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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消灭概述

发布日期:2010-02-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合同消灭的概念
 
  合同的产生,归根结底是为了合同的终止。在这种意义上,合同关系的存在过程是一个“向死而生”的过程。 [1]合同关系是一种动态关系,自然有其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其终点即为合同的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不复存在。故此,合同的消灭就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是当事人达到其利益要求的手段,合同债权人欲实现其合同利益,必然要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当合同债务人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在一方面使合同债权人的合同利益得以实现,另一方面也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即合同由此宣告消灭。在此种情形下,合同消灭意味着合同目的达到,反之,合同不消灭,则合同目的也没有达到,合同利益也未获实现。
 
  合同的消灭与合同的变更不同。合同的变更,是变更合同的具体内容。合同变更时,仅其内容发生变动,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合同的消灭则是使原来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合同的消灭与合同效力的停止也不相同。合同效力的停止,是指债务人基于抗辩权的行使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以停止债权的行使。抗辩权的作用之一在于阻止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因而它以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此时的合同关系并未消灭,只不过效力暂时停止而已,这显然与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有别。 [2]
 
  顺便指出,合同的消灭属于债消灭之一种,但也是最典型者。关于债的消灭,大多数国家的民事立法都有专章规定。但也有例外,巴西及葡萄牙的民法就是如此。在我国,由于尚未制定民法典,因此,债的消灭的原因及其后果等,则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各种合同条例的条文中。 [3]
 
  二、合同消灭的原因
 
  在常态下,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但商海沉浮,世事难料,合同的终止还有诸多其他形态。此即合同消灭的原因,合同消灭有法律上的原因。自其消灭原因发生时起,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在法律上当然消灭,并无须当事人主张。合同的消灭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类:
 
  (一)合同目的消灭
 
  目的消灭可分为目的达到和目的不达。合同目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利益要求的满足。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要求得到满足时,合同的目的即为达到。合同目的达到最为经常的原因包括清偿以及担保权的实现。 [4]合同目的不达,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要求客观上已无法得到满足。目的不达,主要是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以及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在民法学上,所谓履行不能,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例如不可抗力)引起时,债务人免除履行义务,因而使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5]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并非一概导致合同消灭,但在法律有直接规定或债权债务是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债, [6]或者当事人约定以一方当事人死亡为消灭原因的合同等情况下,合同得依当事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 [7]
 
  (二)当事人消灭合同之债的意思
 
  债权为财产权之一种,原则上债权人得予以抛弃。合同债权人抛弃债权时,债的关系即归消灭,此即所谓合同的免除。合同债权的抛弃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合同债务人即免除履行义务,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也即不复存在。合同之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合同之债即因解除而消灭。在当事人约定有解除条件的合同之债,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在附有期限的合同之债,终期届至时,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三)无实现或请求的必要
 
  合同关系发生后,合同债权人即得请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以实现其利益目的。但有时客观上债务即使不为履行,债权人的利益也并不因此受损,此时合同之债即可归于消灭。 [8]
 
  (四)作为合同之债基础的法律行为被撤销
 
  债的关系一旦发生,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在作为债的基础的法律行为具有瑕疵时, [9]此种行为即属可撤销行为。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即随着基础行为效力的消灭而消灭。
 
  (五)法律的规定
 
  法律为了维护社会的财产秩序,规定在某种情形,债的关系消灭,例如消灭时效期间届满。 [10]另外,新中国建立之初依法律规定消灭农民对地主的债务,也属于特殊情形下因法律规定而消灭债务。 [11]
 
  三、合同消灭的效力
 
  合同之债一旦消灭,合同即丧失了法律上的效力,从而终止了原来的权利义务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原债权人不得再主张债权,原债务人也不再负有法律义务。归纳起来,除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之外,还发生下列效力:
 
  1.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合同之债消灭后,依附于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之债的担保及其他权利义务等从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合同之债的担保,如抵押权、质权等;其他权利义务,如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等。 [12]
 
  2.负债字据的返还。合同之债消灭,还应办理一切有关债消灭之后的手续。其中包括负债字据的返还。负债字据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合同之债消灭后,合同债权人应将字据返还于债务人。债权人如因负债字据灭失而不能返还,应向债务人出具债务消灭的字据。
 
  3.后合同义务产生。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对此,我国《合同法》第92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此规定所表达之内容即为合同义务。所谓合同义务,是指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消灭后,原合同当事人所负担的对他方当事人的照顾义务。 [13]当事人违反上述后合同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92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4.债权发生与债权存在。当事人因合同自由原则,可以发生与已消灭债权同一内容的债权,也可以使已消灭债权于当事人间发生有如依然存在之效力。不过,对于第三人关系,不得以合同使已消灭债权为不消灭,而应发生效力。 [14]
 
  2008年秋冬——2009年春夏作于上海
  (本部分约3300字,含注释)
 
——————————
作者联系方式:
QQ号码:68190161
电子信箱:tsageng@sina.com
法律博客:http://tsageng.fyfz.cn
手机号码:保密
 
〔本文是笔者参编的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合同法》之“合同法总论”之第九章“合同的消灭”之第一节“合同消灭概述”。原著可参阅鲁叔媛主编:《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欢迎批评指正,示教范导。特此说明。〕


【作者简介】
李绍章,笔名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民商法教研室教师。

【注释】
[1] 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10页。
[2] 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89页;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61页。
[3]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93页。
[4] 例如,合同债权人实现抵押权,将抵押物拍卖而就其价值满足合同债权;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从而使债权得到满足等。
[5] 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58页。
[6] 例如,委托合同、以合同债务人本身的劳务为标的的合同等。
[7] 严格说来,合同的这一消灭原因不限于自然人死亡,还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消灭或终止。史尚宽先生在其《债法总论》一书中称为“解散”,即作为债权人或债务人之法人解散。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64页。
[8] 例如,在有可抵销的情形中,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不必通过各自的履行即可消灭;在混同的情形中,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归于同一,自然也没有履行之必要,此时,合同自然消灭。
[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下订立的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一旦撤销权行使得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则合同即不再发生效力,而是归于无效。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当然就此终止,此合同的后果只能按照可撤销合同后果处理规则办理。
[10] 对此,有不同规定。日本民法规定消灭时效届满债务消灭;我国1929年民法典规定为抗辩权发生;《民法通则》将消灭时效规定为法院保护的期间,虽有学者认为仅系胜诉权消灭,但既已失去法律保护,债务自然已不成其为法律意义上的债务。参见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59页。
[11] 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59页。此外,合同权利义务除了上述几个消灭原因之外,还可能由于其他原因而消灭,如行政命令、仲裁机关或法院的裁决等。
[12] 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66页。
[13] 例如,离职的受雇人仍应为厂家或其他雇主保守商业秘密;出租人对寄送给原承租人的信件应妥为保存,并设法通知其收取等。
[14] 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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