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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产业化问题的若干思考——从一个贫困山区开始的解读

发布日期:2003-12-0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本文对一个贫困山区通过发展农业产业化而致富的过程进行了介绍,在此基础上,首先阐述了农业产业化的概念和含义,并揭示了农业产业化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其次通过对困难和机遇的双重分析,从价值观念、社会结构、经济基础三个方面揭示农村农业产业化的现状;然后运用系统论的方法,从环境创设、运作方式选择、主体角色设定三个方面具体分析农业产业化的进路;最后从制度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出发,通过对经验性材料的理论性提升,论述农业产业化与制度化的关系,指出制度化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动力和保障。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 市场经济 系统 制度化  形式理性

  农业产业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中国农业发展的又一个全新路径。近几年来,农业产业化受到上至政府下至农民的普遍关注,它在不断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去思考、总结。我们带着实际调查农村产业化的目的在湖南省邵阳市城步县长安营乡进行了调查,最终写作此文。为了使人对我们此次调查的内容有一个感性的认识,也为了行文的方便,将这一个调查文本首先介绍。需要说明的是,在这里只是作一个大概的描述,在文中其他部分将不断补充有关的细节性材料。[1]一

  长安营乡位于城步县苗族自治县西南边陲,是一个典型的高寒山区乡镇,亩平均稻谷产量只有300公斤。1998年全乡农民人平均收入仅667元,贫困户达60%;五年前(1998年)全乡14个行政村还有9个不通路,85个村民小组有55个不通电。群众是“肩挑背负搞运输,松明槁火照做饭”,吃的是自家种养的东西,有的一年到头不知肉味。干部也是“宁肯娘嫁人,也不肯上长安营”。近几年来,乡党委、政府透彻认识、明晰思路,变劣势为优势,因地制宜,开始走农业产业化的路子,大力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奶牛、高山反季节蔬菜、旅游”三大新兴产业。2001年,全乡“三大产业”创造产值达400万元,三年时间人平增收800元,人平均纯收入比1998年翻了一番。长安营取得巨大成功的主要经验有;一是领导高度重视,优化产业发展环境。近年来,乡党委、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进“三大产业”的发展。通过战略观念、规划目标、资金、舆论宣传等诸多方面的引导,至今已建成长安营、长坪两个奶牛专业村,奶牛总数达553头,年产鲜奶180万公斤,建成上排、下排、岩寨等11个反季节蔬菜种植专业村,专门种植西红柿、红茄、东升南瓜、香芋等,还建成大寨、长安营、德胜三个民俗文化旅游村;二是改善基础设施,拓宽产业发展空间。三年来,乡政府共投资640.5万元进行交通、电力、水利、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极大地改善了全乡发展的“硬环境”;三是培育高质量产品,突出产业发展重点。长安营虽然地处偏僻,经济落后,缺乏地理优势和高新技术基础,但却有独特的气候优势。全乡利用紧临中国南方最大牧场-南山牧场的的优势,发展奶牛养殖,并与亚华南山公司签订合同,实现产销一体化。利用高山独特的气候优势,利用蔬菜生长的时间差,发展高山无污染反季节蔬菜,并打入国际市场,远销东南亚各地。还利用山奇水丽的自然景观,发展旅游产业,吸引了众多游客;四是转变干部作风,激发产业发展活力。乡政府专门成立了一个产业结构领导小组,采用把干部与农民“捆在一起干”,干部自己干,干给群众看的方式大胆参与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五是采取以“公司加农户”为主的方式发展农业产业化。除了大力推行“公司加农户”外,还积极发展“公司加协会加农户”、“农业专业户”等多种方式搞活农村经济,调动农民积极性,获得了较大的收益。[2]以上是对长安营发展农业产业化的大概介绍,我们将从这个文本出发,细致地论述农业产业化的方方面面,并将不断补充一些细节材料,进行深刻地剖析。

  二

  本部分将论述农业产业化的概念和含义,然后结合农村目前的现实情况,揭示农业产业化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1、农业产业化的概念和含义。

  关于农业产业化,比较普遍的解释是:“农业产业化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户为基础,以农户合作社等中介组织为纽带,依靠龙头企业带动,将农业生产过程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连接成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实现种养加、产供销、农工商一体化经营的经济运作方式。”[3]考虑到目前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我们补充一个“以政府支持、服务为必要条件”。这样,农业产业化的具体含义可表述如下:①以市场为导向,即根据市场的需要来安排生产,根据市场的变化来调节生产,调整产业结构。从这个意义上讲,农业产业化包含了产业结构调整,前者是后者的基础。比如材料中的长安营乡由主要种植稻谷发展到大力兴办“三大产业”,就是一个例子。②以农户为基础、以农户合作社等协会组织为纽带、以龙头产业为主导、以政府支持服务为必要条件,实际上这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的几个要素。特别是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更是农业产业化成败之关键。长安营的发展正是因为较好地协调了这种关系。政府大力支持,开展各种服务,发展重点产业,成立各种协会组织,调动各村委会、各农户的积极性等等。③将农业生产过程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连接为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实现种养加、产供销、农工商一体化经营的经济运行方式。这是农业产业化除了产业结构调整之外的一个层次较高的要求和内涵。它要求把农业生产看成一个产前、产中、产后相结合的连贯的过程,而不仅仅是“见风使舵”(不喊贬义)地跟着市场走(这固然重要)。材料中介绍的长安营采取的以“公司加农户”为主体,多种运作方式相结合的做法就较好地体现了这一点。还有一点需要特别补充的是,在此(包括下文)我们多处使用了“较好”这个词,这主要是针对长安营目前取得的成绩而言的,并不意味着对这些做法的完全赞同或吹捧。下文我们将逐步对这些做法进行反思。

