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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正在发生”的与未来的法学研究——评苏力之《也许正在发生》,兼论邓正来的《中国法学何处去?》

发布日期:2010-03-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笔者首先叙述了《也许正在发生》一书的写作背景与隐含的基本问题,那就是法学研究的功能在于为法治/法学确立一种合法性与确定性。以此作为判准,可以看出《也》一书达到了前述的基本要求,如果将之与《中国法学何处去》一书进行对照比较,可以将前述特征展示地更为显著。不仅仅如此,本文还对两书背后潜藏的思维方式进行了简单的探索,以使我们在以后的法学研究中能够更加自觉地克服两者的缺点,而吸收其优点。

  【英文摘要】the author firstly describes that the background and basic problem is implied in the book of Perhaps is happening. It is that the function of jurisprudence's study is to establish a kind of legitimacy and certainty of the rule or jurisprudence. As to this, we can see the book also reached the basic requirement, and if the book can be compared to another book of where will the Chinese jurisprudence go, the former characteristics displays perfectly. Not only that, this paper also explores the two books, which hide a simple way of thinking, in order to make our exploration in jurisprudence can consciously overcome the disadvantages, and both absorb its advantages.

  【关键词】法学研究;确定性;思维方式;反思

  【英文关键词】the study of law, uncertainty, way of thinking, reflection.

  【正文】

  一、背景与问题

  费孝通认为,人类社会变迁过程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从欲望到需要,即“在乡土社会中的人可以靠欲望去行事,但在现代社会中欲望并不能作为人们行为的指导,于是产生了'需要',因之有了'计划'”,“……是社会变迁中一个很重要的里程碑……[1]”;这一从“欲望”到“需要”的变迁过程,从另外的一个角度看,是一个从本能自发到理性自觉的过程。将“欲望”的状态(本能自发)用于乡土社会,把“需要”(理性自觉)用于现代社会无疑会解释很多问题,也很有解释力;但是,在我看来,这是一种用两个词将传统与现代截然两分的一种思考方式,具有了一些局限性,其至少对我们都熟悉的一个观点或实事的解释不具有适用性,这一事实至少可以用邓小平同志将中国的改革开放称为“摸着石头过河”的情况来说明。在邓小平同志描绘的这种情况下,其实就是一种根据欲望而进行的一种行为,即当时中国改革开放处于一种自发的状况,而这种自发的状况又不是在乡土社会中发生的,而是在一个主要依靠科学技术而急剧现代化的社会——这种社会与西方国家的现代化有很大的不同[2].换句话来说,一个社会或者一个人在两种情况下是不会思考(也可以说,没有必要思考)或者失去了思考的能力与时间:

  其一,就是费孝通在《乡土中国》里所陈述的一种情况,一种社会在长久以来都没有变化和变迁的社会,一种,一位美国历史学家这样叙说的,一个生活在公元前1世纪汉代的中国人,若在公元8世纪初复活过来,他一定会感到非常舒服、自在[3]的社会。在这种社会生活、学习与工作,是没有必要思考的,传统已经提供了很好的理由,也不会出现任何问题和意外(即使有,对整个社会来说,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因为“天不变,道亦不变”。

  其二,在一个急剧变化的社会,这是一个很容易让人失去思考能力的社会,特别是在文化/价值与科技的变化同时很迅速的社会——一个一切都在(但是,不一定都是需要的)重新评价的社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失去了思考的能力或者没有时间来得及思考,此时的社会变迁就是一种在本能自发支配下的行为;或者以苏力的观点来表达也是恰当的,即“现在我们……的问题已经不是敢不敢解放思想的问题,而是我们有不有能力、有不有思想理论和社会实践的资源来解放思想的问题”[4].但是在一个“道变”,“天亦变”的社会,还是依据欲望而生活,必然会有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在这种社会变迁进入一种深层次的境界是,这些矛盾还全面而深入的表现出来,其迫使人们反思与批评现状,梳理一下其中的乱状,以应付问题和为更深入的社会转型提供一种合法性;从而进入一种理性的自觉的依据“需要”而行为的生活。1978年以后的中国社会就处于这一时期,即使是反思,也是粗糙的,初步的,甚至是口号的,比如说在去年中国社会掀起的“对改革的改革”的论述。

  中国的法学研究,从清末沈家本以来,至现在的100多年的历史,如果从时间段来分,有清末到1949年为一段,有1949年到1978年为一段,而在改革开放后为一段。对于第一阶段,当时的法学家不仅仅对中国传统文化有一个深刻的理解,而且对西方社会的理解也是深刻的(虽然也有误解),因此他们的著作(即法学研究)已开始就具有更多的理性思考的一面,比如说,瞿同祖的《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到现在都还是一本经典的著作,而且这种研究成就在国外也是得到承认的[5];当然,这不是说他们已经将两者之间的关系已经廓清,已经穷尽所有真理了。而在1949年到1978年的第二阶段,这种刚刚建立的学术传统被破坏了,连法学这门学科存在的必要性都有疑问了。

  而在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法学研究,则是重新开始,而且这种重新开始的底色也变化了——即当时成长起来的一代在中国传统的理解上远远逊于在民国时期的学者。这是重新开始的法学研究的起点,相当于一台没有“杀毒软件”的计算机在上网,而且这种趋势还越来越“明显”。而这一阶段的处境,在我看来,就是一种没有能力或者没有时间来得及反思的急剧社会变迁的处境,而且是全面和深刻的变迁[6].法学研究在短短二十多年就经历了苏力所谓的“政法学派”、“诠释学派”以及“社科学派”,如果用一个非常通俗的语言来概括这些成就的话,即走完了西方法学界几百年要走的路——近现代的西方国家法学,经历了一个从霍布斯开始的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经济法学派等的过程,400多年的时间。从表面上看,西方国家的各种各样的学说都被介绍到中国,中国的法学界好像处于一种繁荣与现代化的景象了;但是在中国法学界,几乎没有任何一个有识之士持有这种观点,相反却认为,中国法学处于一种“幼稚”状态[7],法学研究的学术传统并没有确立,而且有一句广为流传的话来表达中国法学研究的现状,即“中国学者抄外国的,北京学者抄台湾的,外地学者抄北京的[8]”。

