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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免费餐,法律为何要等行政命令

发布日期:2010-03-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66号国务院令,公布《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可以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没有就固定数额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办法中规定的方式之一为基础,协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许多媒体在解读这一新闻时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歌曲的“免费午餐”结束了,从此,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需要向著作权人付费了。事实上,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歌曲的“免费午餐”在法律上早就结束了。著作权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想当初,著作权法颁布之时,媒体也曾欢呼“免费午餐”结束,不料,19年过去了,我们又在老调重弹。
  造成媒体这种错觉的问题在于,在实践中,即使是著作权法颁布后,除少数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大多数广播电台、电视台根本就没有把播放录音制品要付费当作一回事,根本就没有付费的这种概念。这当然跟付费的方式和价格的标准没有具体规定有关,但是,最重要的是,我们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还没有著作权的意识;我们的部门从来没有认真查处过广播电台、电视台这种不遵守著作权法的行为;我们民间组织发育不全,而作者本人维权意识不强;当然,还有一点也很重要,那就是我们这些国有事业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惯性的思维,他们视行政命令重于法律,如果没有相关的行政命令、实施细则,那么,法律颁布了,在他们眼中仍然是一纸空文。一个比较典型的事例是,律师法颁布后,由于没有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行政命令,许多地方看守所仍然将律师拒之千里之外,律师的合法权利仍然得不到保障。
  我们向来认为,街头上的盗版书,是最猖獗和最泛滥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孰不知,我们每天要看、要听,每个家庭、每个人都离不开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天天都在干着侵权的事,而且这些广播电台、电视台大多数都属于国有的,代表着国家的形象。
  如今,国务院颁布了《办法》,这比著作权法在规定上更加详细,而且,尽管《办法》是属于行政法规,但毕竟是中央政府颁布的,对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来说,也算是行政命令,我相信,广播电台、电视台不付费播放录音制品的现象将会有很大的改观。但要说“免费午餐”从此结束了,可能为时太早,因为广播电台、电视台可能还会坐等更细的实施细则或者本省、本市所在政府下的命令,才会真正执行。而且,就是有了行政命令,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执法,没有著作权人自己的组织和著作权人本身不断地通过诉讼来维权,恐怕广播电台、电视台也不会轻易掏腰包付费。
  当然,最重要的是,我们要清理和解决坐等行政命令来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思维。我们不能因为广播电台、电视台不付费播放录音制品下个行政命令,网络转载他人作品不付费又下个行政命令,通过无数个命令来推动法律的实施,如此,不但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害公民创新的精神,而且法律的效力靠更下级的行政命令来实施,让法律颜面丢尽,丧失威信!

杨文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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