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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等教育考试制度改革研究

发布日期:2010-03-20    作者:薛群英律师
中国高等教育考试制度改革研究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高等教育考试制度主要是五大形式,即普通高考和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考和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远程(网络)教育、研究生入学考试和研究生教育(本文暂不论及远程(网络)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是学生通过“入学考试”入学(不通过这一考试就不能取得入学资格),而学生入学后的毕业考试则由学校自主负责;这种教育考试,我们称之为“严近宽出” 、“教考合一”制。自学考试,是学生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为一体的高等教育考试形式;其优点是没有“围墙” 、不受年龄与原学历(指基础段)限制、实行“无学制”制,我们称这种教育考试制度为“宽近严出” 、“教考分离”制。上述的三种高等教育考试制度,都有其 “弊端” 或 “不完善” 之处,应进行改革:取消 “教考合一” 制,实行 “教考分离” 制 ;发展自学考试制度,完善在校生自考制度;实行三种高等教育形式的“有机结合”!在教材编写的原则上,我们应实行“义务本位”原则,实施“义务本位”教育;在考试命题的“策略”与“技巧”上应加以改进,注重命题的科学性!
 
    【关键词】高等教育考试制度    改革    研究
    一、我国高等教育考试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考试,主要有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五种形式(暂不论及远程(网络)教育和研究生入学考试)。在除远程教育、研究生教育之外的高等教育考试形式中,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入学须经过“入学”考试,即有关高等学校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选拔”学生,学生只有通过相应考试才可获得进入某一学校接受高等教育的资格,因此也称为“选拔性”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学生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一种高等教育形式,即学生“入学”无须参加考试,但其只有通过国家设置的专业考试计划的全部课程,才可获得相应的毕业文凭。同时,我国的高等教育,在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方面还存在着错误;我国的高等教育考试,在“策略”和“技巧”上,也还“相当不科学” !!在此,笔者试对上述三种高等教育考试形式、利弊及其改革与完善的目标,进行初步的研究与分析:
    (一)普通高考与普通高等教育
    所谓普通高考,即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是指经过了高中(目前含中技)阶段教育的学生,如想升学进入高一层次的学校接受教育(即接受高等教育),必须经过由国家统一组织的“入学考试”并达到一定“分数线”,才可被高等院校“录取”即取得“入学资格” 、高等院校也才可以将其“录取”为学生的一种高等教育考试制度。这种高等教育考试制度,可以称之为“选拔性”考试,其教育是“有差别”教育、“精英”教育。在这一制度下,学生入学参加的是全国统一考试(即“严进” ),学生入学后教学与的毕(结)业考试则由普通高校自己负责(即“教考合一” 、即“宽出” ),一般情况下(从我国目前高等院校学生“淘汰率”几乎等于零这一事实看),学生只要取得了高等学校的“入学资格” ,即可取得毕业文凭、成为“人才” 、“知识分子” 、“国家干部” 、“非农业人口”------;至于其考试“策略”与“技巧” ,我认为“根本无从谈起”-----。在这种教育制度下,高中阶段与高等教育阶段像“一条无形的河” ,学生像“河”中一条条“鱼” ;在“河”中有一个“门” ,“鱼”们如“跃”(考试)过了这个“门” ,再经过2 — 4年的“时间修炼” ,“熬完了规定时间”就成了“龙” ! 因此,有学者把这种教育考试称之为“鱼龙游戏” !
