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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纠纷的成因及预防

发布日期:2009-07-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银行发行的信用卡确实给消费者带来很大的方便和安全及实惠,亦使资本的流转率得到提高,收到消费者与银行和商家三赢的社会效果。但由于消费者对合法透支的知识掌握不足和银行发卡时审核不严,造成信用卡透支逾期不还时有发生,进而造成投入大量人力进行追讨和诉讼,即伤害了消费者,又损害了银行利益。分析这些信用卡透支纠纷的成因和法律文书生效后出现强制执行的原因,发现存在如下情形:

 

    一是有些消费者特别是年轻人极喜欢持卡,有些年轻人甚至于对各家银行不同种类的卡都要申领一张,其用意首先是方便消费,其次是显示阔绰、潇洒,再者也有替代填入解燃眉之需的功用。由于身上的卡多了,不做慎密管理的人便可能出现消费后该填入时未及时填入,因而违反了办卡时签订的合同和有关信用卡章程。

 

   二是办卡时根本未全面正确理解有关信用卡章程,特别是对章程和合同中规定的一些涉及时限的术语,如:银行记账日、到期还款日、免息还款期、透支期限等,未能准确理解和界定,自然不能自如地掌握何时消费应在多长时限内填入,更把握不好最长免息消费时限,结果必然要承受透支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经济惩罚。

 

   三是发卡银行在办理手续时审查把关不严,体现在:1、对申请人并未按要求审查身份证明文件、工作证明文件、财力证明文件,而仅审阅申请表,结果使一些人冒填某单位职员或挂用某单位名下办卡,有些根本未出示身份证原件,而是复印件或者仅填写身份证号。这种人一旦大量透支不还,往往很难找人,亦或找到了人也无经济来源。2、申请表中仅设置领卡人、联系人和银行专用栏等三项,领卡人和联系人的住址、联系方式亦往往仅依领卡人自己填写,联系电话有的有坐机号,有的就仅有手机号,一旦出现透支不还时,难于起到联系人的作用,到不得已进行诉讼时法院也无法正常送达,因而不得不发公告而延长个案的审理时间,也延长了发卡行的资金回收,且联系人认为自己仅起联系作用,并非必须尽的义务。

 

    四是发卡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未能就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的条款进行详细的讲解、说明、告知,有些虽提供了使用指南,但也仅对办卡进行指导,而未对使用进行指导,如有些章程或合约中讲到“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但未讲明如何使用可确保60天,易使消费者产生错觉。同时由于在申请领卡表中没有设置担保,使透支不还行为既无领卡人自身财产保证,又无他人担保,失去有效追讨手段。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建议如下:

 

   一、领卡者要有正确的持卡观。有卡在手是为了方便工作和生活,且只是暂时将银行作为自己的钱包方便安全消费,但在有限的时间内是必须要填入要偿还的,要记住自己透支的是银行给予的信用额度,是银行的钱,阔绰和潇洒是有限的。所以适当申领一些卡即可,且要管理好。

 

   二、持卡者应树立良好的信誉,掌握用卡知识。办卡时应详细了解信用卡的使用知识,对一些有关时限的术语要求银行解释、界定,及时向发卡行索取对账单,从而使自己取得双赢即最长免息使用期和及时还款后的信誉保留。

 

   三、发卡行有义务向申领者提供所持卡的使用说明资料,详细讲解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中的专业术语,界定有关时间、说明使用技巧,并及时电话通报和提醒透支情况,及时将对账单提供给领卡人,促其还款。

 

   四、发卡行在申请表和领用合约中要设定担保人,且应对申领人和担保人的住址、工作单位、收入情况、联系方式、身份证等进行详细的核实,担保人与申领人应同时到场办理手续,对单位就申请人的工资收入情况的证明亦应严格核实。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张再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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