  怎么能这么乱呢?怎么会这么乱呢?怎么做才能避免这种情况?带着这些使命感和责任感,必定有人会对这种现状进行抵制,甚至是清理;这种努力,就其性质而言,就是一种对法学研究的研究。换句话来说,就是属于前面所说的在一个没有时间来得及反思或者没有能力反思的情况下,并在“试错”不断失败的时候或者说取得的成功不敌活像弱于所造成的失误的情况下,一旦有时间,必然会反思,以让中国法学能够依据“需要”——即依据理性自觉——发展。苏力有三本书是关于中国法学研究之研究的著作,在《批评与自恋》与《波斯纳及其他》两书中,主要是对具体著作的一种梳理,同时也包括了对自己的法学研究情况的一种总结(也是一种梳理)或者说更多地是其自己在法学研究的过程中的一些总结与反思;但是,这种表达是零碎的,具体的,非系统的。而苏力的由法律出版社2004年出版的《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以下简称《也》)一书所针对的对象是整个中国法学界,而且对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的现状予以系统的论证,而且还闪烁着理论的光辉,在我看来,至少是一本经典著作。

  为什么说,《也》是一本经典的关于中国法学研究的研究之著作呢?这是本文的一个努力。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笔者认为其是最好的,或者说,其理论和论证无懈可击。不是,笔者在也会对其存在的问题做出一定的论证。因此,在本文中:第一,为了评价苏力在《也》中的论点,无论是正确的,还是不足的,都需要一个判准,即对法学研究的研究究竟为我们在法学研究的过程中提供了些什么贡献,使得我们必须去关注它;第二,在这种判准的指引下,我们去分析,苏力在《也》中说了些什么,然后做出一定的评价;但是这种评价可能仍然只是一种逻辑的推理,我们需要,第三,一种对照性的对比,将其优点和不足更加突出来,我们会对其有更为深刻的认识;最后,我们应该随着《也》中的不足继续思考下去,但是又不是无限制的追问(那种追问,就需要另外的著作或论文了),进一步认识不足的原因,我们的法学研究的自觉会更为成熟的或理性的!

  二、作为评价的一个判准:对法学研究的研究能给我们什么?

  美国数学家雅·布伦诺斯基在解释初民社会的居民在一些黑暗、隐蔽、遥不可及、深藏不漏的山洞中制作关于动物的壁画之原因的时候,说,“……在这些地方,动物是有魔力的……但是魔力仅仅是一个词,并不是答案……魔力这个词本身并不能解释任何洞泄”:“我觉得,我在这里看到的、第一次表达出来的东西就是预期的力量:是前瞻性的想象力[9]”;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即使是初民社会的居民也渴望一种生活的确定性,希望“天不变,道亦不变”,虽然对于当时的人来说,“道”或许还没有产生,而是纯粹地对环境的一种反应,希望对自然能够有一个把握,比如说他们对月亮的迷恋,而探寻出月历来;对太阳的观察,制作了太阳历[10].或许这是人类,甚至动物的一种本能,即追求生活的确定性,只不过,人类的这种追求通过语言和文字表达出来了,具有了文化性,不再仅仅是生物性的反应了。即使在“道”产生以后,在当时的初民社会/古代社会,“道”也主要依据“天”解释,以至他们常说,“天不变,道亦不变”。虽然他们在追求生活的确定性,但是这种追求被另一种“意识形态”所遮蔽,即为“天”之不变提供了一种正当性和合理性,当然也就有了为统治阶级利用的说法了。

  对法学研究的研究,我们也要做如是的观察,即对中国的法学研究的研究不仅仅要为中国法学研究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提供一个语境下的理由,还有要对法学界的法学研究的确定性即形成中国的学术传统提供一个解释,甚至在这种学术传统下,中国的法学研究能够有一个有序的发展(这是我们与初民社会和古代社会的重要区别,他们仅仅追求“天不变,道亦不变”,并不主动追求发展,而我们两者都追求):中国的法学研究的现状的确不容乐观,或者说处于一种“混乱”的状态。这就会让人们怀疑,首先是我们的努力有意义没有,即法学研究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受到质疑——对于这个问题,几乎没有人怀疑,至少可以为法治实践提供一种正当性与合理性。而关键的问题在于,我们的法学研究,到底能够为中国的法治实践提供什么程度上的意义——仅仅是对现状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解释,还是包括了法学研究对中国法治发展提供了一个比较确定的预期。而正如邓正来先生所抱怨的,中国法学家在为中国提供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非“中国的法律理想图景[11]”,也就是说,中国的法学家的法学研究还没能对中国的法治实践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提供一个让大家信服的理由。因此,我们对法学研究的研究就是对法学研究本身的一种反思和解释,而由于这种解释和权力的关系不那么紧密,其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强调就没有那么突出,相对于对法治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而言;在这里,需要强调的就是每一个社会所渴求的一种生活的确定性,而对法学研究而言,就是对法学研究的确定性,但绝不是固化,而是一种学术传统的确立,以及这种学术传统对法学研究的推进的意义。如何达致这些目标,就是对法学研究的研究之任务。

  下面,我们就据此判准,来评价苏力的《也》一书!

  三、根据苏力的观察和论证

  首先,我们得在《也》一书中看看,看苏力说了些什么;在这里,就不能如苏力在该书的序言所说,即“……关心的不是这些文献说了什么,而更关心的是怎么说的[12]”,只能关心说了什么,而不仅仅使怎么说的。

  在《也》一书中,包括三编和引论,大约26.6万字;在“引论”中,苏力对中国的法学研究的发展历史以及现状作了一个勾勒,认为,中国的法学研究的“政法学派”,“诠释法学”以及“社科学派”三派,“社科学派”属于正在新兴和蓬勃发展的法学研究学派,这个趋势还可以这样说,法学研究中“引证的非法律材料的总量增加了,而且……所引证的法律材料的百分比也增加了[13]”,虽然其他两个学派不会消失,也不可能消失。在第一编的四章中,苏力通过了对影响或标志法学研究的几个重要的因素的分析,比如说论文/著作的他引率,法学论文的产出,一个非常中国特色的著作翻译(根据苏力的叙述,美国法学界翻译非英语国家的著作就比较少,在中国的法治稳定下来时,法学传统/法律实践传统的形成,这种翻译也必然减少[14])阐释了中国法学界的法学研究在数量和质量上,与美国的法学者比较而言,都是偏低的;如果说,在前面三章的内容主要从实证的角度,从材料的运用上即一种数字的冷酷中叙述了中国法学研究的现状,那么在第一编的第四章“法理的知识谱系及其缺陷”中,以中国发生的“黄碟案”为中心进行分析,认为中国法学界在分析问题时存在各种问题,比如说,“疏于事实”,“陌生于执(司)法”以及各种法理学派知识等,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中国法学界所存之现状的“表面”原因。

