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因工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发布日期:2010-08-12 作者:李书华律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即表示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员工自订立劳动合同起,就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在试用期发生工伤也应享受工伤待遇。因此,不存在试用期就没有工伤的说法,只要符合条件,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并支付待遇。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问题。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可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的规定,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合同期的一部分。因此,受聘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受伤,自患病之日起算,在规定的三个月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约。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为其另行安排工作,如劳动者仍不能从事该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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