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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担保物权适用范围

发布日期:2010-08-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明确了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是指物权法所规定的担保物权可以适用的领域。将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一,担保物权适用于民事话动,不适用因国家行政行为(如税款)、司法行为(如扣押产生的费用)等不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关系。这是由担保物权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担保物权是平等主体之间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

  第二,为了引导当事人设定担保物权,本法列举了借贷、买卖两种典型的可以设定担保物权的民事活动,但可以设定担保物权的民事活动很广泛,并不仅限于这两种民事活动。在其他民事活动中,如货物运输、加工承揽、无因管理、补偿贸易等都可以设定担保物权。

  第三,在立法中,对是否允许设定担保物权担保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有不同意见。我们认为,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不能用事先设定担保物权的方式加以保障,但因侵权行为已经产生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的范围,可以用设定担保物权的方式确保债权的实现。

  第四,担保法对担保物权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海商法、民用航空法也对船舶抵押权、航空器抵押权等作了规定。因此,设立担保物权还应当依据这些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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