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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继承法重点法条精读:第一章 总则

发布日期:2010-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司法考试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36、39~40条。?

  「司法考试意思分解」?

  1?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难点在某个被继承人宣告死亡的确定(《民通意见》第36条),以及后来宣告死亡判决被撤销后继承人返还财产问题(《民通》第25条、《民通意见》第39、40条)。在宣告死亡的情形下,继承开始的时间是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

  2?如遇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一般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如几个人辈份相同,则推定他们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

  3?关于继承开始的地点,一般以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为宜,也可以被继承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地。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意思分解」 ?

  关于遗产的范围,向为考试的重点和难点,一定要搞清下面几个问题:?

  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

  (1)首先应分清楚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第26条);?

  (2)其次应分清楚家庭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

  (3)再次应分清楚个人承包所得收益与个人承包权之区别,前者列入遗产范围,后者能否由继承人继续承包,要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办理。另外,还要分清个人承包与家庭承包的区别,后者在某一家庭成员死亡后,其他成员当然有权继承承包。?

  (4) 最后应注意,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财产权,在本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如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费,职工因伤致残抚恤费,复员、转业军人资助金、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等。革命军人牺牲、职工因公死亡,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抚恤金,是对亡者家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由受抚慰者本人所享有,这些都不能作为遗产。但被继承人生前已领取的抚恤费等费用的剩余部分则属于遗产,可以继承。?

  2?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故被继承人遗留的盗赃物、不当得利等财产不是合法财产,也不是遗产。

  「重点法条」?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相关法条」 本法第16、27、31~32条。?

  「意思分解」?

  关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的关系,是《继承法》最基础性的知识,不得含糊。?

  1?掌握第5条三者之适用顺序。?

  2?遗嘱继承与遗赠之区别在于:前者的继承人为法定继承人范畴,而受遗赠人恰恰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16条)。?

  3?正因为遗嘱继承优先适用于法定继承,反过来可说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适用起着补充作用。所以,在不能正常适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则适用法定继承(第27条)。对于第27条的五种情形,一定要记住。?

  4?了解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31条)。?

  5?掌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属的两种情况(第32条)。

  「重点法条」?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意思分解」 ?掌握继承权丧失的四种情形。?

  「不要混淆」?

  1?杀害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的主观形态均为故意,但后者限制了动机,前者无此限制。?

  2?虐待被继承人的要求情节严重,遗弃行为无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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