  2、农业产业化的必要性。

  农业产业化长期得不到有效的开展特别是产业结构得不到合理调整是导致“三农问题”的关键。

  首先,它导致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命力不断式微,农民收入得不到提高甚至日益减少,农村经济发展缓慢甚至停滞、倒退。“过去农村经济的发展受到经营管理过分集中统一的束缚,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分配方式,大大降低了农民的积极性。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户家庭获得了决策自主权,在一段时间内焕发了农民的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4]但是“在实行责任制以后,一方面国家对农业的投入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土地的所有权尚未改变,个体农民只有经营权,一些农民不愿意投资改善土壤,基本上实行‘掠夺式生产’……囿于小农经济的,注重于实惠的农民是不愿意承担风险的……”,[5]而且“土地按人头承包,形成了当代世界少有的‘小块土地所有制’,正如马克思所讲的,它绝对不利于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运用。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主体不明,土地管理不善,乱占乱用,抛荒现象严重,土地难于形成适度规模经营,严重影响了农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6]随着市场对粮食需求的饱和,对其它农产品的需求上涨,长期单一的粮食种植使农民收入受到重创,一时间农民“增产不增收”成为普遍问题。由于缺乏必要的引导,产业结构得不到及时、正确地调整,农民收入与负担的矛盾不断加剧,上述各种现象愈演愈烈成为恶性循环,极大地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农业产业化把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连接起来提高了农业市场化的程度;把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与健全的社会化服务结合起来形成了不改变家庭经济格局的规模经营和规模效益;把传统的生产方式与现代科学技术融合起来,加速了农业现代化的进程;把农产品生产与农产品加工、运销连接起来,提高了农业的综合效益”,“这种经营方式,促进了农业科技的推广应用、农产品的深度加工和多次增值、农民收入的持续稳定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农业向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转变。”[7]从材料中长安营乡的实际情况我们也可以发现这一点,从人均纯收入不足700元到近1500元,这是一个巨大的飞跃,其中最深厚的力量显然来自于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化的经营模式可以推行。在实际调查中,许多村民都向我们介绍,自从地里种了反季节蔬菜以后,为了提高产量、增加效益,必须对土地精呵细护、改善土壤,学习科技,实现了从“掠夺式”生产向“可持续”生产的转变。总之,实施农业产业化,大力推行产业结构调整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

  其次,它导致了农民生活水平长期得不到改善,不满情绪上涨,以及农村社会各项事业无法有效开展,诱发不稳定的因素。由于农业产业化长期得不到开展,产业结构的不合理状况得不到改善,农民收入一直处于低水平状态,生活状况得不到改善,贫困山区温饱问题甚至重新出现。同时由于经费缺乏,村、乡两级缺乏资金开展各项工作,农村教育、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各项工作严重受阻,农民的不满情绪不断上涨。加上由于农业生产基本上是“一个月过年,三个月种田,八个月农闲”,农民的空闲时间与文化生活的缺乏产生尖锐矛盾,导致一些封建迷信、赌博、大操大办等封建沉渣又死灰复燃,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还有,因为农村的贫困还导致了青壮年劳动力的外流,大量的农村青壮年流向城市,一方面加剧了城市的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农村产业化的无法开展,甚至还引起了田地荒芜、抛荒现象。而农业产业化从问题的关键出发,从根本上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稳定。在长安营的实际调查中,情况正是如此。据乡政府治安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有关数据,全乡近3年(1998—2001)来民事纠纷的数量分别为101、47、10起,且无一起刑事案件。许多村民也向我们介绍,他们中有许多人已经“戒牌”了,“整天都有事干,谁还摸那玩意”,许多每年去城里打工的青年人也纷纷回村,2001年出去青壮年劳动力比2000年下降50%,青壮年劳动力的回归,为加速开展产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创造了条件,同时也解决了一些社会问题(赡养老人、抚育小孩等等)。[8]

  3、农业产业化的必然性。

  农业产业化是农民利益需求的必然导向,是农村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按照社会心理学的观点,“只要个体主观感受到它对于自身的必要性,就形成了农民具体的社会心理的主线,而变化着的客观实际的各种信息无时无刻不在刺激着他们的心理变化。”[9]自从粮食产品价格不断降低,农民“增产不增收”的现象越来越多且严重,农民渴望增加收入、提高收益、改善生活的需求日益迫切,这种利益需求与农业产业化一契而合,所以农业产业化是农民利益需求的必然导向:“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始终存在着投入不足、规模效益低下、抗风险能力弱、发展后劲不足等难题,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10]改革农村经济,就是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基础建设……实行开发政策,处理好粮食、经济作物、各种经营的关系……加强村级经济组织建设,加强土地管理,以壮大集体经济,健全农村主要服务体系,形成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兴办乡镇企业,建立互助储基金,加强农村资金流通……依托本地资源,开发拳头产品,形成主导产业,增强‘发展极’的扩散效益”,[11]所以农业产业化是农村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趋势;市场经济的优越性已经并且正在而且即将不断地显现,正是这种具有普遍意义的经营模式使得即使再遥远、再偏僻、再闭塞的地方也无法全部抗拒市场经济的诱惑。改变只是时间问题,是“日历时间和历史时间的时间差”,而农业产业化是农村市场经济的根本要诣。所以,农业产业化也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实际调查中当我们向农户询问为什么改种粮食为种蔬菜时(这种改变是要冒风险的,因为田地数量是固定的,种蔬菜必然意味着粮食种植面积的减少),他们几乎异口同声地说:“来钱更快,更多”,“只要有收益我就种”。乡党委、政府也要求“全乡把‘三大产业’作为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课题来抓,作为调整经济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的重大措施来抓,作为推进社会进步的社会工程来抓。”这都显示了农业产业化必然性。当然,对农民的这种直接而幼稚的言论,乡党委、政府的这种“自上而下”的推行方式,下文将进行细致的反思,因为这种其中隐含了一些容易被忽视的问题。但是,这种补充并不影响对农业产业化必然性的论证。

  总之,结合中国农村的现实情况,从理论和事实两方面都证明了发展农业产业化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下面,我们将深入更微观的层面,去探索农业产业化的现状。我们将发现,这是一个困难与机遇同在,挑战与希望并存的世界。

  三

  本部分将采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从价值观念、社会结构、经济基础三个方面透视农业产业化的现实背景,在深刻分析制约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因素的同时,我们将努力寻求其中的积极成分。

