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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辩护意见(下) 辽宁沈阳刑辩律师 王守志

发布日期:2010-07-28    作者:110网律师


辽宁沈阳律师 王守志 业务电话13940001861
三、关于本案的情节
本案发生在非常恩爱的两个人和他们的爱女之间。三个人的平常生活非常幸福甜蜜,由其是姜某平时对孩子非常好,带孩子玩耍,给孩子买东西,大部分时间由姜某悉心照料孩子的饮食、学习、娱乐,对孩子的爱甚至超过了生母对孩子的爱。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一份完整的爱,姜某多次表示放弃生育自己孩子的权利,实际上也做到了。姜某的左邻右舍、姜某的QQ聊天记录、刘某某向法院提交的意见书、姜某本人的供述,相互吻合印证,完全可以证明这一点。
事情的发生纯属教育孩子过程中的意外,姜某并不希望发生这种严重后果,比任何人都后悔,正如姜某本人所说的“任可我死也不希望孩子死”。发现孩子异常后,采取了一些应急措施,为孩子贴膏药,立即拨打120报警,全力以赴抢救;在孩子死亡后,不逃避责任,等待司法机关到来。孩子的死亡令姜某比其他人更加难受,也为此终身遭受痛苦的煎熬。这样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与普通的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故意伤害罪(致死)存在明显差异,请人民法院在量刑时给予考虑。
此外,在案发前一段期间,姜某的家里曾遭受过较大不幸。2008年12月20日与其居住在一起的深爱的爷爷去世;祸不单行,其姑夫在2009年春节期间去世。家庭的不幸变故对姜某的心理产生巨大创伤。在案发前姜某、孩子的母亲、孩子三口人均患感冒,增加了姜某的心理焦虑。案发当日,姜某教育孩子下手过重,积蓄已久的焦虑、烦躁等不良情绪顷刻间暴发,这属于应激状态下的激情犯罪,与那些有预谋有准备的故意伤害犯罪存在明显区别。
四、姜某没有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较好,为人友善,待人礼貌;属于初次犯罪,偶发性犯罪;认罪态度非常好。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姜某的主观恶性不是很深,存在自首情节,又存在其他诸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请人民法院对姜某适用较轻的刑罚。

辽宁 沈阳律师 王守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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