    笔者认为:这一高等教育制度的优点是:第一,由于我国是“穷国办大教育” ,没有能力和条件使所有人都接受高等教育,这一选拔性的“精英”教育制度的推行,符合我国建国以来及恢复高考时期的国情,在当时应该说是“公平”的。
    第二,这一制度可在高中(含中技)阶段学生中形成一种“良性”的“竞争机制” ,会激励学生为能够升学而刻苦读书,对我国教育水平的提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为学生将来接受大学教育、研究生教育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第三,这一制度的形成,也可在高中(含中技)阶段学校之间形成一种竞争机制,促使和激励其为提高“升学率”而想方设法教好、管好学生,该有利于高中(含中技)阶段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
    但是,这一教育考试制度也存在着至少四大弊端:第一,由于普通高等教育的“选拔性” 、“非全体性”和“一纸定终身”的特征,其实际上否定了绝大多数学生的“实际素质” ,影响了和阻止了绝大多数人的自身发展,埋没和压制了人才 ,从而也影响了中华民族整体素质的提高和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
    第二,由于现行普通高等教育是“非全体性”教育,从而也就剥夺了绝大多数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使其失去了成为优秀人才的最好机会。从这一意义上讲,这种教育制度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这种教育也可称之为“不平等教育” 。
    第三,由于这种教育制度实行的是“严进宽出(目前实际上已演化为‘宽进宽出’)” 、“教考合一”制,普通高校的“淘汰率”又几乎“等于零” ,所以说,学生学与不学都可以取得学历、成为“知识分子” 、“国家干部” 、“人才” ,这就使高校与高校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失去了“竞争” ,学生也没有了压力和学习的“动力” 。特别是1999年普通高校扩招之后,我国的普通高等教育进入“教育大跃进”阶段;在“招生”方面基本上已是“宽进” ,在学生毕业考试方面,依然实行“教考合一”制,这就使普通高等教育的“严进宽出”制实际上演化为“宽进宽出”制,大学教育实际上是已经是“放羊”式的教育。这就导致了高等院校中“谈恋爱甚至结婚”的有之、“无所事事、熬年头”者有之、自认不凡搞“动乱” 、“闹学潮”者有之、放下本专业本学历层次的课程不学而功“本”与“备考研”者有之------ 以至出现了高等教育教学质量“急剧下降” ,“法学学士不知‘法’为‘何物’、不知什么是‘犯罪’”的怪现象,导致了中华民族整体素质的降低,影响了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这也是我国近代不能出几个“爱因斯坦”的主要原因!
    第四,我国教育高中阶段的“紧” (学习节奏和心理状态上的紧张)和高等教育阶段的“松” (学习环境、制度和学生心理上的“松懈” ),客观上形成了两个基阶段的“松”与“紧”巨大的“反差” 。这种不良现象不但影响学生自己素质的提高,还不利于学生“意志” 、“创新意识” 、“艰苦朴素的作风” 、“公仆精神”的培养,使教育目标和目的难以实现。这正如有的大学生所说:“上高中好象是在‘地狱’,而上大学则犹如到了‘天堂’” !这种学生的“天堂” ,意味着我国现在的大学不是人学知识的地方,而是在“鱼龙游戏”中“获胜者”的“安逸” 、“享乐” 、“玩儿”------的场所,使之在“获得学历”和“找到爱人”(或“玩儿” )两方面“双丰收”但“花了父母的钱却没有学到知识” 、“荒废了”,还谈何教育、育人!!因此,有的学者认为现行高等教育是“祸国殃民” !
    应当说,我国的普通高等教育考试制度在建国初期和恢复高考之初是适用的,符合我国当时的国情,也曾为我国培养出大量人才;但在我国已有条件、有能力让绝大多数人接受高等教育的今天,已不再适用、不再符合我国现在的国情,应当坚决改革和废止!
    当然,高校的“扩招”的确使我国高校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利用学生所交的“建校费”得到了“蓬勃发展” 和“规模”的空前扩大。这当然有利于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但正是在这种形式下,如果我们不实行“严格的考试”制度“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和“测定”学生的“水平” ,即用“约束” 、“激励”的方法来使学生发奋读书和搞科研,则学生就会感到“没有压力” ,而没有“压力”也就当然没有“动力” ,没有“动力”当然也就没有了“学习”和“研究”的兴趣。但是,青年学生决不会自己“束缚”自己的“精力” ,他们会把固有的“精力”用到其他方面如“谈恋爱、结婚、泡‘网吧’、搞‘动乱’------” !因此,我们不能为了“收费”而将我国高等教育“产业化” !!