  1、价值观念-农业产业化的主体思想基础。农业产业化是市场经济下的一种经营模式,它要求市场主体具有高度的市场经济价值理念。具体说来,结合农业产业化的三个主体-政府、协会组织、农民,可以分述如下:首先,政府应定好自己的位置,搞好宏观调控与具体指导相结合。在现实情况中,政府往往很难找到(找好)自己的角色,要么“宏观调控”到“撒手不管”,要么“具体指导”到“全程包办”,前者图方便省事,后者欲控制束缚,这都是缺乏市场经济价值理念的表现。在长安营的调查过程中,我们了解到,98 年以前,乡政府基本上处于一种“等、靠、要”的状态,靠国家救济过日子,如此上行下效,局面可想而知。如前文所述,基于目前中国特别是中国农村的现实,政府依然是推动农业产业化甚至整个农业现代化的必不可少的力量。目前的农业产业化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政府行为缺乏合理性、科学性,与市场经济价值理念相悖,这是一个重要的“瓶颈”。当然,随着市场经济大环境的熏染,政府的行为也在发生变化。在调查采访中,许多乡村干部都对我们强调,近几年来他们“透彻认识、明晰思路”,“把‘三大产业’作为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课题来抓,多次组织有关领导干部、村干部到外地参观学习别人的发展措施”,并且积极地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引进资金、联系外地公司打开市场等等。这些都表明了政府行为正在经历着一个可喜(相对于以前)的变化,换句话说,政府已经注意在市场经济理念的指导下活动。当然,必须同时指出的是,这并不是说政府已经具有了市场经济的理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引入、信息服务、政策支持等固然是发展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条件,但远远不是其全部,这一点,下文将细致分析。总之,从整体情况及长远趋势看,只要进一步地进行规范、引导,政府行为将通过这样一种良性的变换达到科学、合理,与市场经济价值理念相契合。其次,协会组织应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协会组织是一个由政府向农民的过渡、缓冲地带,是农村各项事业都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通过各种监督、中介服务等方式,协会组织可以有效地协调政府和农民、农民和市场的关系。在现实情况中,协会组织的建设是一个重大的漏洞。长期以来,各种协会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在内,不过在某些村民自治程度较高的地区,情况要好一些)在农村(特别是贫困山区)仅仅是一个形式,是国家权力的末梢(主要完成转达任务最简单的服务),农民普遍认同的“政府 → 农民”的单向度控制结构就是这种情况的体现。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协会组织的重要性也不断显现,在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调查中我们就发现,自从发展农业产业化以来,长安营全乡14个村每个村都成立了诸如“西红柿协会”、“南瓜协会”、“奶牛协会”之类的组织,而且“信息咨询协会”、“市场观察协会”、“价格谈判协会”等也在筹立之中。协会的成员告诉我们,“有什么事要先到会里去讲讲”,正是许许多多的协会组织,使乡政府的许多政策得以较顺利地贯彻,使得农民得以较全面地了解市场。当然,我们将在下文对协会组织在目前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更细致地分析,前述种种并不能使我们过于乐观,而更多地是孕育着一种比较光明的前景。最后,农户也应该具有市场经济价值理念。农户是农业产业化的基础,农业产业化最终还是需要农户去一步一步地完成。政府的引导、协会组织地协调,如果没有农民自身的积极性,一切都是空谈。当前,随着市场经济地不断深入发展,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断破产,相应的小农意识也逐渐消失。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一年到头只吃自己种养的东西”的农民以几乎没有了,一年四季都抱着几亩地种水稻的农民也已经很少了,越来越多的人走向了市场,参与市场生产、交换、分配。但是长期历史积淀下来的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观念意识仍然不同程度地束缚着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参与市场经济的手脚。急功近利、嗜好短利、依赖性保守性较强等等,仍然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存在。这就要求我们依然要保持“冷静而热烈”(波斯纳语)的理性思考。对此,一方面我们应该看到这种情况正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而不断改变(比如调查中我们就了解到,只要有收益或多收益,农民就会减少甚至放弃粮食种植-这并不说粮食种植不重要-而改种蔬菜或养奶牛,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传统的乡土意识正在发生嬗变),尤其是随着农业产业化的推进,农民获得益处的增多,农民的市场经济价值理念必然或应该会越来越增强。这的确是一个积极而有力的证据-但是,另一方面,这种单向度的决定论并不那么令人信服,因为它忽视了市场经济价值理念对农业产业化的反作用,即农民市场经济价值理念的缺乏同样会消解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力度。所以,我们更赞成这样的观点,培育农民的市场经济价值理念,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制度化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因素的共同协调作用。这一点本文第五部分将详细分析。还有,这种论述也同样适用于对农村特别是贫困山区的其他文化因素的分析。不仅是市场经济的价值理念,包括科技、文明、民主等现代性理念在目前的中国农村特别是贫困山区处于近乎空白的待开垦状态-但它们又是那样的急需。同时,我们并不否认农村的某些习惯或传统对发展农业产业化有积极作用-在某些方面甚至有较大的作用,但是从长远来看,这些现代性的理念都是发展现代化的市场经济所不可或缺的。

