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裸聊”问题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0-03-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所谓“裸聊”,是指除去脸部外其他身体部位全部裸露在摄像头下,通过网络视频传给聊天对象的聊天方式,以大胆露骨的文字和动作进行交流。 目前网络流行的裸聊形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在私密空间的点对点裸聊,即通过QQ、MSN等聊天工具两人间进行的裸聊,以满足个人空虚的欲望。
第二种是在公用视频聊天室进行的裸聊,一般不存在收费,局限在一个比较圈子中,比较隐蔽,成员是固定的,也是满足个人空虚的欲望。
还有一种是通过组织色情网站,进行专门的裸聊和色情表演,纯粹是以营利为目的或者是以卖淫为目的的。
“裸聊”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诸多的道德批判, 也因此产生了是否需要法律惩罚的争论。由于网络犯罪手段的虚拟性、隐蔽性、智能性,导致法律适用上产生一系列难题。同时,互联网的特点是发展迅速,而法律则相对强调稳定。两者变化速度不匹配,就使得网络世界里存在法律法规空白。笔者以为,对“裸聊”的查处,关键是对该行为的定性。如果“裸聊”行为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涉及“淫秽”内容的行为,应当构成犯罪。只要“裸聊”涉嫌“传黄”,无论是否牟利,达到一定的“数量”或造成“严重后果”均可构成犯罪。 对那些轻微的,则可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点对点”、“一对一”地“裸聊”,只要不是以金钱交易为目的,则不应当被处罚。就以上“裸聊”的三种不同形式,笔者就我国现行法律对其之限制作了一考究:
一般来说,对于第一种情况,比较难处理,这和夫妻在房间看黄色录相一案类似,因为毕竟没有造成公开传播的后果,但从道德上来说,还是应该进行公众约束和教育,因为由此导致的严重法律后果也有的。比如因裸聊的视频被录相后受到敲诈的事很多。如果存在收费的点对点裸聊,可以按卖淫处理。
对于第二种情况,可以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第三种情况,除了可以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处罚外,还要根据其严重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刑法》等给予不同的处罚。
目前,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打击网络犯罪的《关于互联网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淫秽信息具体法律条文的解释》已经颁布实施,但其在实际操作上有相当难度。同时,因为网络上虚拟的,表演者换个网名就很难锁定,因此公安部门往往难以搜集到全部证据,最后只能放人。因此,要想打击和杜绝网络裸聊,并非一件容易的事,除了加强青少年的主流文化思想导向,提升社会整体道德外,也要在制度上加强监管力度。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肖文明 季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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