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把钱赠与情人 妻子能否要求返还
发布日期:2010-02-19 作者:110网律师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有权要求罗某返还一半即5万元,因为1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中,陈某有一半的份额,李某对陈某的一半份额无权处分。
第三种意见认为,这10万元钱是夫妻共同财产,数额巨大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处理,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李某私自将其赠与他人,其行为损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应认定其赠与无效,陈某有权要求返还。
评析: 本案例涉及到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详细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例中,罗某虽然不知道李某已经结婚的事实,但其接受李某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面因该10万元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李某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罗某的行为损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因此,李某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陈某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罗某返还。对于是要求返还10万元还是5万元,由于夫妻财产并未分割,属于共同共有并不是按份共同,既然认定了赠与行为无效,陈某就有权要求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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