  2、社会结构-农业产业化的社会结构基础。农业产业化要求将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连接为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实现种养加、产供销、农工商一体化经营。这就要求有一个相对比较稳定的农业群体。农业产业化是市场经济的一种运行模式,它需要主体有相应程度的经济行为能力。所以,我们就不能仅仅依靠中老年劳动力去推进农业产业化。青壮年劳动力普遍具有思想较开放、思维较活跃、积极性较高、对科学知识要求较迫切且接受能力较强等等诸多优点,而这些优点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的必备条件。当前中国农村,特别是贫困山区,青壮年劳动力由于收入低、生活艰苦大量外流入城市,这固然也是在一定意义上从事另外一种“产业”(甚至某些“产业”对城市有较大的积极作用),但是它除了导致了众所周知的城市安全问题外,也同步制约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我们这样的表述决不是主张强行压制青壮年劳动力固守农村,这不符合市场经济下的主体自由流动原则。事实上,农业产业化带来的收益(包括预期收益和既得收益、经济收益和社会收益)决不亚于他们进城打工获得的收益,而且可以减少风险,解决其他社会问题(从社会学和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农民进城打工的收益,必须把他们离家所付出的成本-比如可能导致老人、小孩得不到照顾或很好照顾-以及进城所付出的成本-比如可能会遭受歧视甚至侵害-一起计算在内,有时还要考虑整个社会为此而付出的成本-比如政府为了维持城市治安、保障民工权益而多投入的人力、财力、物力等等。这样与农业产业化的收益两相比较,才可以更深刻地认识问题)。所以,发展农业产业化,是改善目前农村社会结构的有力手段。在实际调查中我们就发现,农业产业化大范围推广以后,长安营出去打工的青壮年劳动力逐年减少,大量的青壮年劳力都投入到“三大产业”的开发中去,成为一股“生力军”。当然,我们还要指出,强调农业产业化需要一个相对比较稳定的农业群体,并不是主张让一帮子农民“窝”在山里、村里。事实上,市场经济要求的一体化经营方式本身即内含了“走出去”的战略,在调查当中,乡干部就向我们介绍,经过几年的发展,“有些人已经走出了村子,利用手里的钱在镇上、城里搞起了蔬菜专卖店”;还有人“组建营销队,向广东销售红茄,生意做得红红火火”,这种经营同样可以达到缩小城乡差距、保证资源(人力资源)合理流通的效果,但是它与单纯(甚至有些盲目)的进城打工比起来,两者显然有质的区别(虽然这种“主动走出去”的现象目前还很少,在自然条件较恶劣的山区大面积地发生还有相当困难,但这毕竟是一种有希望的进路。实然的不尽人意不能代替应然的分析)。

  3、经济基础-农业产业化的客观经济基础。农业产业化同样还需要有一个易于发展市场经济的硬环境,这也是目前制约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山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非常重要的“瓶颈”。交通、电力、通讯、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大、周期长、难度高,但又是发展农业产业化之必备兼急需。材料中,长安营全乡98年以前“14个行政村9个不通路,85个村民小组55个不通电”,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发展农业产业化?!我们在长安营的调查过程中,不止一次地感叹山之雄伟,水之奇丽,但也不止一次地为自然条件的不便利而头痛。但这种情况注定会改变,也必定要一步一步地解决。当上至政府下至农民都有了改变的决心、勇气,加上必要的条件已经具备或逐步具备,农业产业化也就势必会取得最终成功。当然经济基础的建设是一项复杂艰难的工程,需要与其他项目的建设协调一致,需要政府、协会组织、农民三方面的携手并进。

  以上我们从价值观念、社会结构、经济基础三个方面剖析了农业产业化的现状,从中我们可以感受发展农业产业化之艰难,也同样可以感受到若干机遇。当代中国的整个现代化进程就处于这样一个“困难与机遇同在,挑战与希望并存”的格局之中,再结合本文第二部分对农业产业化的必要性和必然性的论述,更加要求我们一方面对农业产业化抱以绝对信心,另一方面也需要对它的具体进路作一番更深刻地思考。

  四

  本部分将运用系统论的方法,把农业产业化看作是一个由诸多环节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系统,并以此为基础分析农业产业化的具体进路。

  1、农业产业化的系统构成要素。如前所述,农业产业化是一个系统化的经营方式。我们把它解构为三个相互作用的要素:环境要素、运作方式要素、主体要素。其中环境要素包括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要素;运作方式要素是指农业产业化的具体运作模式;主体要素是指在这种环境和运作方式下的主体-政府、协会组织、农民角色。根据系统论的观点,“任何系统都是诸多要素相互联系构成的整体,或者说,系统是相互作用的诸要素构成的整体,要素是整体中的各个部分”,[12]所以,下面在分析农业产业化的各个要素时,我们将研究重点放在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上,寻找一种动态的、非线性的、开放的系统构成方式,寻求要素组合的最优解,以达到农业产业化的效益最大化。最后,我们还将以长安营为特定模型,对农业产业化进行不仅定性而且定量的分析,寻求一种可能的系统化进路。[13]

  2、农业产业化的环境要素。如前文所述,发展农业产业化需要一定的“硬环境”和“软环境”。“硬环境”包括一定的自然条件、一定的基础设施等,这种“硬环境”是必不可少的,但并不是不可创造的。而且,自然条件是一种矛盾的客观存在,即有利也有弊。同样是高寒山区,你可以抱怨山高路陡水寒,一事无成,别人却可以种植反季节蔬菜、饲养奶牛、发展旅游,搞农业产业化。这就是人的主观能动性问题,总之,不能忽视自然环境的制约而乱搞一气,也不能畏于艰难而走向另一个极端。基础设施的建设也是如此,只要思想上有了正确认识,只要肯在资金上大力投入,投入再大、周期再长、难度再高,也终有成功的一天,终有获得回报的一天。“软环境”,主要包括科技投入、村民自治、文化教育、制度建设等等,由于具体主体的思想及行为分析将放在“主体要素”部分进行,故在此仅研究其它“软环境”。尤其是科技(这里的科技含义比较宽泛,包括科学知识、市场信息等等,因此似乎称为“市场科技”更恰当一些),它对于发展农业产业化的作用丝毫不亚于任何一种“硬环境”。市场再好、销路再畅、产量再高,如果同时伴随的是高成本、高浪费,最终仍然无法获得效益最大化。还有一个极其重要的“软环境”是制度环境,包括法律制度、市场制度、村规民约等等。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我们将在本文的最后一部分进行比较详细的论述。在此,我们仅一般地指出,它同样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软要素。最后,建设农业产业化的环境要素应注意与运作方式及主体条件相配套、协调。环境对运作方式及主体固然有着至观重要的影响,但环境建设也不能脱离一定背景下的运作方式及主体条件。如果不顾当时当地的具体运作方式以及农民的接受能力、实行能力,那么最终将浪费公共财产。同时,环境建设,特别是“软环境”建设,决非一蹰而就,而必须与时俱进,所以,任何形式主义的、急功近利的做法都要不得。还应指出的是,农业产业化的环境创设与发展农村产业化是一种互动的关系。环境建设为农业产业化创设了条件,农业产业化也必然会反过来改善环境,特别是它对“软环境”的潜移默化(有时是非常剧烈的,比如对主体心理的刺激)的影响,意义是非常深远的。

