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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活动的成本分析及治理对策

发布日期:2010-04-2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走私活动是典型的财产型违法犯罪活动,走私行为主体追求成本最小化、利益最大化。走私活动的成本由完全成本、受罚成本、交易成本、机会成本等多种形式的成本构成,治理走私活动必须实施综合治理,使走私行为主体因从事走私活动的成本过高而放弃作出走私决策。

  运用成本理论分析研究走私活动的实践价值

  18世纪,英国经济学家、近代西方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奠基人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中,揭示了人类具有“经济人”特点,并以此来分析人们行动的动机。此观点认为,人是自私自利而且理性的,其一切行为的目的都是在代价最少、成本最低的情况下,谋求自我需要和利益的最大满足。这种观点虽然未体现人性的全面性,并受到了多方面的质疑,但它在较大程度上揭示了人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因素的本性特点,成为了近现代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理论基础。在“经济人”的理论假设下,守法的“经济人”在法律、政策、道德以及可控资源等约束条件下通过合法经营,对资源、钱财取之有道,违法的“经济人”则采取非法手段甚至犯罪手段突破法律、道德的界限和约束,谋求法律、道德允许之外的非法、不正当利益以满足自身利益的需要。在走私活动中,走私分子出于谋取非法利益的动机,实施逃避海关监管,运送国家禁止出入境或限制出入境的物品出入境的行为,或逃避缴纳应缴税款,以货物、物品的价格差来谋取利润。在此过程中,走私分子力求使成本、风险降到最低点,使收益、利润达到最大化,其行为符合“经济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方式、判断标准等一系列特征,因此走私行为可视为“经济人”的一种“经济行为”,是典型的财产型违法犯罪活动。财产型违法犯罪不同于激情型违法犯罪,它并非出于满足报复、泄愤、妒忌、情欲等扭曲、失衡心理而实施的不计后果的行为,而是以牟利为目的,一切以获得最大利润为原则。走私分子在实施走私行为之前都不是盲目冲动的,他既自私自利,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又是理性的精打细算者,权衡利弊、计算得失,综合衡量其行为的实施成本及预期效益,若预测有利可图则趋向于实施走私行为,若无利可图或者得不偿失则不实施该行为。走私的成本、收益的分析及走私分子得出的主观判断(不论正确与否)是走私活动发生与否的条件,它直接影响了是否实施走私行为以及走私对象、走私手法的选择。因此,对走私活动进行成本及收益分析,并研究走私活动发生的条件是可行的,可借此采取相应的对策实施全程、全环节的综合治理,这正是运用成本方法分析走私活动的实践价值。

  走私行为的成本构成

  成本是经济学上的概念,是指行为主体在实施一定行为、从事一定活动、达到一定目标时所必须付出的时间、财力、物力、声誉等有形、无形的代价或损失。在走私活动中,成本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完全成本。指为实施走私行为而投入的必要费用的总和。它是从事走私活动的前提条件,因此也称为必要成本。在从事走私活动之前,走私分子必须投入一定的经费以确保必要的物质条件,如购买走私物品、船舶、车辆,建造或改造船只,购买联络工具或通信设施等等。如在沿海香烟、成品油走私活动中,走私分子投入经费以改造船体结构和油舱设置、建造“三无”铁壳船、购置高频对讲机和卫星电话等等。

  2.交易成本。走私活动是一个交易的过程,存在着一系列的交易成本。一是走私分子为使其走私行为获得成功而支付诸如收集、获取有关违法犯罪信息的费用,如为寻找合适的买方、卖方等交易对象、获取交易信息等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二是“租用”权力所支付的费用。走私分子为增加走私的保险系数,往往给付大量的钱物来寻求有关执法部门或官员的保护,通过钱权交易来“租用”执法官员的权力。如在湛江“9898”走私案以及厦门远华“4.20”走私案中,走私分子为获得有关执法部门对走私活动的默认、保护或支持,向相关官员支付了大量的钱物,这些“租用”权力的费用构成了交易成本;三是为使货物脱手而支付的有关介绍费等费用。走私货物、物品必须出手才能使其利润得到客观实现,因此必须通过中间人等渠道使货物脱手,中间环节越多,交易成本越大。

  3.机会成本。指行为主体由于将时间、精力用于实施A行为,而丧失了从事B行为的机会,从而无法获得从事B行为所能带来的利益,这种可期待利益的丧失即称为机会成本。由于走私活动的非法性、隐蔽性和内部性的特点,它需要走私分子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去组织、指挥和实施,而这些时间、物力和财力本来是可以利用于合法经营而获取合法收益的,现在由于进行走私活动而丧失了这种机会,由此导致可得利益的丧失。如在“红油”走私活动中,渔民由于将人力、船舶和金钱投入到走私活动中,丧失了利用这些生产要素进行合法渔业生产的机会,从而无法获得从事渔业生产所带来的收益,这项可期待利益的丧失构成了走私的机会成本。

