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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正式出台交通事故办案“八不准”,市民可监督

发布日期:2010-04-06    作者:滕月辉律师

从市交管局了解到,天津市从2009年3月23日起实施交通事故办案“八不准”规定,市民发现交警办案违反“八不准”规定可拨打电话2336 8069举报。
  据了解,交通事故办案“八不准”规定为:不准在交通事故办案中收受财物或接受宴请;不准以现金形式扣押交通事故担保金;不准指定汽车修理厂维修交通事故车辆;不准使用未加盖市定损办公章的评估委托书;不准弄虚作假制作法律文书;不准利用存车、修车等谋取私利;不准延误移送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不准延误移送吊销驾驶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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