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由村长决定发包的承包合同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0-02-11 作者:程才律师
原告:杨某,男,30岁,农民,住该村3组。
被告:暮云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村委会主任。
1996年9月,暮云村村长蒋某未报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讨论,亦未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方式,即将村办果园承包给其小舅子杨某,承包期限为8年,承包费为每年1 000元。杨某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未向村里缴付一分钱的承包费,村民们非常不满。1997年4月,蒋某在村里改选村干部时落选,新任村长王某即召开村民大会,研究讨论杨某的果园承包问题。经绝大多数村民同意,村里遂向杨某提出解除承包合同。杨某不服,以村里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1996年9月,暮云村村长蒋某未报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讨论,即将村办果园承包给其小舅子杨某,杨某与该村签订的承包合同,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承包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承包合同无效,杨某向村里交还村办果园,并赔偿损失3 000元。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涉及到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的农村承包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方案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该法第十九条亦规定,确定土地承包合同应当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农村承包合同必须经民主议定程序,否则,承包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村长决定发包的承包合同的效力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村长事先未取得村民大会或村委会同意,擅自将承包项目发包,应认定承包合同无效;如果承包合同签订前已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长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集体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本案中村长蒋某未在村民代表大会上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即将村办果园发包给其小舅子杨某,此承包合同由于违反了民主议定程序,应认定为无效。新任村长在征得村里大多数农民同意后,可以不再认可前任村长与杨某所订立的承包合同,对于杨某未付的承包费及造成的损失,亦有权要求杨某支付。因此,法院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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