  4.受罚成本。指走私分子由于从事走私活动而遭受惩罚所付出的代价。走私分子在法律上承担的惩罚主要是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在法理上,行政处罚的方式主要有财产罚、自由罚等,刑事处罚的方式主要有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等。受罚成本和两种因素有关,即与受惩罚的概率(实施走私行为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可能性的大小)和惩罚的严厉性密切相关。受惩罚的概率越大,则受罚的成本越高;惩罚越严厉,则受罚成本也越高。因此,走私分子在实施走私活动之前都会考虑实施该行为是行政违法或是刑事犯罪,以及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程度大小,并考虑实施该行为受查缉追究的可能性。在每次走私收益相同的情况下,受罚概率小于1/2时,趋向于实施走私行为,受罚概率大于1/2时,则趋向于放弃走私行为。

  5.非财产利益性成本。指走私分子为走私未遂、遭受法律制裁、道德谴责、名誉贬损等可能性所付的心理代价(如恐惧、担忧、焦虑等)及其它非直接性财产利益的丧失。走私活动的多种可能性使走私分子长期处于焦虑、恐惧等心理状态之下,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并由此影响了其生活质量、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从而付出了巨大的心理代价。同时,由于走私分子非法致富,社会整体对其评价低,对其人格、诚信、道德、操守等方面产生鄙视、否定态度,从而对其从事其它社会活动产生了负面影响。非财产利益性成本存在的前提是社会主流道德观念鄙视而非艳羡、崇尚不法取财行为,否则难以构成对非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6.风险成本。指走私货物可能遭受到的自然损耗和因各种非主观原因造成的货物贬损。如在海上运载走私香烟,因天降暴雨导致香烟受潮报废,在走私成品油时,由于油舱渗漏等原因导致成品油流失而造成损失,或者走私毒品时被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而造成的损失,因走私分子或走私集团中“内讧”、“黑吃黑”或因有人举报等被查缉,这些风险构成了成本的一部分。

  针对不同走私成本构成的治理对策

  从宏观上分析,要治理走私活动,必须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分工与合作,加快对外贸易制度改革,确定合理税率,增加市场准入,减少国际关税壁垒和不合理价差,缩小国际间的货物价差和产品质差,降低走私利润空间。同时,应该认识到,只要存在国际贸易监管制度,走私就不会消失,只有通过疏堵结合、打防结合的方式提高走私活动成本,才能使走私分子失去行为“驱动力”,将走私活动减少或遏制在国家可容忍的程度,达到治理的目的。

  (一)提高走私活动的完全成本

  加强船舶、车辆等重点交通工具以及特种、敏感行业的管理,严厉打击“三无”船舶、无牌照、假牌照车辆,严格渔船和交通运输船舶的改造审批程序,严格按有关技术指标把关,加强对船舶主动力装置的管理,对查明是经过非法改造的走私专用物品的,严禁简单罚款放行,应坚决予以没收、拆解。海事、渔业、边防等部门在船舶管理上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形成打击合力,海关、工商、税务、文化等部门则要加强对货物及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增加其获得犯罪工具和走私物品的难度,从而提高其从事走私活动的必要费用。

  (二)提高走私活动的交易成本

  一是时刻保持“严打”态势,使其更趋隐蔽。深刻认识打击走私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以及重大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长抓不懈,保持高压。合理部署执法力量,实施海上抓、岸边堵、陆上查、市场管的打击战略,强化海上巡逻待机制度和陆上巡查蹲点制度,加强对走私、贩私和倒卖外贸产品的重点地区、场所的控制,坚决取缔黑市,打击地下经济,对走贩私的落脚点、中转站、私货藏匿处采用定点守候的手段开展侦查,准确打击,提高其被查缉的风险,增加走私分子在选择作案时机(包括时间、地点、环境等因素)时的考虑因素,使其迫于压力转入地下,增大寻找交易对象和进行交易的难度,增加交易成本,阻遏走私分子的作案心理、动机的产生,或者动摇、打消实施走私行为的图谋,遏制、防范走私行为的实施。

  二是合理配置公共权力,推行政务、司法信息披露制度。在保证国家公共权力有效运作的同时,解决好权力集中和权力分解之间的关系,合理制衡,互相监督,增加实施权钱交易的难度。借鉴国外反腐机制,逐步改善公务人员的显性待遇,建立廉政公积金制度,加大对滥用职权、渎职、护私、放私等行为的处理力度,及时有效的监督、制止、纠正和处理失范的公务行为,使权力“出租”的难度增大,走私分子因租用“权力”的费用过高而放弃“权钱”交易。同时,推行“阳光工程”,广泛实施警务公开、政务公开、审判公开,从制度上、程序上提高公共权力行使过程的透明度,减少内幕交易,也是提高权钱交易成本的重要途径。

