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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担保法重点法条精读:第四章 留 置(1)

发布日期:2010-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的重点法条在考生中最为重要,债权法中合同的规定尤为重要。 以下是合同法中的相关法条及解释: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

  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政法英杰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八十八条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一)债权消灭的;?

  (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117条;《担保法》第84~86条;《合同法》第264、286、315、380、395、422条。?

  「意思分解」?

  《担保法》从第82到第88条共7个条文规范留置权制度,考生应掌握的知识背景是:?

  1?留置权的法律特征?

  (1)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法定物权,使其区别于抵押权、质押权这两种约定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押权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才能产生,而留置权则不同。首先,当事人不能约定留置权,事实上也不需当事人自己约定,当法定条件具备时,留置权会自动产生。其次,留置权的适用规范由法律规定。第84条仅规定了三种合同可以产生留置权。《合同法》则共规定了五种合同,即承揽合同(第264条)、货物运输合同(第315条)、保管合同(第380条)、仓储合同(第395条)和行纪合同(第422条)。考生应注意,《担保法》第84条第3款以及上述《合同法》的五个条文均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以上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2)留置权是得二次发生效力的权利?

  留置权产生以后,发生前后两次效力。第一次效力发生在留置权产生之时,留置权人得于其债权未受清偿前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并享有物上请求权,至债务人履行债务之时,该效力终止。第二次效力是第一次效力发生之后,留置权人于债务人超过法定的宽限期仍不履行其义务时,得依法以留置物折价拍卖或变卖而实现优先受偿权。?

  (3)留置权是不可分性物权(《担保法解释》第110条)?

  留置物的不可分性,表现在: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非可分割的债权的一部分;二是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权利,而非可分割的留置物的一部分。因此,债权的分割及部分清偿、留置物的分割等,均不影响留置权的效力。只要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留置权人就可以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权利。但是,如果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为可分物,为公平起见,债权人留置占有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而非占有物的全部(第85条)。?

  2?留置权成立的要件?

  可分为积极性与消极性要件两种。积极性要件包括(第82条):?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里的动产仅指狭义动产,不包括权利。不动产之上不得成立留置权,故《合同法》第286条关于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权利是一般优先权而非留置权。?

  (2)须债权的发生与债权人占有动产之间有牵连关系。?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消极性要件包括:?

  (1)经当事人事先无排除留置的约定;?

  (2)须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不违反公序良俗;?

  (3)须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不相抵触;?

  (4)须留置财产与对方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所为的指示不相抵触;?

  (5)对动产的占有须非因侵权行为而取得。

  担保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分值不少,希望考生平时多加练习结合大纲变化,细细揣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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