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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难的进步,国家赔偿法修改案终获通过

发布日期:2010-05-07    作者:110网律师
29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该法对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作出规定。相关修改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细读修改案全稿,尽管还有很多遗憾,但是相对于曾被国人讥笑为“国家不赔法”的原法案,实在可以说一次艰难的进步。
1、超期错拘可获国家赔偿
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没有犯罪事实和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捕、错判的,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是,依照法定程序拘捕的人,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是否应给予国家赔偿?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修改相关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
新的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点评:现实中存在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为对公民造成损害而公民却得不到赔偿的现象。这次法律中删除了“违法”的表述,将有利于减少这类情况的发生。可以说,这是此次法律修改最大的亮点。‘违法’二字给国家赔偿设置了障碍,国家赔偿法是救济法而不是监督法,解决的是受害人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的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先行拘留,并对拘留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在综合各方意见后,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将国家赔偿法的相关条款修改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精神损害首次纳入国家赔偿
2009年底,蒙冤入狱13年后被释放的河南农民胥敬祥,在经历4年多的漫长索赔之路后,终于获得国家赔偿。但赔偿委员会在赔偿决定书中表示,胥敬祥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这项请求不予支持。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类似赔偿决定表述将成为历史。新的法律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点评:国家机关以公权力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时精神上的痛苦是很严重的。精神损害赔偿对受害人是一种补偿和安慰,对致害者是一种警戒和教育,将会减少损害他人人格、人身权的侵权行为的发生,也体现了公民的尊严。
但是,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并没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这可能是该条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必须尽快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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