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两车夹击惊慌失措被轧
发布日期:2010-07-08 作者:李书华律师
【案例分析】
确定责任主体的根据是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与哪个行为人的行为相关。本案被害人于某是倒在公交车的车轮下被碾压致死的,但是导致被害人倒地的原因则是由于两车的夹击,使被害人产生一种精神上的压迫感和恐惧感,惊慌失措倒地被轧。因此责任主体应是公交车一方和箱式货车一方。
于某在骑车时看到箱式货车占用非机动车道停车,只能从货车的左侧越过,而公交车又从于某的后面赶上来并超出,这时货车也启动了,这些都是于某无法预料到的情况,其行为并无不当,不适用过失相抵。
由于本案的责任主体是两辆机动车,所以存在责任分担的问题。公交车站附近公交车、行人聚集,交通状况复杂,王某驾驶的箱式货车停放在距公交车站仅10米的地方,使附近情况更为复杂,且起步前没有观察过往路况,其行为威胁了骑车人的安全,存在过失。但是他起步时公交车并未超车,他也无法预见到公交车会在有行人临近时仍然超车,因此他的行为不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关键因素,其应承担次要责任。公交车是在明显看到了于某与前面的货车一左一右距离很近的情况下,仍然从于某的左面赶上,而且十分逼近,他的行为直接造成了于某处于夹击中的心理恐慌状态,因此公交车的行为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公交车司机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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