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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法中的司法决斗

发布日期:2010-0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决斗是在日耳曼法中首先确立的。日耳曼人是古代欧洲的大部族,在罗马时代,主要分布在罗马的北面,被罗马人称为“蛮族”。罗马帝国后期,日耳曼人与罗马人的接触日益增多。公元395年,罗马帝国一分为二,东、西罗马帝国分别成立。公元4世纪起,日耳曼人开始大量涌入西罗马境内,最终灭亡了西罗马帝国。在此过程中,日耳曼各部族纷纷建立自己的王国,主要有法兰克王国、勃艮第王国、伦巴德王国、西哥特王国、东哥特王国等。日耳曼法就是指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5世纪至9世纪)在这些日耳曼国家中适用的法律的总称。

    日耳曼法的发展水平比较低,许多制度都比较简单,但是在诉讼证据上却颇有特色。日耳曼法最初沿袭的也是火灼、水浸等古老的神明裁判制度,通过让当事人接受某种肉体折磨或考验来证明案件事实。公元501年,勃艮第国王耿多巴德鉴于在诉讼中伪证泛滥,明令在审判中可以通过决斗来取“证”,由此掀开了司法决斗的历史,并被日耳曼诸国仿效,在以后约600年的时间中成为一种重要的司法手段。

    司法决斗也是一种特殊的神判法,与其他神明裁判方法不同的是,它是一种双方证明方法。当时的法庭和司法程序还很粗陋,不仅没有今天这样先进的取证技术,也没有后来发展出来的细致严格的法庭诘辩程序。当法庭上的控辩双方说词相互矛盾,而又要辨明真伪、两者必取其一的时候,就通过决斗来解决。法庭在通知当事人出庭的时候,会附带告知:“带着你的剑来。”有时候,当事人甚至提出要和法官决斗,以证明自己的“清白无辜”。在决斗中获胜的一方的陈述被认为是事实,不干决斗或者在决斗中败北的一方被认为是做了虚假的陈述,所以胜利者同时胜诉,而斗败者则败诉。因为那个时代的人们都崇拜和敬仰神灵,人们笃信,主宰一切的神在冥冥之中关注着人世,说真话的人能够得到神的保佑而胜出,无论他是强是弱都如此。决斗就是让神来做出判断,决定诉讼双方的命运,神是英明公正的,所以决斗的结果一定能揭示事情的本来面目。

    司法决斗在勃艮第法中被确立以后,在日耳曼诸国中铸件流行起来。一个著名的例子是,公元7世纪中叶,伦巴德贵族阿达鲁夫引诱王后古德波佳但遭到拒绝,他恼羞成怒,诬告王后谋反,国王偏听偏信,下令囚禁王后三年。古德波佳是法兰克公主,法兰克国王多次派人到伦巴德交涉,要求释放她,都没有如愿。最后两国商定以决斗来证明王后到底是清白还是有罪。阿达鲁夫在决斗中被击败,古德波佳从而得以回复名誉和地位。在诺曼征服以后,英国也从西欧引入了司法决斗制度。而且,随着司法决斗的盛行,纯粹因为个恩怨而挑起的私人决斗也出现了。

    以今天的眼光来看,用司法决斗来判断是非、裁决案件简直是太荒唐了。它名义上是由神来决定双方的命运,实际上却是以当事人哪方更加勇武、强壮以及决斗技巧孰高孰低来决定证据的真伪,这无疑是不科学的,按这种非理性方式做出的裁判也肯定存在很多冤屈。当然,司法决斗比起把当事人投入水火之中等原始的神明裁判方式还是稍稍进步一些,它更多地与当事人的意志、状态相联系,给了当事人更多自我控制命运的机会。在某些场合,负罪感会使人们在决斗时精神紧张或丧失斗志,所以决斗的结果有时也是符合事实真相的。

    10世纪以后,罗马天主教的发展进入全盛期,近乎取得了对世俗权力的领导地位。教皇多次提出要禁止司法决斗,指出其在本质上是违反基督教非暴力与和平原则的,是对上帝的蔑视,从来没有在神法中得到过确认。一些神学家也认为,司法决斗凭借武力决定胜负,对体力弱小者不可能是公平的司法程序,因而是非正义的恶习。于是,教会规定在决斗中死亡的人不得在教会的墓地安葬,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司法决斗之风。另一方面,随着司法程序和取证手段的进步,世俗的君主们也开始着手改革野蛮原始的诉讼制度。英国国王亨利二世统治期间进行了重大的司法改革,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废除神明裁判的方法,禁止司法决斗,而代之以誓证法(诉讼当事人向神宣誓,以证明自己所言的真实性)。其他西欧国家也相继进行了一些改革,于是审判法和司法决斗开始衰落下去。不过各国法律对司法决斗的废止是一个及其漫长的过程,直到16世纪、17世纪,司法决斗这一在西欧法制史上一度盛行的制度才完全退出历史舞台。

作者: 袁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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