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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www.110.com 2010-07-10 17:26

 一、办事须知

  新建成的房屋,当事人应自取得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由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投资的单位的房屋,其所有权初始登记、审核和权属证书的填发由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办理。

  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须提供以下证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房屋建设计划的批准文件。

  3、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竣工验收合格证件。

  6、房屋竣工平面图。

  7、地名、门牌核准通知。

  8、工程决算报告。

  9、登记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证件。
  
  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代办,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二、办事程序

  1、受理登记申请。填写《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表》,提交登记要件,领取进件收据。

  2、权属审核。

  3、公告。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进行公告。

  4、核准登记,交纳费用,颁发权属证书。

  三、办事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填发《房屋所有权证》。

  四、收费标准

  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每证10元。新建房屋登记费按房屋工程造价2‰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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