  如果说,在该书的第四章,只是对中国法学研究的现状之原因分析是一个“表面”的原因的话,那么在第二编的“学术环境”的分析就是一个深层次和制度上的分析:由于法律其必然和政治、人们日常生活的财产、自由等密切相关的特点,使得对法律的研究法学也具有浓厚的世俗性,同时要真正地对之研究,仅仅就法律本身的知识必然不“够”用,必须具备交叉学科的知识才能做出有力的解释和理解,完成一个语境的有说服力的解释,因此,苏力认为,中国的法学者应该具备更多的社会科学的知识,而不仅仅是大家所赞赏但是却又含糊不清人文底蕴,同时我们还必须对自己到底成为一个公共知识分子和专业知识分子做出定位;如果从学术市场上来观察,就是一个学术分工的问题,其实是建议法学者要承担其法学专业知识分子的责任来。在这些论述的基础上,苏力提出了中国学术产出的制度问题,认为,就一个人来说,要从事学术主要由其天分,比如说体力和智力等的制约乃至决定,对于我们所通常认同的教育和训练对我们的帮助并没有想象那么大,教育的目的就在于把具有一定能力(包括体力和智力)的人从一班人中选拔出来;而“热爱”这一要素对于我们的确很重要——即对一个人是否从事法学学术研究还是作为一个公共知识分子来说——虽然它对我们的先天的体力和智力的增加有限,通过市场和社会分工这个媒介可以将“热爱”分配到那些有学术潜力的人,使他们将之发挥出来,将中国的法学学术传统建立起来。

  在第三编“方法论问题”中,苏力通过对一个具体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探讨认为,如果从“价值论”进路研究必然得出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落后的结论,如果从“文化论”的研究进路出发,必然“强调人(复数)的观念、价值、思维方式、对法律制度的构成性和限制性作用,人们可能难以看出法律文化是否以及如何受制于社会生活物质性的一面……[15]”,进一步来说,就是只看见文化静止性的一面,没有看见其本身被塑造的事实;因此,提出中国法学研究的又一进路应该是“语境论”;这种语境的方法论,其实就是既要从大历史的视野看到一种制度在长期的历史中坚持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又要看到这种制度在语境变化之后的变化性;其具有更大的弹性和可塑性以及解释力。他同时指出,这一方法论不仅仅是苏力对中国法学界在分析具体的法律制度/现象时的一个方法,同时也是阅读该书的一种方法。

  但是我们不能在此止步,我们的分析还应该进入到这样一个层次,主要从理论进路上分析,即苏力在这本书中到底提出了什么问题,如何地分析了这些问题,以及解决了这些问题了吗,以及这些问题给了我们什么启示等等?

  从上面的叙述中,在我看来,如果从逻辑结构上来分析,引论“也许正在发生”就是《也》一书的结论,即中国的法学研究的学术传统正在形成或发生,虽然其使用了一个词“也许”,含有不确信的意味。这一结论的达致主要通过如下的论述:如果从纵向来观察,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历经具有时间继承关系而且在现在也呈现出“三元”鼎立的局面,即“政法法学”、“诠释法学”以及“社科法学”的承继关系和鼎立的关系;但是从三派的发展趋势来看,将来必将是“社科法学”的天下,当然不是说其他两派就消失了,确切的说,他们会在特定的领域继续发挥一个不可替代的作用,比如说“诠释法学”在司法实务方面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而“政法法学”活动的范围更小或者转移到其他地方去而在法学界隐退。因此,中国的法学研究的法学传统正在形成,但是,这是相对于历史发展的进程而言的!

  但是,如果从横向来看,如果将中国法学者与美国同行相比较,无论是在论文的发表数量和质量或者著作/论文的他引数目来看,都是偏低;要真正改变这种情况,就必须使得法学者具备社会科学知识,要真正成为一位法学者的知识分子而不是公共知识分子,而这些的形成就是对于那些已经通过教育的机制选拔出具有一定天赋(即智力和体力)的人,要通过市场和社会分工来激起这些人的热爱这一偏好,使他们的学术潜力发挥出来。但是,通过市场和社会分工这一机制对于中国法学研究的传统的形成只有在长期间来观察才能觉察出其意义来,“语境论”的方法或许是针对个人的一种提议就被提出来了。

  因此,中国法学研究传统的形成只能是:也许正在发生!确切地说是,相对于中国的过去,正在发生,但是相对于西方特别是美国的法学学术传统来说,也许正在发生——即对于形成一种像西方一样有序的法学研究传统来说,是一个未知数!

  上面的这种分析其实还可以这样说:对于认为中国的法学研究处于一种“幼稚”阶段的状态的观点,同样,也成为了中国法学界的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一定会让整个中国法学界不舒服、难堪,说不定还会“寝食难安”,也一定有人会对这一观点或问题做出回应。有的人会认为这是对中国法学界的侮辱,认为中国法学一派繁荣的气势;更多的人是承认了这个事实,或许还将之当作了一个既定事实,对中国法学界不负责任地继续“骂”而已。只有少数学者,一方面承认这个现实,另一方面通过自己的学术努力(即通过出有质量的学术著作)去改变这一现状;同时,根据自己的学术研究经历和习得之经验,对中国法学研究本身进行研究,理性地回答中国法学研究的现状。从上面的叙述,我们可以说,苏力就是那部分少数人之列,既以出关于法治/制度研究的有质量的专著[16]来改变这一现状,同时也对中国法学研究的现状之原因分析——通过两方面来分析即通过纵向的历史分析以及横向的美国比较——来理性回应这一问题。

