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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资料《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

发布日期:2010-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三讲 刑法的适用范围

  相关法条

  第6—12条

  ★★一、空间效力—— 一国刑法在何领域,对什么人有效力,考察刑法的管辖权问题

  国内犯 属地管辖

  属人管辖

  刑法的空间效力 国外犯 保护管辖

  普遍管辖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运用方法:先确定犯罪是属于国内犯还是国外犯,再确定适用管辖的原则。首先是属地、其次是属人、再次是保护、最后普遍管辖。

  (一)属地管辖——针对的是国内犯

  凡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有特别规定之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1.如何理解“犯罪地”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即犯罪地(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在我国领域内。包括如下情形:

  (1)只要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即可。

  (2)未遂犯场合,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之地、可能发生结果之地。

  (3)共同犯罪场合: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内、共同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内。

  (4)在网络犯罪的情况下,虽然犯罪人在外国实施的行为,但是结果可能会发生在全世界,出现犯罪结果的国家的刑法都有管辖权。

  ★2.我国领域的范围包括哪些?

  (1)领陆、领水、领空。

  (2)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延伸的范围

  注意:

  a.必须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理解,适用我国刑法并不排斥适用他国刑法。例如,外国航空器在我国上空,发生了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当然,根据外国刑法的规定,也可能认为是在其领域内犯罪,这就涉及到管辖权的冲突问题,但无论如何,我们这里讨论的是我国刑法的效力,我国刑法对此当然具有管辖权。

  b.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1](要掌握,在国际列车上犯罪不要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其他的交通工具刑法没有规定,视同自行车,如果不在我国领域内,不能认为适用中国刑法。

  c.我国驻外使、领馆。根据我国承认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这些地方亦视同我国领域,在其内发生的任何犯罪都适用我国刑法。

  3.特别规定(即使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也不使用我国刑法的)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注意该类人员范围

  在我国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包括:

  a.外国驻我国的外交代表、大使、公使、代办和外交职员(一、二、三等秘书,随员,陆、海、空军武官,商务、文化、新闻参赞或专员)以及他们的家属(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婚之女非中国公民)等;

  b.外国派来参加在我国召开的国际会议的代表;

  c.来我国访问的外国高级官员、政府首脑;

  d.途经或暂时留在我国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等。

  (2)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的规定。(当然,不能认为这些地区不适用“中国刑法”,只是不适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05年卷二56.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

  A.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B.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于公海上时实施犯罪行为

  C.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D.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解析:AC。

  (二)属人管辖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注意几个特别规定:

  ★1.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照本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

  ★2.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域外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对公职人员、军人从严

  ★3.上述犯罪,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中国不放弃自己的刑事管辖权

  4.刑法第7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解释为“裁判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例,甲原本为外国人,在外国犯罪后取得我国国籍,发现其以前曾在外国犯罪,仍可适用我国刑法处理。

  (三)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国国民或者国家犯罪。

  ★1.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法益。

  ★2.按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

  ★3.双重犯罪: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该受处罚。

  ★4.符合上述条件,“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举个例子,美国人甲在美国针对实施侵害中国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应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请问是否可以适用中国刑法?(答:不可以,因为法定最低刑是6个月有期徒刑,而非3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普遍管辖原则

  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1.行使普遍管辖原则的限制:

  ★(1)针对的应当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2)我国是相关条约的缔约国或者参加国;

  ★(3)我国刑法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4)原则上要求罪犯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2.处理方式:

  (1)或引渡;

  ★(2)或起诉——适用国内刑法

  3.常见的国际犯罪:海盗罪、恐怖主义犯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战争罪、灭绝种族罪、毒品犯罪。

  (五)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10条)

  该条规定的原因:各国刑法规定的管辖原则涉及交叉,防止罪犯受到双重处罚。

  2007年卷二51.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BD

  A.甲在国外教唆陈某到中国境内实施绑架行为,中国司法机关对甲的教唆犯罪有刑事管辖权

  B.隶属于中国某边境城市旅游公司的长途汽车在从中国进入E国境内之后,因争抢座位,F国的汤姆一怒之下杀死了G国的杰瑞。对汤姆的杀人行为不适用中国刑法

  C.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D.外国人丁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即使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

  [1] 国际列车上的犯罪可参照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条规定办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

  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

  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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