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特征
发布日期:2010-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强制性。行政拨交工会经费是《工会法》规定的,《工会法》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必须执行。不执行就是违法,就要强制执行。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工总财字[1992]19号文件《关于新<工会法>中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重申1980年12月31日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照工会法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的通知》的规定,对逾期未交或少交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应及时进行催交。经多次催交无效的,通过银行进行扣交,并按欠交金额每日千分之五扣收滞纳金。
(2)无偿性。企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向工会拨交经费是无偿的。拨交工会经费是国家为了支持工会履行社会职能的需要,因此不需要偿还。
(3)固定性。行政方面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这是法律固定下来的,具有长期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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