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www.110.com 2010-07-10 17:26
一、办事须知
新建成的房屋,当事人应自取得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由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投资的单位的房屋,其所有权初始登记、审核和权属证书的填发由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办理。
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须提供以下证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房屋建设计划的批准文件。
3、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竣工验收合格证件。
6、房屋竣工平面图。
7、地名、门牌核准通知。
8、工程决算报告。
9、登记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证件。
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代办,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二、办事程序
1、受理登记申请。填写《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表》,提交登记要件,领取进件收据。
2、权属审核。
3、公告。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进行公告。
4、核准登记,交纳费用,颁发权属证书。
三、办事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填发《房屋所有权证》。
四、收费标准
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每证10元。新建房屋登记费按房屋工程造价2‰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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