    因此,我们不能只看到普通高等教育的“蓬勃发展” 、“人才” 的“倍增” 和普通高等教育正在“趋于公平” ,而不看到我国普通高等教育质量的“急剧下降”和学历文凭的“实际价值” 在急速降低这一事实;只是沿着我国已经走了很多年的老路“轻车熟路”地向前走,不去很好地了解和研究西方不良文化的渗透对我国现在大学生思想的负面影响,以及我国现在的大学是“如何教学生” 、“学生又学到了多少东西” !笔者认为,如果我们在“教学条件(主要是师资)”未提高或少有提高 、“高校大量扩招” 而考试制度(即质量检验标准)不变的话,则说明如果说普通高校的学历文凭的“含金量”不是在下降,那就是我们对取得普通高校的学历文凭的检验的“标准” 在“降低” !正是基于此,我们应当首先为取得哪一学历层次应达到什么“水平” 制定一个新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然后认真思考和研究“激励”学生发奋读书的“方法” ,认真研究目前这种高等教育考试对社会、对国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以促使学生成材和成为“爱因斯坦” !
    (二)成人高考与成人高等教育
    所谓成人高考,即成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是指国家为帮助已进入工作岗位而没有高等教育学历和虽未参加工作但失去进入普通高校的人(多为成人)接受高等教育,使其能胜任工作和实现“终身学习” ,而开辟的一种由学生参加入学考试入学,由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对其实施函授与面授相结合的教育,学生毕业时由高校发给其学历文凭的一种高等教育形式。在这种高等教育制度下,学生入学也和普通高考一样要参加入学考试,学生入学后以自学为主,学校利用业余时间(一般为寒暑假)为学生进行“面授”辅导 ,学生的毕业考试由学生所在高校负责,毕业文凭由学生所在高校发放。因此,这种教育实际上是普通高等教育制度的“延伸” ,其也是在实行“严进宽出” 、“教考合一”的高等教育考试制度。所以,这种高等教育考试制度,也存在着与普通高等教育相同的优缺点,并且,由于其实行的是“学生自学”与“教师面授”结合制和考试的“教考合一”制,故其教学质量更加难以保证。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学生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一种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教育考试制度有“没有围墙” 、“文凭‘含金量’高” 、“不受原学历(特指专科段)和年龄”的限制、“无学制” 、“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等优点,是实施成人教育、终身教育、培养和提高人才素质的最好形式。早在1969年,英国就经英政府特许,于1971年建立了“开放大学” 。这一高等教育形式,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认同和效仿。我国现在的自学考试,实际上相当于英国的这种“开放大学” 。目前,我国的这种高等教育考试制度,已经走过了20多个年头,得到了长足进展,
    但是,我国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还有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这就是:第一,虽然法律规定自考毕业生享受与普通高校毕业生相同的待遇,但实际上二者是不同的。例如,普通高校毕业生(甚至是中专毕业生)可以参加“公务员”考试,而部分地区的自考毕业生(甚至是自考本科毕业生)就不能;普通高校毕业生发有《 就业报到证 》,而自考生就无权得到,从而剥夺了自考生广泛就业的机会,等等。
    第二,自考证书还不能得到互认,违背“法具有统一性”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如自考公共英语( 公众英文的测试系统)等级考试的证书,还不能在“同一地区、同一级教育行政部门间” “互认” ,不能顶替与之水平相同或较低水平的学位英语考试合格证书,成人教育本科生如想取得学历,还必须参加“学位管理部门”举办的考试等等。
    第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环节的力量还相对薄弱,社会助学单位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还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在发展方面,笔者认为,应积极推行自考与普通高等教育的“学分互认” 、“课程互认” ;应在普通高校实行“教考分离”制,即由自考部门逐步开考普通高等教育院校所开设的课程,在全国逐步实行“宽进严出” 、“教考分离”的高等教育制度。在完善方面,应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高校在校生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 环节,充分调动普通高校和社会各助学单位(主要是民办高校)在“自考助学”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它们各自应发挥的作用!