  (三)提高走私活动的机会成本

  一是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群众合法从业。改善市场经营环境,采取有力的鼓励就业政策,拓宽各种就业渠道,创造就业机会,提高就业率,减少失业、无业人员受诱惑从事走私的可能。目前,由于每年数月的休渔期,沿海渔民基本处于人、船闲置,无工可打的状况,此时渔民从事走私活动几乎不存在机会成本,极易受走私分子引诱和鼓动。因此,要特别注意引导渔民在休渔期从事临时性的充分就业,防止其在休渔期从事走私活动。

  二是要改进政府管理行为,减少就业、经营成本。要杜绝不合理行政审批制度对群众正常从业的干扰,从方便群众合法经营、减少就业成本出发,减少合法经营活动的审批环节,降低其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改进对生产、经营、投资等活动的管理方式,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侵犯知识产权、黑市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群众营造平等有序的经营环境,引导群众的劳动力、资金、实物等生产要素投入到合法行业和领域。在政府引导和保护下,群众的经营效益必然会大大提高,从而增加从事走私活动的机会成本。

  (四)提高走私活动的受罚成本

  一是提高惩罚的严厉性。根据走私动态不断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将走私行为按照不同危害程度予以科学分类,区分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做到罪刑相适应、违法行为和处罚相适应,防止罚刑不分,以补代刑,以罚代刑,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和教育功能。针对走私犯罪是财产型犯罪的特点,加大经济惩罚力度,特别是财产刑罚的幅度,恰当使用罚金刑,限制和剥夺其再犯的经济基础。同时在法律上对曾经进行走私犯罪的人进行权利上的约束和从业资格上的限制,使其受到多方面惩戒。如《公司法》中规定:因故意犯罪被判刑罚期满5年之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经理职务,对打击公司法人走私具有较强针对性。

  二是提高走私行为受惩罚的概率。严格落实打私领导责任制,提高走私活动各个环节的打击力度,加强边海防巡逻,加大在武器警械、通讯装备、交通工具及人力等方面的投入,提高其缉私能力,建立沿海、沿边监控系统,争取对走私活动在装备、技术上的相对优势,提高走私活动的发现率和破案率。在公正执法、公正司法的同时,要提高执法、司法效率,走私一起发现一起,发现一起破获一起,破获一起处理一起,使违法犯罪行为与法律责任之间构成“必然性”而不是“可能性”。认真执行“累犯制度”(刑法第65条),从重打击以走私为业的走私分子。同时,认真执行刑法追诉制度,摒弃“不破不立”的错误做法,发现走私行为即予以立案,使刑事追诉期限在法律上得以延长,使其难以逃脱法律制裁。针对走私活动多为跨地区、跨国家流窜作案的特点,增强整体作战意识,加强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作,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在组织机构,情报交流等方面积极开展协助,共同打击走私犯罪。

  (五)提高走私活动的非财产利益性成本

  目前,沿海一部分群众的法律意识仍不高,对从事走私活动的后果认识不深,导致参与走私或被利用从事走私活动。因此,要重视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宣扬合法致富观念,倡导取之有道、合法竞争的商业道德和价值观,加强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增加群众选择行为时的理性程度。大力宣传现实案例,使“走私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深入人心,使群众认识到走私行为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密切联系,并对走私行为受惩罚的概率有清醒的认识,以现实案例促使其放弃侥幸心理。通过以上措施,在法律、道德两个层面对走私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使人人鄙视对财产取之无道的做法,增加走私分子的心理成本和行为风险。

  (六)提高走私活动的风险成本

  适应各个时期反走私斗争形势的需要,改进方法,开拓思路,调整斗争策略,加强情报网络的建设,提高情报力量对走私活动的渗透,将其布建到走私活动各个环节,加强对源头的有效控制,及时、准确地掌握深层次、内幕性、预警性线索,提高防范和发现走私活动的能力。以经济为手段提高群众报警率和特情耳目提供线索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力情报和技术情报的作用,使特情耳目成为缉私力量的有效延伸,做到耳聪目明,敌动我知,牢牢掌握打击走私的主动权,并以此分化瓦解走私集团,增加走私活动的风险,提高管控能力和查缉成功率。

  此外,应通过机制改革,尽一切努力追缴走私赃款赃物和偷逃税款,减少走私活动的收益,打击“洗钱”活动。完善存款实名制、股票交易实名制、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报备制、大额汇款审查制等制度,增大走私交易及转移、使用和享受走私收益的难度,相应增大被发现、罚没的可能性。利用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机会,加强国际多边和双边反腐败司法协助,防止腐败官员外逃及不法资金的转移,加大境外缉捕力度,及时收缴其犯罪所得,运用国际反腐机制打击国内腐败行为。
 
【作者简介】
钟国建,系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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