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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对策研究

发布日期:2010-03-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随着法律的普及,人们的维权意识得到增强,越来越多的刑事被害人要求民事赔偿,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日益增多,而与之不相称的是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执行到位率普遍较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法律文书权威受到了严重挑战。
一、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现状及特点

案例1:河南省舞钢市女青年杜某 7 年前因提出解除婚约被自己男友韦某砍了 18 刀,面部、牙齿、下颌骨、手腕关节、手指等严重受损伤致残。案发后韦某外逃不归,杜某被送入医院抢救。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杜某的家人曾向司法机关申请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希望借此缓解家庭生活困难,保障被害人的合法利益。但由于受《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的限制,司法机关对此爱莫能助。后被捕归案的确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12 年,并被判决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医疗、伤残补助等费用共计 44224.39 元。然而,令杜某伤心的是,由于韦某的家人在案发后不久就变卖、转移或隐匿了家中值钱的财产,法院无法为她执行来任何赔偿款。①

案例2:2001年9月16日晚,某市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司机杨某酒后驾一辆货车在路上行驶,将骑自行车的母子二人撞出十几米远。司机杨某为逃避责任,慌忙逃窜。被撞的母亲姚某失血过多死在医院,儿子小许虽未死亡,但脑部严重受伤,丧失说话能力,而且颅骨还需要进一步的整形固定手术,否则,生命就有危险。肇事司机杨某在出事后第二天即被抓获。虽然法院最后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3年并赔偿被害人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50余万元。但是被告人杨某本来就是东借西借刚凑好钱买车,搞运输还不到1个月,自己的债就欠了一大笔,根本拿不出钱来赔偿受害的当事人。法院对杨某采取强制措施,拍卖掉汽车执行到3万元,但这些远不及小许医疗费的十分之一。许某忍着丧妻之痛,为给儿子治病尽了一切办法,连自己的工作都丢了,巨大的生活压力,许某迫于无奈实施了抢劫犯罪,最后自己被关进了监狱。儿子小许只好留给许某年迈的父母照顾,最终小许因无钱治病死去。②

案例3:2004 年 4 月 28 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轰动全国的马加爵杀人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马加爵死刑,附带民事部分判处马加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父母每家人民币2万元。在我们对刑事部分的判决欢呼社会正义得以实现时,却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判决产生一丝忧虑,暂且不说赔偿数额的大小是否合理,就连这 2 万元的赔偿,对于三名被害人的家属来说,可能是一张永远也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因为作为附带民事赔偿的义务人马加爵将被执行死刑,其被捕前是一名在校学生,无收入来源,唯一的财产就是一台电脑,根本无法履行赔偿义务。所以本案中的另一名被害人龚博的家属最终放弃了对马加爵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他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即使打赢了这场官司,也不会拿到钱。

上述案例对于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来说具有普遍性,“执行难,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更难”几乎成了近年来执行人员的共识。重庆市一位多年从事刑事审判、公诉工作的刑法学会副会长在其专题调研《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及其保障》一文指出,“重庆市近八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难以兑现”。③ 据宜昌中院统2002-2005宜昌中院执行庭共承办刑附民执行案件36件,执行标的达159.26万元。该院为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此类执行案件作为攻尖目标,采取多种执行措施,穷尽一切之手段,但至目前,执行到位标的只有16.22万元,执行到位率仅有10%,大部分案件均以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而裁定中止执行或发放债权凭证。④

为进一步了解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的现状,笔者采取调卷和走访执行人员、当事人等方法,对江苏省徐州市13家法院(包括市中院)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进行了调查,从 2005 年 1 月至 2007年12月全市法院共新收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171件,同比上升11.43%,旧存30件,同比上升3.57%。执行结案 189 件,其中包括:中止执行的21件,占10.45%;终结执行的96 件,占47.76%;全额执结的62 件,仅占30.85%;和解的 10 件,占4.98%。在62 件全额执结的案件中,有 16 件案件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措施得以执结,有 46件是由家属自愿代为履行的。执结的189 件案件申请标的共计2606万元,执结标的为842万元,执行兑现率为 32.31%。

从以上案例及数据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1、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日益增多,执行难度加大。

2、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的到位率普遍较低,而且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占相当大的比例。

3、在执行到位的案件中多数是由被执行人家属代为履行,被执行人本人履行的较少。

二、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成因分析

1、“重刑轻民”思想存在。在诉讼过程中,受传统“重刑轻民”思想影响,大家更重视对犯罪的惩罚问题,而不重视对被害人民事赔偿的保护。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审理中很少有法官将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和线索作为调查的重点,错失了掌握被告人的财产状况的良好时机,加大了以后执行的工作量。同时,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民事部分的调解不够重视,大多是走走程序,很少认真挖掘调解可能,没有充分发挥调解积极效能,调解兑现的案件少。

2、法院自身缺乏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有效措施。受“审执分离”制衡机制的影响,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与否和主刑的执行没有联系,也不会影响以后的减刑、假释工作。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刑事部分的判决已经定局,无论履行义务的表现如何均对该部分的判决不产生影响,所以被执行人往往抱着“死猪不怕开水烫”、“破罐子破摔”的心态,拒绝履行义务。同时,被执行人的实际财产往往处于其家属的掌控之中,对于那些不配合的家属法院却找不到法律依据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所以,法院向被执行人家属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时,一般只能寄希望于被执行人家属的自愿和配合,而无其他有效办法。

