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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

发布日期:2010-08-10    作者:葛长峰律师
 民间借贷
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在法律上称为民间借贷,在形式上表现为借条、收条或欠条。借条、收条与欠条的问题看似简单,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很多人恰恰是因为混淆了两者的区别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一、借条、收条与欠条
1、关于借条。借条通常写明:今借到某某多少钱……。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如果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应当从这个时间起计算两年。如果借条没有注明还款时间,那么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还款,借款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还款。但是借条与借款合同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借款合同仅仅表明双方的借款意思,并不能证明借款已经实际交付,而借条不但表明借款关系而且能证明款项已交付。从这个意义上讲,借条相当于借款合同与收条的合体。
2、关于收条。收条通常的表述是:今收到某某多少钱……。收条只是收到款项的凭证,收条本身不能说明付款的原因。在司法实务中,只凭收条不足以定案,法官会要求提供关于付款原因的证据,当事人必须对买卖或借款关系作出说明。
3、关于欠条。欠条通常写的是:欠某某多少钱……。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欠条约定了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应当从这个时间起计算两年。如果欠条没有注明还款时间,那么诉讼时效从欠条形成的时间起计算两年。
当然实践中也存在特殊情况,例如抬头写:“借条”,实际内容写“欠某某多少钱……。”这种情况下,需要具体内容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但无论是借条、收条还是欠条,出借人必须做到的是:(1)要写明借款人已经收到款项,写明还款时间;(2)要保留双方之间交易及款项交接的证据,及时(2年内)主张债权。
二、关于借贷效力及借款利息
1、借贷行为的效力。(1)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2)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3)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2、借款利息。(1)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2)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3)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受法律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4)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三、个人与企业间的借贷
司法实践中,个人与企业间的借贷举不胜举,法律对此也做了特别规定:个人与非金融企业(不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借贷利率同样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会认定为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因此,企业向内部职工集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关于利息的约定也不受法律保护。企业向社会的非法集资更涉嫌刑事犯罪,未获得金融业务许可的企业发放贷款的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您碰到上述问题,应当特别注意、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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