    第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课程的学历层次还太低,目前只有基础科(专科)和本科,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形式,应开考硕士生课程、进行研究生教育。
    第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这一高等教育形式,在考试“策略”和“技巧”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不尽人意的地方,如由于在“命题方面”的“不科学性” ,导致了违纪作弊现象的客观存在;在社会助学方面,还存在着主考院校及其命题老师参与辅导和办班,社会力量办的学校得不到重视甚至是受到限制和歧视等等。
    此外,我国的高等教育(含各种形式的高等教育),在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错误:即凡是有关行政机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职责”方面的教材,均效仿西方资产阶级学者的“天赋人权说”而注重了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权力”(实行的是“权力本位”原则)而置“义务”为其次 ,使“权力”和“义务”换了位,使政府官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将人民交给自己的权力“当成了自己或自己家的权力” ,甚至滥用,从而产生了腐败。因此,我们应当将实行“义务本位”(天赋义务)思想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项基本原则,并把这种思想作为高等教育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
    二、我国高等教育考试制度应做的改革
    笔者认为:我国高等教育首先讲是“应当改革”,其次是这种改革不能只作形式上(如素质教育)、枝节上、教学方式方法(如‘课改’)上的改革,而应当是“政策”和“方式方法”的“互动”过程。要用“方法”指导教学,用“制度”验收教学及其“成果”。否则,方法再好,学生不学,又没有制度约束,则仍然是“空谈”!!具体地讲,我国的高等教育应当从制度、策略、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等方面,做彻底的、全面的改革。
    (一)关于高等教育考试制度(政策)方面的改革
    笔者认为:我国的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自学考试这三大高等教育形式,在制度(政策)方面,主要应进行如下改革:第一,取消普通高校的毕业考试权和毕业文凭发放权,在普通高校、民办高校实行“公平的”全国统一的“宽进严出” 、“教考分离”的高等教育考试制度,以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和我国的综合国力。具体讲就是,在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实行“宽(严)进严出” 、“教考分离”制,给各类高校以充分的“招生”与“教学”的权利与自由,给各类高校学生以充分的“就学”与“学”的权利与自由(如实行打破专业教学计划的学分制、允许在校生结婚制等),但学校“教”与学生“学”之“优劣” ,则要由国家通过“考试”这一形式来“验收” ;学生修满学分并经“考试”成绩合格,发给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继续考试,经若干次考试仍考试不合格的,其可以带着“玩儿” 的成果(如配偶)回家------就不要带着文凭到社会上去“滥竽充数”了。我们也不应当为使普通高校建成“国际一流规模”的大学,为“学校增收‘建校费’” 而将学校建成“庞大而漂亮的”“垃圾制造厂” !!
    应当明确一点的是,本人设想的高等教育考试的新制度,并不与“素质教育”相悖,而是“落实”“素质教育” 。因为,我们首先承认学生的主体性,主张学生在“自由” 、“宽松”的环境中进行“自主学习”和在“做中学” (美国教育学家杜威的教育思想) 、“学中做” ,使学生的“潜力”得以合理发掘、个性和特长得以充分发挥;其次,这一新的教育思想或称“制度” ,符合素质教育关于“个性教育”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教育观,也符合国际上发达国家的教育思想与理念;再次,实施素质教育也并不反对“考试” ,相反,严格的、“引导”性的“考试”仍然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在现阶段,“考试”依然是“验收”学校“教”的好坏、学生“学”的优劣的一种最有效、最合理的方法。
    此外,有的学者认为取消普通高校的毕(结)业考试权和文凭发放权,是剥夺了普通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第一,我国对学历文凭的承认是国家承认,国家有权力和义务对高校的教学质量、学生是否具备了某学历层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验收” ;第二,即使按上述观点做,国家也并没有干涉高校的办学自主权,高校在“招生” 、“教学” 、“人事与经济管理” 、“学校管理”上仍然是“自由和自主”的,让国家承认又不让国家“检验”和“验收” ,是霸权主义的、无理的!!
