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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死亡医案的《再次鉴定陈述书》

发布日期:2010-03-30    作者:谭林辉律师
再次鉴定陈述书
各位专家:
  你们好!
本人受死者徐某生父徐某某的委托并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代理律师出席今日的专家鉴定会。事前本人经已研读了相关病历资料、大量医学教科书并咨询了有关医学专家的意见,特作陈述如下:
导致患儿死亡的重要原因是颅内出血(见尸检报告:左颞部硬膜下血肿约5.4×4×1cm)引起严重脑水肿、颅内压升高,发生脑疝,而颅内出血的直接原因是迟发性维生素K缺乏症。患儿徐家楠是在6月15日17:50到某区人民医院诊疗的,该院是“二甲”医院,有较高的医疗水平和条件,但是医方的严重不负责任和马虎了事造成了徐家楠的不幸冤死。其过失如下:
一、没有及时使用VitK1。患儿入院时,医方就应该考虑到迟发性维生素K缺乏症的诊断,积极进行有关检查,并立即使用VitK1。其理由如下:从病历和化验单可见——(一)患儿只有54天,为好发年龄;(二)纯母乳喂养;(三)腹泻20余天,脂溶性维生素K吸收不良;(四)出现黄疸,转氨酶、胆红素明显升高,低蛋白血症。这些都是引起VitK缺乏症的病因。可惜医方直到16日3:30(入院后9小时30分),病人出现呼吸停止时才用VitK1,应该在进院时就用!VitK1是非常便宜的药,没有副作用,为什么不用?静注VitK1出血可迅速停止,用后2小时内凝血因子水平和功能上升(见人民卫生出版社《儿科学》第6版154页倒数15~16行),可惜医方没有这样做,延误治疗9个半小时!生后1~3个月,纯母乳喂养的小儿有肝胆疾病、慢性腹泻等也应当用VitK1,预防本病(见上述《儿科学》154页23行预防部分)。
二、没有及时做辅助检查。如凝血酶原时间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应在入院时及时做,但医方在16日3:30才开了医嘱做凝血五项,医院也收了费,但是从检验室的报告单可看出:医方只做了纤维蛋白原一项,并且注明了“其他三项无法测出……”,关键的上述两项都没有做!请问——“二甲医院”为什么不能做呢?这是严重的过失!如果及时做了,就会及时提醒医生尽快治疗。
三、没有认真检查观察病情和询问病史。患儿入院前就有脑出血的表现——见某市中心人民医院病历资料第“②”页“现病史”栏“……昨日患儿突然出现烦燥不安、拒奶,时有双眼凝视、嘴角抽动、肢体抖动,可自行缓解,遂到某区人民医院……”。但是这些都没有引起医方的足够注意并及时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治疗,只是在“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的“入院情况”栏最后记载“……患儿有烦躁不安,纯母乳喂养。”简单内容,不如中心医院记录清楚,例如做头颅CT,就可以发现患儿颅内出血,及时治疗。
四、患儿病情加重后也不积极诊治。(一)16日3:30病情加重时,医方已经考虑迟发性维生素K缺乏症引起颅内出血(脑出血),只用了VitK1注射,没有输入新鲜冰冻血浆(见上述《儿科学》154页25~26行——“……输入新鲜冰冻血浆10~20ml/Kg,以提高血浆中有活性的凝血因子水平。”),以达到迅速止血的目的;(二)既然考虑为脑出血就应立即做头颅CT,如果做了就可以及时发现巨大的硬膜下血肿,而采取锥颅术,把血吸出来减轻颅压,挽救生命;(三)内科降颅压措施非常消极。从16日3:30至12:20的长达8小时50分钟内仅仅只用了一次甘露醇,见《儿科学》第125页倒数4~5行“颅内压增高时,首选利尿剂呋塞米,每次1mg/kg,静注;严重者可用20﹪甘露醇,每次0.25~0.5mg/kg,静注,每4~6小时一次,连用3~5天。”,更没有用白蛋白。患儿为低蛋白血症,用白蛋白效果更好。
五、其他治疗过失。(一)没有及时输血。患儿入院时就有较严重的贫血,颅内压升高时,脑的灌注压下降,组织贫血、缺氧,贫血则脑组织更加缺氧,纠正贫血可以帮助改善脑缺氧,也可以改善心功能及其他脏器的功能;(二)输液不当。入院时,患儿血钠就较低131mmoL/L,经输液后又迅速降至125 mmoL/L,低血钠造成水份迅速进入细胞内,发生细胞内水肿,导致脑细胞水肿,进而加重了脑水肿、更升高了颅内压,促成了呼吸衰竭。从入院到19:30的医嘱计算,输的液体为1/3张,此种迁延性腹泻(伴贫血),又有低蛋白血症患儿,多数血钠是低的,化验结果也证实了,应输入2/3张甚至1张液。造成这样的失误在于没有认真询问病史和检查观察病人,例如:入院时的病史记录中,腹泻每次的量是多少,有没有排尿等都没有记录。可见医方没有认真询问病情,也没有测血压。住院18小时20分钟,护理记录一个字都没有(如入院后是否有排尿、大便情况如何等),这些都是严重不负责的表现。由于输液不当,造成了代谢性酸中毒没有及时纠正(从血气分析报告可证实),致使病人病情加重;(三)没有上呼吸机。请问“二甲”医院可以没有呼吸机吗?真是笑话!从血气分析看,患儿氧分压只有69.7mmHg,严重缺氧,这又加重了脑缺氧,加重脑水肿。如果上了呼吸机,又及时根据血气分析调整呼吸机参数,就可以改善缺氧,而帮助病情的恢复;(四)经国家卫生部网站查询,门诊医生田某某、住院经治医生林某某均无执业医师资格,没资格当然就没那个水平了,其相应诊疗行为也不具有合法性。
综上所述,医方是“二甲”医院,必须具有较高的医疗水平和条件,但实际上不具有依法应具有的医疗水平和条件并且又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医方却对患儿进行了一系列所谓的“诊治” 错误百出,致使患儿病情愈加危重(尤其是脑出血),而在医方意识到病情严重并建议家属转院后,此时应及时转上级院,但医方却仍以尚欠几百块钱为由不给转院,交清钱后又以救护车需检修为由不出车,整整拖延了四个多小时(从8:00要求我们转院到12点多才开始转院的),13时许到中心医院,危重患儿终又因病情被耽误太久错失了抢救机会,于2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故此,医方对患儿的最终死亡应负主要责任。
最后顺祝专家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家庭幸福!                  
            代理律师谭林辉
                                  2007年11月15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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