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接治病人贻误病情致人死亡应该承担多大责任?
发布日期:2010-05-12 作者:110网律师
网友“ぷ爱以ぶ欠费”:我是一名药店老板,我母亲是一家医院的退休医生(有执业医师证)。2009年6月26日上午,一位家长带一儿童来我店就诊,当时情况是低热(37.5度),胸部有一小块皮疹,心肺未见异常,精神良好,我们用感冒药和抗过敏药对其进行治疗。据事后家属反映,病童下午有好转,但晚上出现其他异常,家属没有带其去就诊,直至第二天到另一个诊所就诊(听邻居说的,不过病童家属不承认),病情未见有好转,第三天更为严重。于是,紧急送往当地大医院治疗。会诊意见:1、全身炎症反应引起呼吸窘迫综合症;2、心力衰竭;3、脑干脑炎。虽经医生全力抢救,但由于病情过于严重,病童心跳停止。病原学最后诊断为手足口病。现在,家属要求我们赔偿,原因为:1.无证行医;2.耽误病情。卫生部颁发的《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08年版)》诊断标准中规定,手、足、口等部位“若无皮疹,临床不宜诊断为手足口病。请问:我们是否需要给家属赔偿?如要赔偿,我们需要承担多少的责任?
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你们肯定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为药店毕竟不是医疗机构,没有办理行医证,也不具备相应的治疗设施及治疗条件,一定程度上贻误了病情。患者家属没有及时将孩子送到正规医院治疗,也存在一定过错。如果有证据证明有另外一家诊所参与且存在处置不当情形,也应分摊一定责任。具体多大责任,应该通过鉴定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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