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李武平律师成功代理王某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
发布日期:2010-04-15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王某因未经过省林业部门的批准,擅自移动屋前的花梨木,被公诉机关以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提起公诉,其委托李武平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经过研究案情,李武平律师提出的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属于初犯,确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
法院审理结果: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龙刑初字第96号
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09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907551010。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0]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查员王枫,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李武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19日上午,被告人王某为在自家房屋后的一块土地上建造房屋,在未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下,擅自伙同其父亲、弟弟等人一起,用斧头、手锯、钩刀、锄头等工具,砍伐了一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降香黄檀(别名花梨木)。
上诉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人的证言,举报信,情况说明,植物标本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属于初犯,确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非法采伐一株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降香黄檀,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的表现的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 志
代理审判员 薛卓明
人民陪审员 裴振山
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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