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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公司法中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发布日期:2004-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3年8月26日,流通市值仅有150亿元人民币的招商银行在媒体上公布了拟发行100亿人民币可转债方案。该方案一出,以基金为代表的流通股股东开始用脚投票,二级市场的股价应声而落。基金经理们认为,该方案将严重损害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因为流通股股东都是以二级市场的价格买入,而法人股股东在首发享受巨大资产溢价后,又将再次套现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同时,可转债在转股以后,也势必造成原有流通股股东权益被严重稀释。

  在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中,众基金结成联盟,并围绕方案与招商银行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基金联盟向招商银行股东大会提交了《关于否决招商银行发行100亿可转债方案的提案》、《关于对招商银行董事会违背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平对待所有股东”问题的质询》、《对招商银行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合法性的质询》等。10月16日,招商银行发布公告称,招商银行的上述发债方案获得通过。而由47家证券投资基金和世纪证券公司组成的基金联盟则表示保留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招商转债风波是中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一次较量,但最终以中小股东的失败告终。这一结局应当是意料之中的,流通股东的代表们虽然表示不排除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就真的可以为这些可怜的中小股东讨回公道吗?

  长期以来我们的大股东们经常是打着公司利益的大旗蚕食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中小股东要么用脚投票自己割肉出局,要么在开股东大会时对公司高管拳打脚踢,大闹会场。除此以外,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恣意行为真是无计可施。此次基金联盟作为中小股东的代表与大股东展开搏斗,虽然轰轰烈烈,但结果同样悲壮!

  那么,大股东到底是凭借什么力量战胜了中小股东?有人归结为股票没有全流通,因此出现流通股东与非流通股东的利益不一致。真是这样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作为三无概念股的兴业房产(600603)既没有国家股,没有内部职工股,也没有法人股,但是同样作为流通股股东的第一大股东-上海纺织控股公司,硬是把一个好端端的兴业房产折腾成了即将面临摘牌的“ST”,中小股东更是血本无归。

  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最开始也没有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分,同样也经历了大股东吃小股东的辛酸史。但是,自从美国1933年证券法与1934年证券交易法颁布以后,大股东们开始洁身自好了,再也不敢打着公司这张王牌为自己谋私利。因为,西方法律在大股东们头上悬挂了达摩克利斯之剑-派生诉讼。当大股东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中小股东可以以公司名义起诉大股东,并要求后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问题的关键还不在于股票是否全流通,而在于我们的法律制度建设还没有做到位。

  翻开我们的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无论立法初衷如何,现实情况经常是“大股东吃小股东”,似乎现行法律太多偏袒了强者的利益,我想并不是我们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充满了达尔文的进化论-弱肉强食,而是在制度的设计上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重视不够,许多在西方实践证明可以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法律制度,我们都没有理由拒绝。曾经出现的中小股东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法界怪事,皆因股东诉讼制度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所致。

  因此,我国需要健全证券民事诉讼制度,需要授予股东派生诉权。有了派生诉讼这把利剑,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就有了可资运用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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