    第二,在普通高等教育学校(含民办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三者之间实行“有机结合”制。即把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与高等自学考试有机地结合起来,普通高等教育院校(含民办高校)与成人高等教育院校主要承担“招生”与“教学”的任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主要承担课程的命题、制卷、考试、组织阅卷与评卷、登统任务。这样,就使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机地结合了起来,融为一体,形成高等教育的联合实施体系,三者互相制约、互相促进、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为中华民族的高等教育事业服务。
    第三,促进普通高等教育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文凭效力和待遇上的同一,给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专、本科毕业文凭的考试发放《 就业报到证 》(或为其办理“人事代理” ,允许其在社会各界流动),给自考毕业生一个“就业”与“再就业”的机会,以扩大就业、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这也符合一个国家“法制”的统一的基本要求,一个国家的一样的文凭、持证者享受两种不同的待遇,本身就是不合理、不公平、不同一的表现。
    (二)关于高等教育考试制度策略方面的改革
    笔者认为,我国的高等教育考试制度在策略方面的改革,主要体现在“提高命题的科学性”方面。所谓提高命题的科学性,是指国家高等教育考试主管部门,应当在高等教育考试的“命题”方面注意“命题的科学性” ,力争使考试试题既能考出学生的“学识水平” ,又能使学生在应考时“不考虑违纪与作弊”而专心应试,从而实现考试目的。
    笔者认为,在命题的科学性方面,“全国司法统一考试”的命题工作,做的是相当“到位”的;应作为我国高等教育考试的“重要借鉴” !因为,众所周知,在全国司法统一考试的考场上,考生都是“紧张地” 、“默默”地答自己的题,不交头接耳也不偷看他人答题------人们只能听到考生书写的声音。这是为什么呢?笔者经反复研究,得出如下结论:全国司法统一考试的“命题是最为科学的”,但尚存在着个别题“有误”的弊端 。
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命题的科学性,我认为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试题涉及的“面”来看,试题基本上涵盖了所试学科的方方面面,注重出“客观性试题” ;但其又加进了一些“实践性”内容,也考虑到了“主观性试题”的比例 。使试卷实现了“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的完美结合。
    第二,从试题的“难易程度”方面来讲,试题的“易”的方面,主要是使试题“涵盖”的“面”“广” ,但不是“面面俱到” 而是对“面”的“选择性应用” 。试题的“难”的方面,主要是注重考“似是而非”和“似乎违反常规”的问题。
    例如:在一般租赁合同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租赁物灭失的风险责任,是由“物的所有人”承担的;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灭失的风险责任,则由承租人承担。一般讲,考生一般注重的是“一般租赁合同”的各种规定,而易忽视“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规定和“为什么这么规定” 。而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则专考这种“似乎是违反常规”的问题。
    第三,从考试的时间安排来看,全国司法统一考试的试题,从“试题的难易程度”(所占比例暂不论及) 、“题量”等方面,在考试时间上作了精细的安排(三小时即180分钟)。一般讲,对所考课程比较娴熟的考生,在到120至150分钟可以答完试卷,还有一定的时间检查和修改;对课程掌握的一般的考生,在150至170分钟内可以答完试卷,检查和修改的时间则很少;对课程掌握的较差的考生,则在180分钟内无法答完试卷,更谈不上对答卷情况的检查和修改了。
    由于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在命题方面科学,首先使考生没有违纪作弊的时间,其次使考生产生“不敢相信周围考生所写答案是正确的”的心理,因而形成了“紧张答题”和“必须自我判断”的考场环境。这就有效地杜绝了违纪作弊现象的发生,可以考出考生的“真正水平” !!