  3、农业产业化的运作方式要素。环境要素是一个宏观层面的东西,农业产业化同样需要科学合理的运作方式。从生产 →加工→ 销售,农民     市场这些诸多子系统中,运作方式都是搞活他们的关键。由于运作方式本身是一个“路径选择”的问题,它涉及到环境条件、主体条件等相关因素,不能千篇一律地“格式化”,任何一种制度性的进路都是回应社会的,不可能超出一定的、具体的、历史的主体和环境条件(哈耶克语)。比如拿现在比较流行的“公司加农户”这种运作方式来具体分析。“公司加农户”,是目前农业产业化过程中非常普遍的作法,这种使“千家万户的农民与千变万化的市场连接起来”的方式最大的优点在于直接性,可以减少交易成本、节省交易时间、增加交易透明度、提高交易效率。这种方法在沿海地区由于交通发达、信息传播迅速、农民市场经济意识较浓、承担风险能力较强,特别是协会组织建设较齐备、社会服务保障水平较高,有着极强的生命力,获得了当地广大农民的普遍认同。但是,必须指出的是,这种“公司加农户”方式实际上存在割裂农业产业化的运作方式与环境及主体条件互相作用、互相协调的危险,它容易使农民单方面的甚至被动地卷入市场,一旦农民自身素质较低、资本较少、抗风险能力较弱,同时自然环境比较闭塞、信息流通受阻加上协会组织建设不齐备、社会服务保障机制缺乏(比如在贫困山区),这种“公司加农户”的方式就有可能使农民由于势单力孤而任凭公司单方面决定收益。在下文的分析中我们会更清楚的看到这一点。总之,运作方式不仅有其自身客观的规律,更与环境条件和主体条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割裂这种联系,片面强调某一种运作方式的普遍性,最终会给农业产业化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4、农业产业化的主体要素。主体是农业产业化的核心要素,环境创设、运作方式的选择最终都必需主体去规划、设计、实行。在本文第三部分分析农业产业化的主体价值基础时,对政府、协会组织和农民三个主体已进行了较为细致地分析,雷同之处不再赘述。这里主要从主体要素与环境、运作方式两个要素的关系以及这三个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出发,寻找三者角色的合理定位。首先关于政府的角色定位。基于中国农村目前的实际情况,特别是贫困山区的现实,我们认为政府的支持和服务仍然是必不可少的。政府行为在这里就具有了相当重要的意义,政府行为实际上也是一个“制度化”的问题(即政府行为必须以一种“制度化”的方式进行科学合理的运作),这一点在本文最后将具体论述。在此我们把主要精力放在政府与协会组织、农民的协调上。由于农业产业化“以农户为基础,以农民合作社等中介组织为纽带,以政府支持服务为必要条件,以龙头产业为主导”,实际上这又是一个子系统。在这样一个子系统中,政府由于自身的特点而成为一个力量强大的“极”,这种“极”的功能发挥影响着整个“系统质”(系统功能),也就是说,政府行为的科学合理程度决定着农业产业化的成败。这就要求政府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协会组织”、“政府与农民”之类的错综复杂的关系。政府应该树立市场经济价值理念,做好宏观调控与具体指导相结合,支持协会组织工作,服务农业产业化,加强对农民权益的保障工作。特别是农民权益的保障工作,由于农民特别是贫困山区的农民承担风险的能力普遍较差,政府能否建立健全的风险预防抵御及权益保障机制极其重要,这一点,下文还将具体论述。其次,关于协会组织的角色定位。如前所述,协会组织是政府同农民之间的一个过渡、缓冲地带,它可以使政府的各种政策得以最大效益化地贯彻,同时调动农民的积极性,特别是它在目前政府力量不够或不足以保障农民承担风险时,可以形成适度规模的经济实体,有效的防范和抵御风险以及监督政府行为、与销售商(公司)平等地对话等等。如各种各样的“西瓜协会”、“西红柿协会”、“奶牛协会”等等,都具有单个农民与市场交易时无可比拟的优势。目前的协会组织应以村委会为枢纽,连接各种各样的协会组织,形成一个“子系统结构”,互相协调、齐心协力,保持与政府、农民的良性互动关系,为发展农业产业化充实基础。最后是关于农民的角色定位。农民是最基本的生产单位,也是最具有生命力的经济实体。他们的利益需求是推动农业产业化的深厚伟力,他们的市场意识和市场行为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的必备条件。在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要求农民敢于面向市场,敢于承担风险,同时应自觉遵守市场准则,遵循游戏规则,更应遵守有关市场制度及法律。特别是要改变一贯而有的“依赖心理”和“保守心理”,长期以来过分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同样不算短的过分分散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造成了这两种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意识形态,在贫困山区更是如此,它们是束缚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瓶颈”。农民还应该处理好与政府、协会组织的关系。通过各种渠道,包括民主选举、村民自治等政治方式以及平等交易、公平竞争等经济方式与协会组织、政府之间进行对话和交流。在发展市场经济、发展农村产业化的过程中,不应存在行政隶属上的控制,而应更多地提倡一种协调和沟通。“系统”最大功能的发挥有赖于各个子系统之间、各个要素之间的通力合作、默契协调。最后还要指出的是,与环境要素的建设一样,主体要素的建设与发展农业产业化也是一种互动关系,主体要素对发展农业产业化至关重要,农业产业化也在不断改变各个主体的思想和行为。总之,主体的角色定位,既要注意三大主体之间的关系,也要注意与环境因素、运作方式因素的协调,真正做到“以市场为导向”,建设一个生机勃勃的农业产业化系统工程。

