现大的问题,但是对于该法高度危险责任中的免责事由的规定,认为不符合侵权法的宗旨,忽略了高度危险作业在发生不可抗力及战争对受害人所造成损害的弥补,使受害人处于受到侵害却无处救济的困难境地,而且高度危险作业往往是暴利行业或者是其利益由社会分享的行为,因此,应当将因高度危险作业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战争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由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赔偿。笔者认为该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 、以及第七十三条的相应免责规定应当作修改。短期的补救措施应当立法责令 高度危险经营者投保针对该类风险的强制保险,当发生事故时由保险公司补偿。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以及第七十三条的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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