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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胥敬祥案件思考2010年司法考试热点

发布日期:2010-07-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胥敬祥今天从3家义务赔偿机关领取了总计529936.68元的国家赔偿款,结束了他申请国家赔偿长达4年半的苦盼。这个案子和几年前的佘祥林案有很多共同之处,一样的冤家错案,一样涉及到国家赔偿。

  从司法考试的角度,我们应当考虑到一下几个考点:

  首先,司法考试对法理学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越来越重视对考生法学理论素养的考察。法律的本质应该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益。疑罪从无是刑法的基本准则,但是在此类案件中,司法机关都没有做到认真审查证据,核实事情的经过,导致了冤家错案的发生。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角度入手,就会涉及到司法律价值与个人和社会关系、法律与自由关系、法与权利、法的社会功能等一系列问题。社会舆论对此类案件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犯罪嫌疑人刚刚出现的时候,往往人人喊打,舆论和一般公众的集体意识,往往会使法律下的弱者变得更弱。

  其次,国家赔偿法的相应内容。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在司法考试中可能会涉及到此类知识的考察,从国家赔偿的角度审视法律的完备,完善赔偿制度也是我们国家法制进程所必经的阶段。

  第三,如何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才是最重要的。防止此类事件发生最重要的方法就是加强制度建设。首先,提高司法意识,使全体公民形成尊重法律、尊重司法的理念,在全社会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司法的权威,减少对司法办案的非法干预。其次,减少司法不公的体制性因素的影响,完善地方司法机关管理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裁判权。再次,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不断强化司法人员的精英意识,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优越感和自豪感,使之能通过珍惜自身的社会地位从而自觉地抵御和预防司法不公的发生。最后,加强司法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机制建设。规范和完善现有党委监督、纪委的纪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媒体的舆论监督等方式,注重程序的公正性。

  总之,司法机构应当尽可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使公众对法律产生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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