  5、前面详细论述了农业产业化的环境要素、运作方式要素和主体要素,可以说比较细致地从理论上建构了一个农业产业化的系统模型。到这里,定性工作已基本完成,为了更好地展示这种系统论的进路对于研究农业产业化的优势,下面,我们将运用定量分析的方法,展示一个社会现实文本(模型),也就是长安营的实际情况。由于长安营的农业产业化也是刚刚起步,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所以我们的分析也将会从经验和不足两个方面同时进行,在展示中不断充实,在分析中不断思考,以深化对农业产业化这一系统工程的认识。

  五

  本部分将采用制度经济学和社会学的方法对农业产业化的几个深层次问题进行剖析。我们仍然以长安营为模型,分析政府行为、农民市场意识及行为、社会配套制度建设三个问题,从而揭示制度化对农业产业化的重要意义。

  1、市场经济与制度化。这里的制度化引自韦伯的制度理论。在研究市场经济与法律制度的关系时(韦伯是法律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他理解的法律制度包括了成文制定法、一般市场制度等等),他指出,“市场经济并不仅仅是一个经济模式,而且是一个与社会的整体结构相联系的,其中包括文化、制度;因此对市场经济的研究,就不能仅仅关注经济活动的一些硬要素,诸如生产或交换的规模、所应用的技术、所生产的产品等,而且必须同时考察市场经济中的一些软要素,诸如思维模式、行为方式、法律制度、宗教和管理等等”,“现代市场经济……必须尽可能地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作出预测并提出相应对策,以保证投资决策得以顺利实现。”这种市场经济被韦伯称为现代资本主义下的市场经济(这里的资本主义是就经济意义而言的,不含意识形态成分,下面引用的“资本主义”均如此),“现代资本主义的事业主要基于算度,并以这样的一个法律或行政制度为前提,即这种制度的运作,至少在原则上,可以通过其确定的一般原则而加以理性的预测,就像对机器的运作预测那样。”韦伯认为只有这种他称为“形式理性”的法(制度)才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度),同时也是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得以确立的必备条件。“其他社会中虽然有资本主义的硬要素,却不能或未能导致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这种社会中的法律,是一种文化的反映,是与经济上的急功好利、缺乏长远打算、精密算度和计划相联系的。在这样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中,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系统、不矛盾、不依赖社会情绪化反应、可推演和算计的法律规则,因此,市场活动参加者难以对自己可能支付的成本和可能获得的收益进行比较精确的量化估算,无法对不同的市场经济活动的机会成本进行比较,因此必然养成随大流、急功好利、捞一把就走、碰运气多于理性的经济行为惯习,因此不是理性思考指导下的经济活动。”[15]这种法律(制度)被韦伯称为“实质非理性”的法律(制度)。我们认为,市场经济(农业产业化)必须通过“形式理性”的制度来进行完善和保障。具体说来,农业产业化必须与制度化相结合,以制度化为尺度来规范各个主体的行为,以制度化为手段来建设农业产业化系统工程,以制度化为目标来完善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社会大环境。下面,我们将结合长安营乡的具体情况来详细说明农业产业化与制度化的关系,为了继续保持行文的一致以及保证给人以感性认识,还是首先介绍一些材料。

  2、首先是政府行为:

  自1998年以来,乡党委、政府透彻认识、明晰思路,组织干部到外地学习参观,并结合自身情况,把发展“三大产业”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乡村干部的重要内容之一……全乡共投入640.5万元用于交通、水利、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极大地改善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环境……乡政府负责与销售商即公司牵头,由公司提供种子、农药、技术指导员,组织各个村委会发动村民报名种植反季节蔬菜,并按照种植反季节蔬菜地的数量发放贷款,规定由农民种,公司收。公司向乡政府交押金(也可以不交,并无制度性的规定)保证到收获季节进行收购,但价格“随市场而定”,乡政府也不提供保护价。“公司加农户”得以全面推行(公司与农户也签订了一份勉强可以称作“合同”的东西,这份合同实在太简单了-农民种,公司收,而且还是以村委会的名义签订的,它更像是一个见证性的说明,而几乎没有丝毫制度性的约束。因为公司一般是肯定会来收购的,按照“市场价格”-其实是他们的市场价格-进行的这种收购,利润极其可观)……一开始农民怕担风险,因为土地数量是固定的,种蔬菜和种稻谷必然此消彼长,一旦种蔬菜亏本就可能会面临吃不饱肚子的危险。乡政府便决定采取把干部和农民“捆在一起干”,干部自己干,干给群众看的方式大胆参与产业结构调整,干部出资与农民共担风险,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农民开始逐步地开展产业化;乡干部刘某筹资10000元在某村种植10亩地种植南瓜,村干部吴某利用自己的种植技术,在某村开发种植西红柿67亩,搞起了专业规模经营。

