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人身损害案例 >> 查看资料

修路未设警示标志 致人损害承担赔偿

发布日期:2010-04-18    作者:李英俊律师
修路未设警示标志 致人损害承担赔偿
 
    本报乌鲁木齐414 (记者 崔建民 通讯员 张伟森 赵玉斌)新疆兵团农六师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自己修建的公路路面进行维修时,因没有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致使骑摩托车的原告韩先生车翻人伤。今天,新疆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万多元。
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中国成都蜀汉路346号法典律师大楼(四川省高级法院斜对面)
Mobile13980790988四川成都李英俊律师 Tel:(02865850088
QQ610122990 E-maillawyerliyingjun@126.com
李英俊律师个人网站//www.86028lawyer.cn
阳光蓉城*大成都公益网//www.scdpw.org
    20094月,某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对其施工并已完工的路面进行维修,路面铲挖后形成凹凸和小沟,路边堆有砂石料。但在此施工路面和路两头均没有设置任何提示过往行人及车辆注意安全的警示标志。2009424,没有取得驾驶证的韩先生骑摩托车从此路段经过时,因不明路况,摩托车碰到路面上的施工材料而翻倒,造成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建筑公司在进行路面维修时,挖铲致使路面凹凸不平,而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原告伤残,其作为施工方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没有取得驾驶证而上路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继治疗费等各项费用3.6万元的70%25200元。被告不服上诉。 来源:人民法院法
 
  李英俊律师提示《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郭永康律师
河南郑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