  简而言之,就是从纵向的历史来看,中国法学取得巨大成就,但是,从横向来看,与美国相比较而言就还有很大一段的距离;其实这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法学研究的一个相对比较稳定的模式:对于中国的法学研究的评价必须坚持一种语境论的评价。同时,必须采用一些能够大致客观地评价一个学者成果的一系列因素组成的,而且也是对在学术市场形成一个促进学术发展的有序秩序的判准,即,比如说,从他引数目、自我引证数目,法学学术论文的产出数量和质量,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翻译现象等因素作为主要组成部分的判准。这就是说,苏力不仅仅对中国法学提出了问题,而且还理性地分析了这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对中国法学学术传统形成有助益的而且是具有稳定性/制度性的因素组成的判准。

  当然,如果从理论的构建上,苏力只有在“语境论”一章中直接地叙述和论证了如何分析和看待一种法学理论的问题;在其他问题上,即在和美国的比较中,我们或许只能看到中国人的不足,但是如果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的话,其实,他希望中国法学界能够以在美国已经运转良好的以他引数目、自我引证等等因素为主要内容的学术评价机制来评价中国的法学研究情况,虽然这种希望并不能等于中国就应该建立的学术评价机制,但是至少是间接表达了这种学术评价机制——可以这样看,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学研究传统的形成与法治的形成有一些不一样:法治/秩序的形成,依据苏力的观点,已经是整个民族的事业[17],而不是几个法学家或政治家就能完成的,更不能凭着我们的想象就可以完成的,它具有实践性和世俗性;而法学界的法学研究传统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和权力不一定有必然的联系,它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学者可以自律(当然不是说,他不受制度的大背景的影响乃至决定,只是与现实生活中的法律运作相比而言的),也就是说,它和一个学者的私人性有更多的联系,可以通过更多的主观思考以建构一种相对稳定的学术传统。

  因此,如果以我们在第二部分所论述的判准,即对法学研究的研究能够为中国法学研究提供一种可预见的预期的话,我们可以说苏力的分析和提供的理论建议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一定的可预期性,至少可以说已经从逻辑上做到了这一点。

  其实,在这本书中,我们还可以看出,该书不仅仅是苏力对中国法学研究的现状的一种反思以及对法学界的这问题提供了一些建议,而且还使苏力对自己在这么多年以来从事法学研究的一些经验总结,其自己或许就在这种叙述中完成了其的法学研究,否则仅仅凭想象,在我看来,是不可能出现这么有价值的一本书的!

  三、以邓正来之《中国法学何处去》[18]为对照!

  苏力的《也》一书在2004年出版之后,在2006年,在中国法学界,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社又出版了一本关于对法学研究之研究的著作,即邓正来先生的《中国法学何处去——构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以下简称为“《中》”)一书。这本书在中国法学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从对该书的书评数量就可见一斑,短短1年多时间在法学界就产生了几十篇的书评[19];如果将这本书和苏力的《也》作一个比较,不仅仅可以从比较中进一步肯定前面的苏力对关于中国法学研究的有序发展提供了一种确定性的评价,还可以一般地分析中国法学研究之研究的核心问题。但是,在这里,我们必须注意的是,我们不是在将《也》与《中》两书的水平高下,而只是在本文的框架下,即在第二部分所提出的判准(也就是是否可以为中国法学研究提供一种语境的可预期性或确定性)进行一定的比较,因此,这里的比较主要是一种“形式上”的比较,在我看来,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其一,从书之标题上来看。虽然对书之标题做一种望文生义的解读,有时会出现一种错觉,可能还产生一种让人觉得可笑的行为,比如说,有一图书馆管理员将《罪与罚》放在了刑法类[20];但是,从书之标题的视角去分析作者的一些思想仍不失为一种比较好的路径——有人就曾主张,一本书的名字就是“龙的眼睛”[21].那么我在分析《也》与《中》两书时,首先注意的就是两者的标题:

  虽然两者都是对中国法学研究的研究,但是苏力将其书的正标题命名为“也许正在发生”,一个副标题“转型中国的法学”;邓正来著作的书名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也有一个副标题即“构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从“正”与“副”两个标题之间的关系来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副标题“转型中国的法学”是对正标题“也许正在发生”的一种限定或者一种语境化的认定,对此两个标题的所揭示的意义或许可以用这样一段话来表达,即中国在转型时期的法学研究的现状可以用“也许正在发生”来概括;而对于邓正来书名的正、副标题之间的关系来分析,在我看来,就是一个提出问题即“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问题,和解决问题即“构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的关系。

  如果我们从仅仅语词的语气来分析,“也许正在发生”之“也许”就表达了作者对“正在发生”之法学现状的判断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而邓正来的书名如果从正、副两个标题一起观察的话,就会让人有一种为中国法学研究的有序发展提供了确定意义的感觉;如果再依据在第二部分的判准——有没有为中国法学研究的提供一种语境化的预期或确定性——来评价的话,我们会做出这样一个判断,即至少从书名上分析,《中》应该要比《也》为中国法学界法学研究之有序发展提供一个更加具有确定性或预期的功能,而不是相反,至少在逻辑上应该达致如是效果。

  如果我们从感官上所接受的“刺激”程度来观察。邓正来的书名以提问的方式让我们感受这种“刺激”,即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问题向整个中国法学界提出问题,也是对他们的一种呐喊,以唤醒他们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意识,更是对自己的一种紧迫的责任感被激发出来的热情,表现出了强烈的对中国法学研究现状的忧患意识,中国语境意识;而从苏力的《也》一书的书名中,我们很难看到这种激情的“刺激”,这种在标题上就表达出来的一种强烈的意识,只看到一种“轻描淡写”的态度和思维方式。

  其二,如果我们从其论证进路或方法来观察。

  邓正来先生对中国学者如何研究中国法学研究进行了归纳,认为有三种态式,即“政治—法学”(也就是,吉林大学教授张文显先生所主张的以“法的本质”、“现代法的精神”、“法治”、“法制现代化”、“学术变革与创新”为中心内容的法学研究模式)、“社会—法学”(也就是苏力所主张的,根据邓正来的表述,“一种非政治的大体上从中国的社会变迁的视角来认识中国发展的路径,其间甚至隐含着一种有关社会情势决定中国法学发展的理路[22]”)以及他自己主张的“知识—法学”;而且进一步指出,前两者是从“外部”的视角观察的,而其本身是从内部视角观察[23].现在我们先不要对前两者进行评价和分析,我们仅仅对其自己的“知识—法学”分析模式进行一定的认识:

  邓正来先生的分析中国法学研究的“知识—法学”模式,如果根据其在该书的内容开看,主要是指这样一种情景,即通过对中国法学界主要的著名的法学家,比如说张文显、梁治平以及苏力等人的主要代表著作,以分析他们法学理论的来源、内容、欲达致之目的、导致之后果等为指标的分析研判中国法学的现状的一种模式[24],同时也是一种从“打入敌人内部”的方式分析中国法学现状的模式,即其所说的“内部视角”。这一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中国法学研究所取得的成就,他说,“经由26年的努力,中国在法学研究方面取得了诸多重大的成就……[25]”,但是,其重心不在这里,其论述的重心落在了批判上面,即通过对梁治平/苏力等人的理论以前述模式“过滤”后,认为中国法学界的法学研究“未能为评价、批评和指引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从而“构成了我(邓正来,笔者注)所谓的中国法学的'总体性'危机[26]”。以其分析的对象之一,苏力的“本土资源理论”的评论为例:邓正来首先对“本土资源论”产生的背景——比如说,学术研究从大船通向小传统的转向——做了一个整理,即别人对之的看法以及自己的意见;然后对“本土资源论”对中国造成的巨大的影响作出四个方面的评价,同时对其从事法学研究所运用的材料——比如说以影视作品等文学作品为材料——表示怀疑;其实,这并不是最重要的,最为重要的是邓正来先生在接下来的论述中,即通过对苏力的“本土资源论”之内容进行重构、分析其理论进路, 从而作出了这样一些判断[27],即其一,苏力其实提供了一条西方式的走自然演进的法治道路,其二,其以“有效”或“可行”来代替“善”或“正当”,其三,其不仅仅如上述,还从根本上拒绝提供一种有关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思考。在这一例子当中,我们可以发现,其重心在于批评,从而为其论点——即中国法学的研究没有为中国法律提供一幅理想图景——的有效性与坚实性服务,虽然其开始就对其成就做出了一定或相当的评价。

  这就是邓正来先生对中国法学现状的论证进路或方法,用其术语来表达就是“知识—法学”模式,其实就是一个对个别法学家的学说予以分析的模式,以此来探究中国法学研究的现状!

  而对于苏力来说,其对中国法学现状的分析,虽然我们在前面已经有所论述,但是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邓正来先生认为,苏力法学研究的分析路径为“社会—法学”模式;这种评价,对于苏力的个人法学研究的分析进路来说,应该比较恰当,即使是在苏力的《也》一书中的分析也如是。但是,苏力的分析的对象为整个中国法学界,既包括改革开放以来的纵向中国,又包括现今,主要是现今的中国法学界的法学研究现状,不仅仅是其本人法学研究心得的一种总结——而从前面的叙述来看,邓正来主要是选择一些中国当代著名的法学家,对其进行研究和梳理。其在分析被分析之对象时,不是着眼于个人,而是从整体的/宏观的视野予以考察,但是这种分析的方法却是一种实证的方法,以数据、一些因素(比如说,他引数目、发表论文的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对于一个学术市场的格局形成和发展来说,都是相对稳定的因素——表现出来;同时,一个非常值得我们注意的因素或者说隐含的因素,即除了《引论》《语境论》两张外,其它各章大致都是在以美国作为一个参照系以对比中国的法学研究(这是一种横向比较),虽然并不意味着其就主张中国一定就是以美国的评价标准为标准,但是我们能够感受到的是他借用了其认为对中国法学研究市场的规范化和本土化传统的形成具有稳定意义的一些因素,而且至少可以说,这些因素一定会成为中国法学研究评价标准的核心组成部分——其实,就间接地提供了一个“框”。

  这种模式,我们就不能仅仅以“社会—法学”模式就可以概括的了。

  其三,从他们得出的大致结论视角观察。

  如果我们从他们得出的大致结论上分析,邓正来这样总结道:

  “经由上述的努力,我最终得出结论认为,中国法学之所以无力引领中国法律/法制的发展,而只能致使西方法律/法制在中国移植和拓展,实是因为它受到了一种源于西方的'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这种'范式'不仅间接地为中国提供了法律/法制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致使中国学者论者意识不到他们提供的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与此同时,这种支配地位的'现代化范式'因无力解释和解决因其自身的作用而产生的各种问题,终于导致了我所谓的中国法学的'总体性'的结构性危机,或本文所谓的'范失危机'[28]”

  其实,这段话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其一,中国法学没有提供一幅中国的法律/法制发展理想图景,而提供了一幅西方的理想图景;但是其二,这幅西方的理想途径没有解决或解释中国法律/发展的问题。由于上述两点,中国的法学出现一种“总体性”的结构性危机;这才是邓正来所论证的结论。

  而在《也》一书中的结论,就是转型中国之法学也许正在发生变化。虽然没有为作为评价中国法学发展的判准提出一种明确的模式,但是,我在前面也分析了,其《语境论》一章在一定程度上提出了如何对待一种法学理论的方法或模式。如果我们再从一个更为广阔的视野而言的话,间接地观察的话,我们一定会发现,苏力还是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大致的“框”,一个可以大致反映中国化学研究状况的“框”。

  这一结论,至少从《中》一书之书名所能揭示的涵义[29]来观察,落在了我们的意料之外了;也就是说,我们本来想《中》一书的书名所揭示的涵义来获得一种大致语境化的确定性,一种关于中国法学研究之研究的确定性的希望落空了,因为从其论述的内容来看,其完成的任务就仅仅提出了一个问题,即“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当然,这种评价不是很正确的,比如说,其在最后一章作了一些简单的交待,即其在本书的主旨在于“为什么从总体上理解和认识中国法学这个时代的名门是'理想图景',而不是其他?[30]”;但是,如果我们的评价,只是相对于笔者在第二部分论述的判准而言,则可能是恰当的。

  而苏力的结论是转型中国法学处于也许正在发生的状态,虽然在《也》一书的标题上看,好像也没有为中国法学研究提供一种确定性或者语境下的可预期性的功能;但是,如果我们从其分析的过程,根据前面的论述,至少在间接上提供了一个大致稳定的“框”,可以作为评价中国法学学术市场——无论是现在中国的法学学术市场,还是以后中国已经形成了一个有序的但肯定不是美国化的法学学术市场——的一个“框”。