  这仅仅是一个片断,但由于它比较集中地反映了目前农村产业化过程中的乡村干部的某些行为,所以具有相当程度的分析价值。第一,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乡政府确实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了大力改造,取得了显著成绩,这也是我们在调查过程中乡村干部反复向我们强调的“政绩”。的确,从“政绩”角度讲,这些工作的确值得肯定(事实上已经受到了官方的多次肯定),但是,从发展农业产业化的角度看,这种工作就有反思的必要。事实上,乡政府在进行这种“硬环境”的建设的同时,并没有考虑其他比如农民市场意识要素的协调建设,导致了这些基础设施在农民眼里并未成为发展农业产业化的必备条件和必需桥梁,仅仅是“带来了一些方便”,而“并未带来钱”。而且,其他的主体建设(协会组织)以及运作方式诸多要素的建设也并未同时进行(在表格中显示的一些数据并不代表它们的实际功能,现实情况中,许多协会组织只是一种形式)。政府行为在这里并没有与其他要素相协调,即没有认识到“市场经济不仅仅是一个经济模式,而且是与一个社会的整体结构相联系的”,以及“对市场经济的研究,不能仅仅关注经济活动一些硬要素……必须同时考察市场经济生活中的一些软要素”,或一言以蔽之-缺乏“形式理性”。第二,在具体运作方式层面,普遍推行了“公司加农户”的方法,如材料中所显示的,乡政府的确扮演了一个服务者、支持者的角色,或者说“宏观调控做得很好”,但是如前文所述,这种方式实际上是把农民单方面的抛向了市场,由于贫困山区的农民素质较低,抗风险能力弱,同时信息闭塞,又缺乏相应的社会服务保障机制,特别是协会组织的实际功能很弱(在现实情况中,许多协会组织的主要作用是传达政策、进行一些最简单的服务比如给奶牛看病等等),他们并没有主动权。由于“价格随市场而定”,事实上由于两方力量的悬殊,价格实际上是由公司而定的,结果造成了不可避免的公司“欺诈”农民的现象(由于市场利润的诱惑,很多时候公司利用价格差赚取更多利润的行为并不都能用“欺诈”来形容)。而政府在牵头过程中并没有意识到这种风险的存在,所以一旦发生这种情况他们也是束手无策,换言之,乡政府在具体引导农民进行产业化运作时,没有考虑到现实的环境因素(包括市场环境因素)和主体因素的制约,也就是“未能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作出预测并提出相应对策,以保证投资决策得以顺利实现”。这里同样还须指出政府的宏观调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逐步解体,人们普遍要求政府的功能是宏观调控。这个概念本身并没有错,但是目前被使用地过于泛滥了,甚至成为一种口号。事实上,由于各地具体情况的差异,宏观调控乃至政府的一切行为都是与当时当地的特定情况相联系的。“公司加农户”在沿海地区取得了成功,但在长安营这样的贫困山区,就无法推动农业产业化的长远的良性发展。在贫困山区,也许更好(更有利于农民的收益、农业产业化的良性发展)的措施是政府、协会组织、公司、农民四者关系的协调。第三,对风险的应对措施方面。在材料最后我们可以看到乡政府应对风险所采取的措施。由于对风险缺乏预期和对策准备,他们采取了一种貌似“大公无私”的方式-干部与农民“捆在一起干”,与农民一起干,干给农民看的方式,我们决不否认当初采用这种方法的确带有一种“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的英雄气概,但这种“实质非理性”的做法非但没有减少风险,反而产生了另外一种风险-这种方式的一个非常明显的后果是富裕了个别干部。正如材料中所显示的,个别乡村干部利用这种规模经营致富了,而普通村民呢?![16]事实上农民之所以怕承担风险,根本原因是他们心里已经有了一个利益权衡:毕竟田地的数量是固定的,种水稻与种蔬菜势必冲突。而凭着他们几十年的传统经验,种水稻收入再低也能“填饱肚子”,而种蔬菜则面临着不熟悉技术、对收入没把握(因为价格由市场而定)等等困难,但农民自身的利益需求又迫使他们改变以往单一的种植结构(由于缺乏“形式理性”的制度环境,这种利益权衡也是非常简单的。正如韦伯所说,“市场活动参加者难以对自己可能支付的成本和可能获得的收益进行比较精确地量化估算,无法对不同的市场经济活动的机会成本进行比较”,但是这种利益权衡对农民的行为选择有着巨大影响)。这样,就出现了乡干部所谓的“小农意识”、“落后意识”-“许多农民前怕狼后怕虎,不敢放开手脚干”。诚然,这在一定程度上讲是带有一定的落后和保守、依赖色彩,但如果抱着“同情的理解”(伽达默尔语)的态度,我们就会发现,这在深层次上反映的是一种农民自己的利益权衡。如果乡政府在整体规划农业产业化时能够注意到在宏观层面规划好粮食种植和蔬菜种植的关系,效果也许会比他们这种“英雄式”做法好许多-当然未必利于显示其“政绩”(但从长远看又未必如此)。以上三处浅显的分析揭示了目前政府行为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的“实质非理性”倾向,虽然这些行为可能已经取得并且目前仍在取得甚至将来还会取得一定的收益,而且根据“路径依赖”原理[17],这种倾向还会得到加强,但它凸现出来的问题也已经并且正在而且必将成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桎梏。我们认为只有通过制度化的手段,建立“形式理性”的行政运作制度,包括乡干部的选拔、任命、调动制度,政府政策的制定制度等等,才有可能克服及避免这些问题。

  3、其次是农民的市场意识及行为:

  农民评价乡村干部的惟一标准是:“他带领我们赚了多少钱”,“他们为我们打开了多少销路”……农民的普遍意识是“什么赚钱搞什么”,“什么赚钱多就多搞什么”……农民苦于找不到销路,他们并不愿意被公司牵着鼻子走,公司派出的技术人员讲的话并不能变成现实,比如,技术人员讲按照他教的方法“一棵南瓜藤可以结出三个瓜”,但事实上结出一个瓜藤就生病了,大部分村民都是如此,技术人员却怪他们管理不善……农民根本无法同销售商讲价钱,“他们(指销售商)根本不理你”,种出来的菜总不能放在家里烂掉,最终只能无论多少钱都卖掉了事……农民最怕承担风险,也承担不起,所以不敢搞规模经营……就在2002年的7月份乡里某个村子的一些种植西红柿的村民与外地一个公司发生了纠纷。原先公司与农民签订的合同规定,按照一定价格收购西红柿,并且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输费扣除了农民的利润,但是农民便认为“这帮人心太黑”,于是不履行合同,不愿意如数付出运输费,造成公司不得不找乡政府出面调解。