   因此,本人主张我国的高等教育考试,除从“制度”(政策)上加以改革外,还应从命题的“策略”与“技巧”方面加以认真研究和改进,而可以汲取的最有价值的经验,就是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在命题方面的“策略”与“技巧” !
    (三)关于高等教育考试制度在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方面的改革
    本人认为:我国的高等教育在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方面的改革,主要是首先在涉及政府官员、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的学科,实行“义务本位原则” 、实行“义务本位”教育。也就是说,我们应当首先在受教育者接受有关行政、司法专业知识教育之初,让学生接受“义务本位”教育;即让学生知道自己“为官” 、“为警”首先是自己的“义务” ,其次是“职责” ,最后才是“权力” ;并且,“权力”只是履行“义务”的手段和工具。其次,我们再将“义务本位”教育推广到“职业教育”的各个领域,从根本上解决人的认识问题:使每个人都以“履行义务”为其主要精神依托,使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得以发扬,使各行业的职业道德水平大大提高!!
    因为我认为:“义务” ,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一种“责任”即“天赋的义务” , 是“本位” ;而不是西方资产阶级学者认为的“天赋人权” 。这种“责任”既包括追求生存、学习、劳动、生儿育女、赡养父母------,又包括服务社会、管理事务、管理社会、管理国家------。并且,一个人的子女越多或政治地位越高,其“义务”(责任)也就越大;世界上没有“绝对”的权利(权力),也没有“绝对”的义务(责任),这也就是“权利”(权力)义务相一致原则。因此,我们如果继续实行“权力(权利)本位”教育,就会使受教育者、将来的政府官员、司法工作者等“淡化”甚至“忘掉”“义务”(责任或职责);而我们如实行“义务本位”教育,则会让受教育者、将来的政府官员、司法工作者“时刻”牢记自己是“义务”的“履行”者,而“权力”(权利)则只是其履行“义务”的工具和手段,是为履行义务服务的!!应当强调一点的是:该并不会削弱“行政权” 、“司法权” ,并且还会增强 “行政权” 、“司法权”的的权威------
    但是,我国以往的高等教育教材,如《 行政法学 》(罗豪才主编,北大出版社2003年3月版)、《刑事诉讼法学》(王国枢主编,北大出版社1998年4月版)等,都过分地强调了“行政权” 、“司法权” ,并强调这种权力只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才可以行使。这就容易使学生从接受本专业或职业道德教育之初,就产生了一种“权力本位”(第一)的思想意识,形成了政府官员、司法干警“高人一等”的观念,从而为今后的腐败打下了基础!!
    我的改革思路是:我们应当首先在涉及政府官员、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的学科,实行“义务本位原则” ,实行从政、执法“义务本位”教育。如,在阐述“行政权” 、“司法权”时,我们可以依“义务本位”原则来加以阐述:即“行政机关履行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行政为民的义务,司法机关履行检察、审判的义务,公安机关履行拘留、侦查、执行逮捕等义务------”而“行政权” 、“司法权”只是履行“义务”的工具和手段,为“义务本位”服务。其次,我们再在“职业道德”的教材编写上推广“义务本位”原则,力图在全民开展“义务本位”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本人坚信:通过上述高等教育制度改革与完善,必将使我国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学生乃至整个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和国家的综合国力有明显的提高;必将使我国的行政与执法环境大大改善、职业道德水平明显提高;北大的“精英”们也就不再自称为“废物” 、其他高校毕业生也就不会称自己学校的考试是“垃圾考试”了;并且,严格的教育考试制度则将使我国“爱因斯坦”辈出、“千里马”广至,故此乃利国利民之善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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