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现将本案民事起诉状予以发布。
发布日期:2024-03-09 作者:李广成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XX区XX巷XX楼XX号。委托代理人:李广成律师,山西嘉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XX医院,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XXX街XX号,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院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40000XXXXXXXXXX。联系电话:0351-XXXXXXX。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1501.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600元、营养费6000元、误工费54160元、残疾赔偿金466226.2元、护理费10398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00元、鉴定费27000元、因鉴定支出的交通费1304.5元、餐饮费300元,以上费用共计1688011.99元,要求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1012807元,减去被告已支付的60000元,要求被告赔偿原告952807元。2、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XX年XX月XX日,原告因左臀部间断疼痛伴活动受限,入住被告医院脊柱外科治疗。该院初步诊断为:腰腿痛,气滞血瘀,腰椎术后。20XX年XX月19日,原告在全麻下行后路L4、5椎间盘髓核摘除术,手术结束时,被告给原告翻身拔管时,发现原告的双下肢不能活动。术后,原告双踝背伸、双踇背伸、双踝跖屈肌力0级,大便不畅。在脊柱外科治疗24天后,原告双踝背伸、双踇背伸、双踝跖屈不能症状未见改善,于20XX年9月12日转康复科继续治疗。转出诊断:腰腿痛,气滞血瘀,腰椎间盘突出症术后不全瘫。原告转至康复科后诊断为:痿症,气虚血瘀,截瘫,马尾损伤?原告双下肢无力,不能站立行走,双侧膝关节以下感觉减弱,大便需开塞露辅助,小便费力,双侧感觉L3以下完全缺失,双侧下肢踝背伸肌群肌力0级,踇长伸肌群肌力0级,跖屈肌群肌力0级,双下肢软瘫无张力,双侧跟腱反射减弱,ADL20分。被告对原告给予截瘫肢体综合训练,神经肌肉电刺激治疗。20XX年9月19日,肌电图神经传导测定结果显示,原告双侧L5 S1神经根受损。20XX年10月13日,原告诊断为:痿症,气虚血瘀,截瘫,马尾损伤,神经源性膀胱,神经源性直肠。20XX年11月15日,原告诊断为:痿症,气虚血瘀,腰椎间盘突出术后,马尾损伤,双下肢不全瘫,神经源性膀胱,神经源性直肠。原告于20XX年11月29日出院,出院后继续康复功能训练。目前,原告双膝以下感觉缺失,不能站立,双小腿肌肉萎缩,肌力0级,并有重度排尿功能障碍和轻度排便功能障碍,大小便控制不住。经鉴定,原告已构成五级伤残两处。原告认为,原告在手术前,虽然腰部和左腿麻木,左下肢乏力,但双下肢功能正常,完全可以自主正常行走,是被告在手术时操作失误,损伤了原告的神经,直接导致原告双下肢截瘫和马尾损伤,造成原告五级伤残两处的损害后果,给原告的身心带来了极大的负担和伤害,也给原告的家庭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对于原告所遭受的伤害和损失,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对原告进行赔偿。综上,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损失。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贵院判如所请。此致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原告: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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