  通过上面三方面的比较和分析,就大致可以得出结论,但是笔者在这里还要再一次提醒的是,这一结论没有比较两人能力或学问的高低的意味,因为“以道观之”,无所谓高下之分。这一结论就是:苏力的《也》一书,一本关于法学研究之研究的书,大致提供了一种可预期的确定性,一种为中国法学之有序发展的确定性,或许还有做简单的限制的必要,即语境下的可预期性;而,邓正来在提供这种确定性或预期性的程度上就很难让人明显感受到的。

  但是,我们的思考不应该在这里打住,如果真如是,就没有必要花这么多文字来描绘了,至少可以不论述第一方面的比较。因此,我们还有必要从更为广阔的背景来思考中国的法学研究的问题,也就是说要从两人之思考中发现一些稳定的、根本的影响,乃至决定中国法学研究的因素,现在论述如下:

  四、两种思维方式的“通约”:中国和西方

  在前面的比较中,我们的确可以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也》一书对中国法学研究的论述具有一种可预期性,而在《中》中几乎看不到这种预期的可能,只能感受到一种强烈的意识而已(,虽然这种意识也很重要),一种中国法学研究必须具有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的强烈意识;但是,在我看来,更为重要的或许应该是这种不同结论后面所体现出来的思维方式,如果我们能够对之有所自觉,或许对我们的法学研究会有更多助益。在这一部分,我们就对这一问题做出一些简单的分析,并对两者的思维方式做一简单的评价!

  如果作为一个民族的中国人,或者说一个具体的中国人秉持着一种实用主义的生活方式,在日常生活中,“绝大多数人都是不带贬义的机会主义者或实用主义者[31]”,但是与美国人所信奉的实用主义哲学观有一定、甚至很大的区别[32].

  但是,同时,它不妨碍他们作为一个强烈的“浪漫主义者”和理想主义者;如果对于需要担心每日三餐的普通百姓来说要少一些,那么对于那些忧国忧民的士大夫、知识分子们来说就尤为贴切——他们期待着有一天,能有“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希望“大同世界”的出现,而且自古就有“修身、齐家、治国和平天下”的雄心和理想。这一点不仅仅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可以观察到,成为一种国人的共识,“书生意气”的俗语就是一个明证;而且也被一些汉学家观察到,比如说美国汉学家史华慈,其对李大钊和陈独秀两人就做了这样的评价——虽然只是针对他们两人,但是我认为,对中国整体的知识分子来说,这种评价应该都适用——即“尽管他们的思想倾向不同,他们都倾向于那种提供包罗万象的解决方法的世界观[33]”;其实,还需要一点点限制,即是一种希望“一劳永逸”的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不一定会包罗万象。或许,这是我们的一个情结,一个难以摆脱的情结,在很多时候成为了我们思考的出发点,也成为了我们思考的终点站,成为了中国人一种重要的思维方式;然而,这种思维/思考方式,根据萧功秦先生的论述,具有这样一些特点,即意会性(即非定义性)、模糊性(非确定性)以及板块性(不可离析性)[34].

  西方的文明/文化的传统重视细节与数据,讲究生活的确定性,比如说一个德国学生为了使煮熟的鸡蛋营养价值达到最高,自己掌握温度计,同时用手表计时[35].至少,这种说法在近代以来的西方社会可以成立,因为这种重视细节、数据和确定性的思维方式的兴起和大大强化明显与近代科学技术(天文学、物理学和化学、生物学等)取得显著成就有关:科学技术以其明显的数据与效果让人信服[36],特别是在日常生活中的运用让日真真切切感受到[37],这种对科技的信服心理“移植”到了其他领域,认为其他的社会、政治和法律领域也可以将实现相当于科学技术那样的数据确定性,比如说英国的霍布斯就运用科学方法研究政治[38],写出著名的《利维坦》,劳伦斯·却伯运用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和海森伯格的测不准理论研究美国宪法[39],等等。在西方文明/文化(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资本主义的兴起)中就渗透着一种浓浓的“有超越国界的技术性格”,“在经济上资产者或市场经济的参阅者特别重视对于长期利润的精细和有系统的计算,而不是通过简单的投机行为和短期行为获取暴利[40]”,在法律上,注重一种昂格尔式的“法律秩序”[41];也就是说,在思维方式上,西方人具有重视确定性,至少是语境确定性的特点——这或许也是他们思考的前提和终站点。

  这两种思考/思维方式是他们各自认识一事物,特别是新生事物基本底色,生活在其中的人没有人能够真正拒绝它,最多也就是一定程度上的游离;如果以“道”论之,无所谓的高下之分,即使在日常生活中也只是其中之一就是我们的全部。如果以这种基调(在这里,仅仅从思维方式考察)来评价《也》和《中》两书的话,在我看来,《中》一书从书名的正副标题之间的关系,两词的语气以及所要达到激发我们内在的激情上来观察,都是一种中国式的思考方式,虽然其使用的材料,如果我们从其参考的资料观察,西文资料比中文资料要多,具体说来:他给了我们一个理想,即“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理想,要构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时代论纲,但是其在论证的过程中,仅仅是将中国法学理论的缺点即不能为中国法律/法学发展提供一个判准的理想图景的缺点指出来(当然,这也很重要,有时还相当重要),而且在最低层次的构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理论的影子都根本没有,还不要说一种大致的理论了;其实,他也意识到了自己并没有为中国提供一个法律发展的理想图景。在最后,其这样解释道,“当我把你从狼口里拯救出来以后,请别逼着我又把你送到虎口里去[42]”;如果说当前中国法学学者提供的是一个“狼口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他/他个人的法律发展理想图景就是“虎口”,那么中国的法律发展理想图景又在哪里呢?——一个典型的中国式的思考方式:当然其分析的材料已经是中国因素和西方因素都具备了,而且可以看出西方的因素还多一些,只是在思维方式上属于中国!

