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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运用“代表建议制”调解新机制调解案件的体会

发布日期:2010-09-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8年3月,鄢陵县法院屯沟法庭受理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03年秋,被告张成勋租赁原告张学亮的责任田一亩,用于养鸭。五年后,由于出租地旁边道路的拓宽,出租地的经济价值开始骤升,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有时还大打出手,矛盾随时有可能激化。2008年3月4日,原告张学亮一纸诉状将张成勋告上了法庭。

【调解】

该案案情较为简单,但在当前新农村建设中很有典型性。随着国家政策对农村经济的扶持,农村特色经济也初具规模,本案中的张庄村,即是一个以养鸭为特色经济支柱产业的新农村建设典型。张庄村村民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如原告张学亮为土地出租方,另一类是如被告张成勋为承租土地的养鸭专业户。经初步了解,被告张成勋不但不同意归还责任田,还联合其它类似的养鸭专业户抵制法官的调解工作,并且被告张成勋传言说,若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拆除鸭棚,其它出租土地的村民也将效仿,起诉解除合同。处理不好,将引起全村经济的连锁反应。原、被告双方的家属之间的争吵也日益激烈.双方都不愿做出让步,案件进入僵局。

考虑到此案在当地影响较大,简单下判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在审理过程中,该庭根据案情实际,及时制定“一稳二调三化解”的工作思路,由于双方的抵触情绪较大,常规的调解方法都无显著成效。该庭仔细研究了马锡五审理张柏儿与封芝琴离婚纠纷一案,从中深受启发,吸收马锡五深入群众、深入调查、简单灵活审判方式的特点,制定出了“代表建议制”的调解方案。具体实施方案为:让原告从与他相似的出租土地的村民中找两名代表,被告从与他相似的承租土地建鸭棚的村民中找两名代表,原被告双方再从村委会中,共同选出两名村干部代表,然后由承办法官先向各个代表询问他们对该案的处理建议,并作下记录。根据6份建议,承办法官首先在6位代表之间形成统一的调解意见,再把原、被告以及6位村民代表叫在一起,由6位代表把新的调解方案向原、被告作详细的解释。由于是自己选出的代表所提的建议,因此叔侄二人都表示愿意接受,二人顺利达成:“被告张成勋于2008年8月31日之前拆除其在原告张学亮责任田内建造的鸭棚、简易房、所栽种的树木,归还原告张学亮的责任田;原告张学亮于2008年8月31日之前给付被告张成勋现金2000元的协议。”6位村民代表又对双方进行了批评教育,叔侄二人握手言和,双方家属都表示不再因此事产生任何矛盾,此案在和睦的氛围中得以结案。

【评析】

此案又好又快的解决,为鄢陵县法院对今后类似案件的调解工作,开辟了新的思路。由临时选出的村民代表所形成的“代表建议制”(或称代表参与制)的调解方式,充分的尊重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使当事人从多个角度正确看待纠纷,易于接受调解意见,即疏通了民情,又顺应了村意,大大促进了村民遵纪守法的热情。村民“代表建议制”的调解方法,充分贯彻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针,通过面对面,心贴心的服务,为新农村建设中新问题的解决开辟了新的工作机制。此方案的优势在于:1、能使案件当事人清除处理过程中的顾虑。2、他们选出的代表因都是当地村民,较为了解当地乡情、村情,提出的调解方案较易被当事人所接受。3、调解结案后,对达成协议的履行,代表可随时监督,利于履行,清除了今后案件久执不决及信访案件的发生,利于社会稳定。4、提高了基层党组织和村委会在村民中的地位。

由于试行“代表建议制”的调解方式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院对此方案的运用做了进一步的完善。通过进一步讨论研究发现:农村是以乡情和亲属关系为纽带而联系起来的人情社会和熟人社会,有些地区家族势力影响很大,习俗和村民的“公德”,对人们的行为方式、生活习惯等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除了法律法规的公正外,村民感觉到的公正不全是法律意义上的公正,还要有符合乡规民约的“公正”,故而在极个别地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的公正判决,不一定得到村民普遍认可,甚至在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阶段可能发生聚众抗法的情况。该院依据马锡五审判方式所形成的“代表建议制”的调解方式,正是根据新农村建设这一实际情况而作出的。此方案对解决同村村民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赡养纠纷、继承纠纷、宅基地纠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有独特的效果,而这几种纠纷也是当前新农村建设中,最容易发生,且最容易影响农村的和谐稳定的几类案件。

目前,该院正在不断创新调新解机制,逐步建立村民代表联络网,完善“代表建议制”的各项规程和细节,推行在居委会和社区实行该制度的可能性,努力达到小事不出村组,大事不出乡镇,力争在大调解年活动中,不断发掘调解方法,总结审判经验,推进大调解年活动的新发展。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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