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中保证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0-05-08 作者:110网律师
2001年9月30日、2002年2月9日,阜宁县某某建筑公司两次向某某银行阜宁支行贷款50万元、200万元,盐城市某某建筑公司对上述两笔贷款提供连带担保,并签订了保证合同。贷款到期后,阜宁县某某建筑公司未能按期还款。2002年4月9日,阜宁县某某建筑公司宣布破产,某某银行阜宁支行多次发函要求盐城市某某建筑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但一直没有履行。2004年6月,某某银行阜宁支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南京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京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果,遂找到我们苏辰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经过我所陈石飞主任多次调查取证,认为阜宁县某某建筑公司已经破产,但盐城市某某建筑公司仍然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于是在2008年3月19日就该案起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城市中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第二笔贷款,即2002年2月签订的200万元的贷款属于以贷还贷。阜宁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02年2月9日前,已经有200万元逾期旧贷未清偿。2002年2月9日,某某财政局通过某某银行阜宁支行向阜宁县某某建筑公司拨款200万元,用于清偿逾期贷款。同日,阜宁县某某建筑公司以同样的方法偿还了某某财政局200万元。法院认为该笔贷款虽然做了转借贷处理,但实质上仍是以新贷偿还旧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故盐城市中院仅支持了第一笔50万元的贷款,第二笔200万元贷款没有支持。
一审判决后,陈石飞主任又多次分析案情,与南京信达资产公司共同商讨,认为第二笔贷款即使是以贷还贷,但在盐城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银行阜宁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借款合同双方协议变更合同内容,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故盐城市某某建筑公司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于是,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委托我们苏辰律师事务所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要求盐城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全部支持了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丈夫私自转钱给第三者,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全部返还
- 以合同相对性成功抗辩合伙合同违约
- 合同风险防控的六类60个要点
- 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 装修未按约定使用金丝楠木 家具厂被判三倍赔偿
- 如何让守约方完胜!
- 消极履约只会增加自身违约成本,成为对方解约的出口!
-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配偶是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续签租房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 雷同投标划不来,赔了保证金又失信誉!
- 婚前安置房的赠予能否撤销?
- 认证机构回复的电子邮件,证明数字证书造假,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本诉和反诉均获得胜诉,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委托人获得完全胜诉。
- 买了私教课程不想继续上了,能否要求经营者将剩余课程费用全部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