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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要求非机动车及行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增多应引起重视

发布日期:2010-07-31    作者:110网律师

传统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往往是非机动车及行人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求非机动车及行人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未明确规定导致案件难以处理,这一司法实践的新情况亟需引起重视。
  一、现象特点
  1、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非机动车及行人负事故责任。无论其负事故责任的大小,这是机动车一方要求非机动车一方及行人赔偿的事实依据。
  2、机动车一方受损严重。机动车一方往往人身损害严重,导致经济困难无钱治疗,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非机动车及行人一方赔偿。
  3、机动车一方往往以反诉的形式提出要求非机动车及行人一方赔偿,旨在减轻自身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非机动车及行人一方起诉要求机动车一方赔偿,机动车一方顺势提起反诉。如非机动车及行人一方不起诉,机动车一方亦不会反诉或起诉。
  二、处理此类案件的难点
  1、法律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难。对于非机动车及行人是否应予赔偿机动车一方,及如何赔偿,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两部法律都仅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这能否反推出非机动车及行人无须负赔偿责任,不得而知。且全国各地的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亦不相同,有的支持机动车的诉讼请求,有的驳回机动车的诉讼请求,法律的理解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难题。
  2、机动车一方往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案件调解难。公安机关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往往从保护弱者一方的角度,来加重机动车的责任,机动车因此承担更多的事故责任。而机动车一方在事故发生时,存在其为了减轻对方的伤害,采取的紧急避险情形,甚至造成自身的严重伤害,而这一点有时未能得到公安机关的采信。非机动车及行人一方要求机动车一方赔偿,机动车一方就会以对方有责,且自身有损失,不同意调解。而非机动车及行人则认为应保护自身的权益,不肯做让步,双方分歧很大,难以调解。
  3、负事故责任却不承担赔偿责任,让当事人难以理解,法律释明难。公安机关事故发生时认定事故责任比例,当事人理所当然认为会按事故责任来分担赔偿责任。而法院的处理时加重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点机动车一方尚能理解,但如不分责任大小,完全免除非机动车及行人一方的赔偿责任,且机动车一方还应赔偿非机动车及行人的损失,让机动车一方难以接受。这会导致当事人对法院及公安系统的不同处理办法产生误解,认为是同一事故的不同处理,对法院及公安系统均有异议,进而认为司法不公。这一点,法院在向当事人解释时,其很难理解。
  三、对策建议
  1、立法上应明确保护非机动车及行人一方的同时,确定其责任。应按公平与秩序原则的立法精神来平等保护双方各自的利益。由法律规定在适当保护行人的同时,不可免除其责任。由此统一明确此类案件的处理依据。
  2、公安机关交警大队认定事故时需客观公正,依据现场,经过勘测来公平公正的认定事故责任。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章及缘由、程度,来合理分配事故责任。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应畅通其渠道表达。在此基础上,法院调处赔偿纠纷就会减轻难度,从而顺利化解双方矛盾。
  3、开展司法救助。大部分机动车来起诉非机动车及行人的,均是本身受伤严重,无钱治疗,又没有投保交强险,还要面对非机动车及行人一方受伤所致的损失,无疑是雪上加霜。对于此类案件应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对受伤严重却又无法得到赔偿的当事人开展司法救助。
  4、宣传安全出行,倡导交通和谐。由于法律的保护,非机动车及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事故频发,而其往往承担次要或轻的责任,且法律未明确其赔偿责任,因此其道路违章成本低廉,不利于约束非机动车及行人,造成机动车的行车压力,不利于和谐的交通环境。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积极倡导交通安全意识,尤其应对非机动车及行人进行教育,维护道路多方出行者的权益,创造和谐的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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