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岁患者手术麻醉后昏迷不醒,起诉医院索赔480万
发布日期:2023-12-25 作者:张勇律师
患者王先生(38岁)因下腹疼痛前往区医院治疗,医院检查后考虑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并穿孔,随后进行手术治疗,但手术麻醉后王先生一直未能苏醒。遂于次日转入市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后,又先后转入省交通医院、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个月未见好转,后患者家属又将其转入区康养园进行治疗,至今未出院。
患方认为,王先生至今昏迷不醒,是区医院医疗过错所致,起诉要求区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80余万元。
法院审理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认为,区医院在为患者的诊疗过程中,诊断明确,患者具备手术指征,但医院术前的沟通告知及针对患者特殊病情的准备方面存在不足,术中变更麻醉措施后未能有效处理困难气道,及时建立有效通气,患者长时间缺氧导致缺氧性脑病,术后持续昏迷。故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为主要原因范围。
伤残鉴定意见认为,患者系急性化脓性坏疽性阑尾炎并穿孔、腹膜炎、不完全性肠梗阻、缺血缺氧脑病、消化道出血、气胸、皮下气肿、纵隔气肿、低钾血症、低蛋白血症、高尿酸血症、肺部感染、泌尿系感染、消化道出血、交通性脑积水伴间质性脑水肿、脑萎缩,其植物生存状态,构成一级伤残。患者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期间为20年。
一审法院认为,参考鉴定意见,并综合考虑医院级别和诊疗水平以及患者个体差异,区医院对本次医疗损害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即应承担70%的责任。市医院先行垫付的医疗费60万余元从中扣除后,判处区医院赔偿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90余万元。
医方不服,认为判决其承担70%的责任不当,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麻醉环节对患者手术的顺利进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严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是提高麻醉质量,保证患者安全的重要保障。术前讨论是外科系统对即将接受手术治疗病例的一种会诊形式,执行术前讨论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医疗质量,分析手术适应症、禁忌症、术式、术中可能遇到的特殊情况或术式的改变、手术并发症等进行讨论,降低手术风险,保障患者手术安全。因此,除紧急抢救生命为目的的急诊手术外,所有实施手术患者均须开展术前讨论。本案中麻醉医师因术前访视评估不到位,对麻醉及术后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和风险没有做到合理的评估,导致患者出现了严重的缺氧性脑病,一级伤残。
麻醉前的准备直接关系到患者手术麻醉的安全,麻醉医师术前必须亲自查看患者,掌握患者的病情和体检,审查化验等检查结果,对全身情况进行麻醉前评估(ASA风险评估),预测麻醉和手术的危险程度。术前讨论决定患者的麻醉方式,包括并不限于麻醉方法、用药途径、检测项目以及麻醉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其处理等等,对手术和麻醉中可能发生的困难和意外做出充分的预估。并做好与患者的沟通,履行好知情告知义务,将麻醉的过错以及可能发生的意外和并发症明确告知患者,并做好相关病历文书的书写。本案中,医生没有对患者提前沟通,了解患者困难气道的情形,对麻醉及术后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和风险没有做到合理的预判和评估,也没有做好充分的麻醉及术后应急管理预案,因此被鉴定机构认定存在医疗过错。
另外,在手术中,麻醉医师要按术前讨论确定的麻醉方式实施麻醉,严格执行技术操作常规和查对制度,在麻醉期间要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患者。还要密切监测患者的病情变化及各项生理指标,及时做出判断和处理,遇有不能处理的困难情况应当及时请示上级医师并与手术医师商量配合处理,并详细填写麻醉记录。
医者救死扶伤,患者把最宝贵的生命交给了医生,医生就应该承担起这份责任,尽职尽责救治患者。其在工作中一点小小的失误,就有可能让患者伤残,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因此医务工作者更应该谨慎、认真,在执业过程中应严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保证其实施的诊疗行为与当前医疗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对检查报告提示异常的患者要予以高度重视,在保障患者生命健康的同时,也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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