  而《也》一书中透露出来的思维方式则更多地揭示出一种西方式的思维模式,无论是从其书名之正副标题的关系上,是从其语气或者从见其第一面的“刺激”上分析都看不出一种为中国法学研究提供一幅“图景”的意义,不仅仅是不愿,更为重要的是,这是一种严谨的态度。并且,在论证的过程中,以一些核心因素——从长期的视角来考察,通常是稳定的,而且在中国的语境中也可以大致适用的因素——作为判准,不仅仅评价了中国的法学状况:既有理解,中国的法学研究从纵向来看,是正在发生变化;又有批评,与美国同行相比,则有很大的距离;同时也有期望,希望中国的法学研究形成法学学术的传统,但可以肯定的是,不是照搬美国的学术评价机制或者说以美国的判准来评价中国的法学研究。同时,还有对中国法学的未来有序发展提供了一个大致确定的预期,在我看来,更为重要的是这种预期建立的基础,其实也就是前面所说的核心因素——从经验和数据中分析他引数目、写作论文的数量、质量等因素,特别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翻译因素。也就是说,虽然苏力并没有直接建立一个系统化和理论化的理论体系,但是将一个本来会从应然视角建立的却以一些核心的因素间接建立系统化和理论化的理论体系,并以此作为了他大致的结论,虽然其并不看重这些。这是一种典型的西方的思维模式,因此,我们才能观察到作者冷酷的分析,同时又是精彩的、好的分析[43];也正是这种模式与传统中国的思维方式有了一定的距离,但又不可能真正成为一个西方式的思维模式,因此,就注定了其“除了一些赞扬之外,也有不少怀疑和批评[44]”,成了一个两头不讨好的现象。

  在《也》和《中》两书所反映的两种思维方式,在此并没有比较高低的意味,只是想指出,中国人更重视概括,而不是数据,而西方人更重视数据而不是概括或者说中国式的概括。而中国的现代化在一定程度上(或者说注定具有西方因素)的现代化,在现代化的“规训”中,必然要有西方式的思维方式的“规训”,也就是说,我们必然在一定程度上西方化——即在日常生活中,学术研究中重视生活与研究的确定性,特别是建立在数据、经验的基础上。但是我们又不可能而且绝不可能变成一个西方人,我们注定会有重概括的思维方式;那么中国的现代化,包括法学研究的现代化或者说有序化,就必须将两种思维方式结合起来,进行一定的组合,如果以刚才分析的《也》与《中》为例,则中国的法律发展必须具有一种中国的理想图景,不仅仅是在主权下的中国思考,更要是“主体下”的中国思考,又要有数据/经验的研究与分析将这种理想具体的细化的具有操作性的实施步骤才能在心理上更容易为中国人接受:

  具体来说,虽然我们已经达成这样一种共识,即中国的现代化,包括法学研究的有序化,不仅仅是中国因素,也不仅仅是西方因素,而是具有中国因素和西方因素的现代化,但是又不是将两种工具即中国的传统、现状与西方的传统、现状放在一起就可以了;同时也需要将两种思维方式——这个更为根深蒂固的“基因”——进行有效的组合。否则,我们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就会以中国人的思维方式看待西方,成为一种只具有西方的“面貌”,而其实是中国因素的“骨”,这种组合,归根结底就仅仅是中国的,只不过我们换了一拨“术语”而已;也可能,我们以西方的思维方式观察中国(现在越来越多的理解西方很多,了解中国很少的人),虽然时时刻刻关注中国,其实也只是“中国的面貌”,西方的“骨”。非常可惜,我们极有可能就处在这种阶段。只有将我们的思维方式进行有效的组合,才能真正的实现中国的现代化,法学研究的有序化。但是,还有必要说明的是,即使我们意识到,我们需要在思维方式上将中国的思维方式和西方的思维模式进行有效的结合,我们对到底如何结合还是没有良策,这是一个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思考的问题,需要对中国传统的思维方式进行一定的清理的问题,也需要对西方有深刻的理解的过程,说不定这种组合就成了“石墨”,而不是“金刚石”。也或许,在没有办法时,时间是一个好的办法[45]!

  五、代结语:一种初步的原则性提议

  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这样简单的概括:

  其实,在苏力的《也》一书中,我们看到了,其对如何中国法学研究的“框”进行了的一种间接构建,在很大程度上,提供了一个大致的具有语境化的确定性预期;这对中国法学研究的评价、发展很有意义,也是本文极力想阐释的一个问题。但是,在这种确定性预期的后面,有一种思维方式即西方式的以精确、经验和数据为特征的思维方式,如果与邓正来先生的《中》一书进行比较,其表现得更明显;如果我们进一步梳理两书透露出来的思维方式,就会发现:我们其实常常以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将西方的因素“移植”过来,再结合中国因素,则仅仅使之具有中国的“骨”,而西方的“貌”;偶尔以西方人的思维方式,将中国因素进行整理,则仅仅具有中国的“貌”,其实是西方的“骨”。

  也就是说,中国的现代化,包括法学研究的现代化,特别是有序化,不仅仅是中国与西方材料的结合(这个我们已经达成共识,已经没有再主张只需要中国因素——这里只是指材料的中国因素——就可以现代化了),而且更应该在两种思维方式上的结合才能真正的现代化。而且,前面已经提到,即使我们已经认识到这一点,要真正做到如何将两种思维方式进行有效的组合仍然是一件困难的事项。

  因此,笔者想在这里,做一个初步的而且是原则性的建议,而且就针对《也》与《中》两书的简单叙述,如下:

  在《中》,则表现出来的理想有余,激情有余,具体工作则不足——不是针对其具体的论述,而是对中国法学研究发展的可预期性与确定性而言。而在《也》,虽然可以间接感受到其具体工作扎实,为中国法学研究提供了一种语境下的可预期性,然让我们在心理的接受上不那么容易,即理想性不足,与中国传统的思维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会“延缓”人们达成一定的共识,换句话来说,他“打破”了我们心目中的神,新神却一直处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状态。

  也就是说,中国法律/法学发展的理想图景我们需要,同时更需要去具体建构和思考;而且我相信,我们不可能真正具有一个西方人的思考方式,我们的最大语境或者底色是中国;因此,在我看来,两种思维方式的结合必然以自己的为主,西方的为辅,其实也可以用“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来概括(但和洋务运动的含义必然不一样,也不可能一样),具体来说,即对西方的思维方式要学习,而且是深入的学习——在我看来,苏力的努力就是一个非常好的例子——同时,或许现在对于我们来说,更为重要的是,要对中国的思维方式进行清理,不仅仅探寻好的一面,更要将其中要产生“坏”的一面予以清除。

