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债务纠纷
发布日期:2010-07-15 作者:李书华律师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
[裁判字号]: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情摘要]: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为了逃避债务,赖掉向亲舅舅所借的5万元借款,夫妻两人合谋在派出所将丈夫承认借款的笔录撕毁就比较少见了。近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亲戚间的借款纠纷,依据派出所的接处警记录及情况说明,一审判决外甥归还舅舅借款50000元。
[案例正文]: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为了逃避债务,赖掉向亲舅舅所借的5万元借款,夫妻两人合谋在派出所将丈夫承认借款的笔录撕毁就比较少见了。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亲戚间的借款纠纷,依据派出所的接处警记录及情况说明,一审判决外甥归还舅舅借款50000元。 2004年,为买房子外甥李成向舅舅张庆借了5万元,由于双方是亲戚关系,平时走动也比较多,出于信任没有打任何条子。2008年,张庆向李成索要借款,李成却称从未借过钱,双方为此数次发生争执。7月16日,张庆再次找李成要钱时,双方发生冲突并拨打了110,公安机关出警予以协调。究竟有无借款,由于双方都是口头陈述,各执一词,不禁成了一个不解之迷。但在8月26日,张庆在派出所接受询问时终于承认,自己在2004年为买房借了舅舅5万元,之所以现在不承认了,是因为舅舅说话不算数。
原来在2005年时,张庆介绍李成到浙江承包浴室,并承诺包赚钱,如果亏损就算他的。李成见舅舅这么照顾自己,便兴冲冲地到浙江承包了浴室,但由于不熟悉当地行情,在经营半年后浴室亏损,张庆也没有就浴室亏损一事给任何说法,李成认为上了舅舅的当,不禁心生怨恨,决定拒不承认借舅舅5万元。
张庆见李成迟迟无归还借款的意思,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李成接到诉状后见张庆无法提供借款的书面证据,便动起了歪脑筋,不但不积极与张庆协商,归还借款,反而蓄谋撕毁自己曾在派出所承认借款的笔录。9月11日,李成夫妻来到派出所要求翻看当初做的笔录,当民警将笔录交给李成翻看时,李成的妻子突然将丈夫手中的笔录当场撕毁,为了怕别人将碎片再次粘上,还将碎纸片也装在包内离开了派出所。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庆为向李成主张借款而向法院起诉,双方为此发生冲突,李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已承认向张庆借款50000元用于购买房屋的事实,后来李成的妻子在看阅笔录过程中将笔录撕毁,致使张庆无法提供李成承认借款事实的证据材料。虽然张庆不能提供李成借款的书面证据,但派出所的接处警记录及李成承认借款、撕毁借条的情况说明已足以证明事情的来龙去脉,李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应当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最终一审判决李成于判决书生效后一次性给付张庆50000元。师点评:
民间借贷最好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写欠条,防止日后发生纠纷无法举证,口头约定很难证明,如果债权人无法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将承担败诉后果。本案中针对借款行为双方没有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原本债权人很难证明债权关系的存在很可能败诉,但是被告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对债务关系的承认即相当于“自认”,是有法律效力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第七十四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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