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监护后法定监护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与肖某均为9岁儿童,2009年6月1日两人在学校玩时肖某不小心将刘某撞倒在地,导致刘某右手臂骨折。学校工作人员发现后当即将刘某送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肖某系寄住在姑妈肖某某家中,其父母均在外地工作。刘某的父母要求赔偿,肖某某支付了1万元后以其不是肖某的法定监护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支付其他费用,于是刘某的父亲作为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肖某和肖某某赔偿全部医疗费用。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肖某的监护人是其父母,于是追加肖某的父母为被告。肖某的父母在答辩中提出:我们已经将儿子托付给肖某某并签订了委托合同,约定每月付给肖某某300元,肖某的一切行为由肖某某负责等内容,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肖某某辩称虽然签订了委托合同,但其不是肖某的法定监护人,其出于人道主义已支付了1万元,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分岐]
委托监护后法定监护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种意见认为,肖某虽寄养在肖某某家中,但其父母仍是法定监护人。其监护责任不能因委托他人履行监护职责而免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的损害,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肖某的父母应对肖某造成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肖某的父母虽为肖某的监护人,但其已将监护职责全部委托给肖某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本案中肖某的父母与肖某某约定了委托监护,因此,对于肖某因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依其约定应由肖某某承担。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看,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监护人即使没有过错,也应该承担责任。因此,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即使全部委托给受托人,只能说明其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上没有过错,但不能免除责任。
二、委托监护的约定是一种合同关系。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原则上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因此,监护人与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受托人之间关于由受托人对监护人的损害行为负责而监护人不能承担责任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作为监护人不能以其与受托监护人之间有关于责任分担的约定为抗辩事由而主张免除责任或拒不承担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肖某的父母应负责赔偿刘某的全部损失。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罗芳 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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