  如果最终要真正实现两者的融合,我想起了苏力的一句话,即,“严格说来,方法不是运用的,而是流露或体现出来的素养;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方法不是读一本或几本方法论著作就可以学来的,而需要在我们有比较深厚的学术理论素养的基础上对具体问题不断思考中逐渐形成的[46]”;在这里,我们只需将“思维方式”一词把“方法”代替就可以了,这一论断同样成立。

  【注释】

  [1]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1页。

  [2] 西方社会的现代化是一种自然演进的现代化,而中国等国家是一种政府推进的现代化——这种现代化使得传统与现代化带来的新变化与传统相差太大,想想1840年的中国,1898年的中国,1911年的中国(参见任达:《新政革命与日本》,李仲贤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1949年的中国,1978年的中国,现在的中国。

  [3] 【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通通史》,董书慧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8页。

  [4]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5页。

  [5] 参阅:梁治平:《在边缘处思考》,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2–204页;以及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3页。

  [6] 苏力就认为,中国在最近25年发生的变化,是一种根本的变化,而且其趋势越来越明显;参阅:苏力:《社会转型中的中国学术传统》,载于苏力主编:《法律与社会科学》,第一卷,序,第1页。

  [7] 苏力:《发现中国的知识形态》,载于《批评与自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8页。

  [8] 苏力:《也许正在发生》,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9页。

  [9] 【美】雅·布伦诺斯基:《科学进化史》,李斯译,海南出版社2006年版,第40页。

  [10] 【美】丹尼尔·J·布尔斯廷:《发现者——人类探索世界和自我的历史》,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1章。

  [11] 邓正来:《中国法学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3页。

  [12] 苏力:《也许正在发生》,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代序,第Ⅳ页。

  [13] 苏力:《也许正在发生》,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以及注释〔1〕。

  [14] 参阅:同上,第159–160、114页。

  [15] 同上,第242页。

  [16] 到目前为止,苏力的关于法律方面的、重要的专著有《法治及其本土资源》、《送法下乡》以及《法律与文学》以及《道路通向城市》几本。

  [17] 苏力:《道路通向城市》,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1页。

  [18]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构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19] 关于对邓正来先生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的书评论文,在北大法律信息网就载有23篇;具体篇目和内容,请参阅:北大法律信息网:

  //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book/review_list.asp?SId=69&SName=êé?à&Page=1&atype=1&articlecname=?D1ú·¨?§?òo?′|è¥&doquery=2é?ˉ;最后登陆时间2007年9月11日。

  [20] 苏力:《阅读秩序》,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跋,第286页。

  [21] 梁剑兵:《城乡二元中国的法治背景与前景——评朱苏力教授的“道路通向城市”》,

  //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book/review_display.asp?ArticleID=36296,最后登陆时间2007年6月1日。

  [22]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55页。

  [23] 参阅同上:第51–57页。

  [24] 在这里,对这一模式本身或内容的合理性先不做评论,假定其论证是充分的,有力的,具有逻辑的圆满性;这里对之的评价主要从形式的角度来分析,看看是否达到了他自己的目的,即在前面提到的,从书之标题上阅读出来的涵义。

  [25] 参阅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50页;其实,其不仅仅在该页对这一成就进行肯定,在该书的开篇其就一再表达这样的一个观点——虽然其表达时常常将其所带来的缺点联系在一起的——而且在分别对中国的“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法律文化论”以及“本土资源论”的论述时也是这样。

  [26] 参阅同上:第2、258页。

  [27] 参阅同上:第253–258页。

  [28] 同上,第259页。

  [29] 请参阅本文的前面论述。

  [30] 同上,第262页。

  [31] 苏力:《阅读秩序》,山东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52页。

  [32] 在美国起源的“实用主义哲学观”,从皮尔士开始,到普特南,开创了一种崭新的,一种以生活、经验、效果作为思考问题的出发点的哲学理论,最后几乎化为了美国人日常生活观(参见:陈亚军:《实用主义:从皮尔士到普特南》,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前言,第1-3页,);而中国的实用主义则是根据人、利益等(这些本身不是两者差别的主要原因,主要是这些因素在“差序格局”中运作就使得两者有了很大的不同)的不同而采取的一种态度,主要突出了实用主义的工具性特点。

  [33] 本杰明·I·史华慈:《中国的共产主义与毛泽东的崛起》,陈玮译,中国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1页。

  [34] 萧功秦:《儒家文化的困境》,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6-39页。

  [35] 汪中求:《细节决定成败:中国传统文化重概括轻数据》,原载京报网,

  //news.phoenixtv.com/history/2/200708/0824_336_201010.shtml,最后登陆时间:2007年8月24日。

  [36] 房龙就曾对人类为什么会相信地球是一个球体做了很多证据的解释,使之的解释力越来越强。请参阅:房龙:《房龙地理:关于世界的故事》,纪何 滕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16页。

  [37] 美国历史学家斯塔夫里阿诺斯曾经谈到科学技术在日常生活中的接受情况,即很容易接受,就因为其真实性可以直接感受得到。参阅: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吴象婴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38] 罗兰·斯特龙伯格:《西方现代思想史》,刘北成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85-86页。

  [39] 苏力:《法制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8页。

  [40] 黄仁宇:《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读书·生活·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1-32页;同时,请参阅:苏力:《市场经济需要什么样的法律》,载于《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9-85页。

  [41] 参阅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页。

  [42] 邓正来:《中国法学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69页。

  [43] 郭晓飞:《这就是我看到的——评“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载于苏力主编:《法律书评》,第四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5-207页。

  [44]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自序,第Ⅰ页。

  [45] 比如说,萧功秦先生在讨论中国士大夫不能应对西方带来的危机时,就只能通过那一代的士大夫集体没落、“死亡”的世代更替以达致整体中国人对中国自己、中国与西方关系的认识的共识(参阅:萧功秦:《儒家文化的困境》,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7-159页以及第六章);而学术研究的推进,更需要这种世代的更替,比如说,林端提到的由韦伯观察到的日尔曼人继受罗马法的社会学现象,即通过创造出一个崭新的法学名望家的阶层来实现(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3-54页)。

  [46] 苏力:《批评与自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7页。

(四川大学·蒋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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