3、财产保全立法中存在的不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民事诉讼法》第92、93条规定,有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无权采取财产保全。那么,在刑事案件案发至侦查、起诉阶段将经历很长一段时间,有的甚至是几年,在如此长的时间内,被告人及其家属完全有时间将财产安全转移,致使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落空。

4、被执行人消极对待赔偿。作为被执行主体的被告人一旦被定罪量刑,就容易产生抵抗情绪,多数被执行人认为“打了不罚,罚了不打”,自己被判处了刑罚,附带民事赔偿就不管了。有的被执行人在案子审结后,认为法院处理不公,对履行法律文书产生对抗情绪,拒不履行。

5、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的被执行人往往就是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这些人多为家庭经济条件差的社会底层人员,缺乏收入来源,即使有职业,收入也相当低。案发后这些人一般被限制人身自由直至刑罚执行完毕,在监狱内服刑后更无收入来源。还有的被执行人被执行死刑,没有可供执行的属于其个人的财产,根本无法履行赔偿义务。象案例三中附带民事赔偿的义务人马加爵被执行死刑,其被捕前是一名在校学生,无收入来源,唯一的财产就是一台电脑,根本无法履行赔偿义务。

三、破解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对策研究

1、转变观念,加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 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不仅可以使被告人认识到其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使其能从内心深处体会到对其处以刑罚的必要,让被告人认罪服判,接受改造。而且可以使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及时得到赔偿,使其对社会治安的不满情绪得到缓解,降低其对被告人的憎恨程度,尽可能消除被害人的报复心理,排除社会治安隐患。因此,加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不仅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而且还可以缓解执行压力。

在调解方法上应将调解的侧重点放在被告人亲属上,让被告人亲属感到自愿代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在帮助被告人消除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后果,从而使被告人获得酌情从轻处罚的机会。

在调解次数上,可对庭前和庭审调解次数作出硬性规定,如可要求调解人员在庭前至少做两次调解,调解未成功,再由审判长主持一次调解,如果双方还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则审判长在庭审中还要再进行一次调解,以防止调解工作走过场,切实保证把调解工作做实做足。

给付方式上要有利于执行。在诉讼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其亲属往往处于量刑情节的考虑,总是表现出积极的姿态与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赔偿方面达成协议,但一旦刑事判决生效以后,被告人就会对已达成的调解书拒不履行,这对被害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此在调解时应注意给付方式的可行性考虑,一般要求即时给付,对于分期支付或在一定时限内支付的,则必须提供担保。

2、加强法院与服刑机构的配合。在诉讼过程中,将刑事被告人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作为从轻处理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可以提高被执行人及其亲属履行义务的积极性。在被执行人服刑期间,如果能够把附带民事执行与被执行人在服刑期间的减刑、假释考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也同样可以提高被执行人及其亲属履行义务的积极性。执行人员应当将被执行人的民事赔偿情况通知服刑机构,服刑机构应根据被执行人的服刑情况,综合考虑其履行附带民事赔偿的表现,以决定是否报请减刑、假释。法院在做出裁定时也应综合考虑被执行人履行附带民事赔偿的表现:对于符合减刑、假释条件又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的,予以减刑、假释;对于符合减刑、假释条件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赔偿义务的,不予减刑、假释。这样,就可以提高被执行人及其亲属履行赔偿义务的积极性,进一步缓解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工作的压力。

3、完善财产保全制度。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能顺利执结,很大程度上因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转移不能及时得到控制,为克服这一缺陷,必须完善财产保全制度。如前所分析,现行民诉法规定,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机关只能是法院,这使得侦查、提起公诉阶段的很长时间内当事人无法申请财产保全,被告人及其家属在此期间完全有时间将财产安全转移,使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落空。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当事人从公安机关立案时起即可申请财产保全,公安机关、检察院机关或法院均可依申请或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

4、扩大协助执行义务人的范围,加大对拒不协助执行的被执行人家属的处罚力度。由于在押被执行人的财产主要由其家属掌管,因此,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协助执行义务人主体包括被执行人的家属。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人员首先应根据其所掌握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行执行,在必要的执行措施用尽后,如果仍不能执结或根本不能发现可执行的财产,则由执行人员向在押被执行人的家属发出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其在10日内如实填报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情况。拒不填报或填报不实的,法院可直接对被执行人的家属制裁,予以拘留并可同时处以罚款。 

5、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中,大多数案件中被告人根本就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告人又身在监狱,有的甚至被执行死刑,无法创造补偿财产,这使得法院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无法得到充分的兑现,被害人的赔偿问题根本得不到解决,造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难。为此,在加大法院执行力度之外有必要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制度,以保证被害人在遭受不幸后,无法从犯罪者处获得赔偿时,仍能得到其他方面的物资抚慰,以安抚其精神,安定其生活。
 
注释:

① 李晓芳、王东辉:《附带民事判决执行难》,载 2000 年 12 月 4 日法制日报,周一特刊。

② “丧妻失子可怜,沦为罪犯可悲”,载2002年3月21日《检察日报》第七版。

③ 转引《近八成刑案赔偿成“法律白条”》,载www.wsxq.com/chongqing/zixun/Html,于2008年1月22日访问。

④ 韩庆解:《设立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救济金制度探讨》,载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 ,于2008年1月22日访问。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宋会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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