  在我们的调查过程中,许多乡村干部都欣喜地告诉我们:“农民的市场意识提高了”,在他们眼里,农民从不愿意种蔬菜到愿意种-虽然“胆子还不够大,步子还不够快”,就是具备了市场意识及行为的表现。事实上,这种转变更多是“非理性”的(对于市场经济而言)。农民只是因为或主要是因为自身利益的需求才产生了改变种植对象的行为,而并不是或主要不是出于对市场经济本身的理性思考。“什么赚钱搞什么”,其实是一句很平常、很实在同时也没什么实际意义的话,在计划经济时代农民也就有这种想法,但因为当时没有经营自主权而无法实现而已。正如韦伯所说,这种思想意识其实更多地是一种“随大流、急功好利、捞一把就走、碰运气多于理性的经济行为惯习”(不含贬义),许多农民就对我们说,“种西红柿不一定收益就好,但肯定比种田要强,不过也说不定,都是要靠运气,都是碰运气而已”。真正的市场意识,是一种“长远打算、精密算度”,它 的培育,也就是农民“形式理性”的培育,必须与具体的环境要素和运作方式要素相协调,也就是要依靠制度化的建设方法。从材料中我们还可以看到,由于农民进入市场以后势单力孤,他们的很多权益都得不到保障,许多“价格差(农产品的低廉与农药、化肥的高价)”、“不公平竞争”等情况让他们只能是“哑巴吃黄连”。他们有公平交易的要求,有对科学知识、自主经营(顺便说一句,像目前这种市场完全或几乎完全由别人掌握的“自主经营”并不能算是真正的“自主经营”)的渴望,但由于自身力量的薄弱,政府行为运作不科学,协会组织建设、配套服务保障机制的建设不完善,他们无法切实、及时地保障自己的利益。这就使他们对一系列制度(包括法律、市场制度、其他规则等等)产生连带的不信任。农民回产生这样的思想,“我们也不是好欺负的”,于是就出现了材料中的那个纠纷。由于“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法制(法治)经济”[18],农民的市场意识及行为也包含了法律意识及行为的内涵,我们从这个行为中就还可以看出农民的法律意识及行为的现状。显而易见的是,市场经济的深层次的制度理念并未内化到农民心中,在一定程度上讲,他们从事的农村产业化,更多地是一种迎合市场的生产,而远未达到市场意识及行为的地步。连最起码的市场准则都得不到遵守,又怎么能建立市场经济?随着交易标的的增大,交易对象的扩大且陌生,维持公司与农民的诚信度就成为一个重大问题,这也就是我们在前面所强调的发展农业产业化所必需的制度软环境建设。这一方面要求我们必需加强农业产业化制度的制度化建设,另一方面再次凸显了“公司加农户”这一运作方式的不足。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这样分析并不是认为中国农村不可能建立起现代的市场经济,更不是说农民无法树立市场意识,从事市场行为。我们只是在分析目前的现状,警示所有人不要盲目乐观,因为“中国的权利之壤决非贫瘠,但权利机制的根深叶茂,却全靠每一个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制度构造上的自强不息。”这句话同样适用于中国农民的市场意识。[19]

  4、最后是社会配套制度的建设。

  前面对政府行为和农民的市场意识及行为进行了分析,在分析的过程中我们已经指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设进路,根据前述韦伯的理论,农业产业化实际上不单纯是一些硬要素的集合,或者是软硬要素的简单相加。结合第四部分系统论的阐述,我们认为加强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建设,使农业产业化走上制度化的轨道,是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最深厚动力和最坚实保障,同时需要强调的是,任何一种制度建设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其他许多相关问题的研究。对于农业产业化的制度化建设来说,几乎每一种制度的建设都可以专题研究,限于篇幅,我们在此只进行概括的描述,不作具体分析(也许这会被误以为是偷懒)。

  首先是宏观层面的制度建设,包括村民自治制度、农村经济发展制度特别是农业产业化制度、包括教育文化制度等等,尤其是社会保障制度,如何保证这些制度变成活生生的现实,从宏观层面统摄、影响农民的生活,使农业产业化的宏观制度化之关键。

  其次是微观层面的制度建设。包括前面所讲的政府行为的制度化、农民意识及行为的制度化、特别是协会组织建设的制度化等等。这里面就包含了对农业产业化各个要素的协调沟通,在协调沟通各个要素的基础上,全面地、联系地、发展地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微观制度化建设,是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20]

  最后,我们想就几个问题作一些补充说明。

  首先,在本文的最后,我们揭示了一些“反面的”或者说“阴暗的”材料,可能与前文产生一些不协调,甚至会引发一种误会-我们在否定长安营的成绩。事实上,我们对长安营的成绩是很赞赏的,毕竟“发展是硬道理”。但是,成绩不能掩盖一切,激情不能取代理性。必须打破那种“完美无瑕”的传统神话。任何事物都有两面,都要反思、要发展。

  其次,在最后有关农业产业化的制度化研究中,我们并未明确提出“法制(法治)化”的概念,这可能与当下的一些流行话语不太协调(现在“法制成了一个筐,什么都往里装”)。但是,如果不是把法制仅仅看作是写在纸上的成文的制定法,而是“为社会生活规定或确立的规则”(苏力语),那么,本文所讨论的“制度化”完全可以称之为“法制(法治)化”。

  第三,本文的第五部分可能会让人觉得与其他部分不协调,尽管前面做了许多刻意的铺垫,仍给人牵强之感。观点、思想、表达的不成熟肯定是一个原因,但是,我们更想说明的是,写作此文的目的并不是仅仅(可以去掉这个词)为了显示一些数据、吹捧一些政绩、推广一些经验,而更多地是想通过系统、深刻地分析,进行一些力所能及地理性思考,透过一些表面的现象,挖掘一些容易被人忽视的内容。当代中国的农业产业化和其他许多事物一样,过于“时髦”了,“时髦”地让人眼花缭乱,“时髦”地让人忘了理性思考,我们想超越这些“时髦”,看看-借用当下同样“时髦”的一部电视剧的名字-“浮华背后”-究竟有哪些深层次的、内在的又具有深远意义的内容,值得我们去理性地挖掘、分析、思考。就像韦伯说的那样,多追求一些“形式理性”,为中国的农业产业化多做一些长远的未雨绸缪的打算。

  最后的最后,希望我们这些可能(这个词也可以去掉)有些拙劣的“形式理性”(是我们追求的,事实未必如此)对中国的农业产业化(可能的话,也可以是整个中国的现代化)产生(也许是孕育)一些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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